经审理查明,被告人胡晓宾受雇于山东铁临物流有限公司,该公司安排工人在高压线下进行垫土作业,致使地面距高压线的距离缩小,在风险加大的情况下仍继续施工,且未对施工人员进行安全培训。2016年3月2日13时许,被告人按照公司安排,驾驶鲁P×××××号重型自卸货车运土,其间,被告人卸完一车土后,在未注意观察周围是否会发生危险的情况下,驾驶后翻斗未降落的车辆前行,行驶中,后翻斗靠近车头处位置将车上方高压线挂断,造成110KV运杨Ⅰ、Ⅱ线不能正常供电。因停电造成线内临清运河热电有限责任公司直接经济损失1782609元、中色奥博特铜铝业有限公司直接经济损失1667830元。事故发生后,临清市锦程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对该线路进行抢修,抢修费用为16845元。案发后,被告人经公安机关传讯,未到案,后被上网追逃。同年6月16日,公安机关将被告人抓获归案。本案审理过程中,临清运河热电有限责任公司、临清市锦程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对被告人的行为表示谅解。
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傅某、倪某、班某、杨某、刘某、游某、贾某、张某的证言,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及照片,山东省涉案物品价格鉴定(认证)结论书,补充说明、情况说明、物价鉴定检材一宗,提取笔录,营业执照复印件,企业信息表,临国土资呈[2016]10号文件,土地登记卡、宗地图,驾驶证、行驶证复印件,办案说明、情况说明,说明,《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在逃人员登记/撤销表,抓获经过,谅解书及被告人常住人口基本信息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