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审理查明:2017年8月13日7时30分许,被告人孙某甲在山西路桥集团长邯高速公路扩建工程ZBI-3潞城项目部施工工地(潞城收费站桥梁预制件工地)驾驶晋D某甲58号起重机进行吊装作业的过程中,起重机吊臂与作业区上方110千伏潞化线A相线安全距离不足,引起A相线放电,导致110千伏潞化线163断路器跳闸,造成天脊煤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停电,生产系统全部停车。经长治市价格认定中心认定:天脊集团损失总价格为2439897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不持异议并自愿认罪,同时受案登记表,110接处警登记表,立案决定书,高某甲报案材料、询问笔录,王某甲询问笔录,张某甲询问笔录,李某甲询问笔录,郭某甲询问笔录,长治市公安局潞东分局情况说明,栗某甲询问笔录,栗某乙询问笔录,孙某乙询问笔录,李某乙证明材料,国网山西电力公司长治供电公司证明,调取证据通知书,高压供电合同,天脊集团情况说明(郭某乙),扣押决定书,登记保存清单,扣押清单,接受孙某甲提交证据材料清单,事故现场照片,被告人指认笔录和照片,潞城市气象局证明,起重机吊臂高度测量记录,现场勘验笔录,长治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证明,到案经过,被告人户籍证明,价格认定依据,长治市价格认定中心文件,李某丙询问笔录,廉某甲询问笔录,张某乙证明材料、身份证明,天脊集团供电车间调度室运行值班记录,李某丙证明,天脊集团合成分厂值班记录,事故恢复生产新鲜水消耗情况,水量统计表,耗煤统计,购煤发票,电能损耗情况说明,天脊集团电气厂总降压站岗位日报表,失电事故说明,耗柴油情况说明,柴油发票,天脊集团各分厂加班明细,询问被告人、证人及接处警视频光盘十张,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等证据材料证实,足以认定。
辩护人当庭提供了在事故现场拍摄的照片两张,证明电力部门是在事故发生后才在高压线塔架处设立了相关的警示标志。辩护人所提供的前述证据材料与指控其构成过失损坏电力设备罪无对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