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审理查明,2017年4月,被告人刘志卫与上家“小虎”联系购买他人身份证,与被告人李想、王泽及何志方等人至滨州市各银行网点,利用银行自助办卡机,使用他人身份证冒名办理银行卡,共计17张,冒名办卡未遂7次,被告人刘志卫将办理的银行卡出售。其中,被告人李想冒名办卡13张,冒名办卡未遂6次;被告人王泽冒名办卡3张;何志方冒名办卡1张,冒名办卡未遂1次。
一、被告人刘志卫、李想冒名办卡13张,冒名办卡未遂6次的具体事实:
(一)被告人刘志卫、李想冒名办卡13张。
1、2017年4月12日13时许,被告人刘志卫伙同李想驾车至建设银行西城支行,由被告人李想持张某1的身份证利用银行自助办卡机冒名办理了卡号为62XXX33的银行卡,后该卡由刘志卫出售。
2、2017年4月12日14时许,被告人刘志卫伙同李想驾车至工商银行滨州分行,由被告人李想持高某1的身份证利用银行自助办卡机冒名办理了卡号为62XXX74的银行卡,后该卡由刘志卫出售。
3、2017年4月12日16时许,被告人刘志卫伙同李想驾车至建设银行滨州渤海支行,由被告人李想持卢某1的身份证利用银行自助办卡机冒名办理了卡号为62XXX18的银行卡,后该卡由刘志卫出售。
4、2017年4月13日9时许,被告人刘志卫伙同李想驾车至工商银行滨州新城支行,由被告人李想持王某1的身份证利用银行自助办卡机冒名办理了卡号为62XXX52的银行卡,后该卡由刘志卫出售。
5、2017年4月13日11时许,被告人刘志卫伙同李想驾车至工商银行滨州渤海十路储蓄所,由被告人李想持陈某1的身份证利用银行自助办卡机冒名办理了卡号为62XXX92的银行卡,该银行卡及身份证现被公安机关扣押。
6、2017年4月13日13时许,被告人刘志卫伙同李想驾车至建设银行滨州彩虹分理处,由被告人李想持赵某的身份证利用银行自助办卡机冒名办理了卡号为62XXX83的银行卡,后该卡由刘志卫出售。
7、2017年2月份,被告人刘志卫伙同李想驾车至建设银行沧州任丘市华北石油住房建设支行分理部,由被告人李想持李某2的身份证利用银行自助办卡机冒名办理了卡号为62XXX96的建行卡。
8、2017年4月14日10时许,被告人刘志卫伙同李想驾车至建设银行滨州渤海七路支行,由被告人李想持杨某2的身份证利用银行自助办卡机冒名办理了卡号为62XXX86的银行卡,后该卡由刘志卫出售。
9、2017年4月14日13时许,被告人刘志卫伙同李想驾车至工商银行滨州建翔分理处,由被告人李想持杨某3的身份证利用银行自助办卡机冒名办理了卡号为62XXX72的银行卡,后该卡由刘志卫出售。
10、2017年4月20日13时许,被告人刘志卫伙同李想驾车至工商银行滨州滨城支行,由被告人李想持黄某1的身份证利用银行自助办卡机冒名办理了卡号为62XXX81的银行卡,该银行卡及身份证现被公安机关扣押。
11、2017年4月20日13时许,被告人刘志卫伙同李想驾车至建设银行滨州渤海七路支行,由被告人李想持王某2的身份证利用银行自助办卡机冒名办理了卡号为62XXX82的银行卡,该银行卡及身份证现被公安机关扣押。
12、2017年4月20日14时许,被告人刘志卫伙同李想驾车至农商银行滨州渤海广场支行,由被告人李想持陈某3的身份证利用银行自助办卡机冒名办理了卡号为62XXX00的银行卡,该银行卡及身份证现被公安机关扣押。
13、2017年4月20日16时许,被告人刘志卫伙同李想驾车至工商银行滨州分行营业部,由被告人李想持邓某1的身份证利用银行自助办卡机冒名办理了卡号为62XXX00的银行卡,该银行卡及身份证现被公安机关扣押。
(二)被告人刘志卫、李想冒名办卡未遂6次。
1、2017年4月12日12时许,被告人刘志卫伙同李想驾车至工商银行滨州时代广场分理处,由被告人李想持高某1的身份证利用银行自助办卡机冒名办理银行卡,因银行审核未通过,办卡未遂。
2、2017年4月13日16时许,被告人刘志卫伙同李想驾车至建设银行滨州黄二分理处,由被告人李想持杨某2的身份证利用银行自助办卡机冒名办理银行卡,因银行审核未通过,办卡未遂。
3、2017年4月14日9时许,被告人刘志卫伙同李想驾车至工商银行滨州滨城支行,由被告人李想持杨某3的身份证利用银行自助办卡机冒名办理银行卡,因银行审核未通过,办卡未遂。
4、2017年4月14日10时许,被告人刘志卫伙同李想驾车至建设银行滨州滨城支行,由被告人李想持王某3的身份证利用银行自助办卡机冒名办理银行卡,因银行审核未通过,办卡未遂。
5、2017年4月20日12时许,被告人刘志卫伙同李想驾车至建设银行滨州分行营业部,由被告人李想持龚某的身份证利用银行自助办卡机冒名办理银行卡,因银行审核未通过,办卡未遂。
6、2017年4月20日16时许,被告人刘志卫伙同李想驾车至建建设银行滨州西城支行分行营业部,由被告人李想持张某2的身份证利用银行自助办卡机冒名办理银行卡,因银行审核未通过,办卡未遂。
二、被告人刘志卫、王泽冒名办卡3张的体事实:
1、2017年4月20日13时许,被告人刘志卫伙同王泽驾车至工行滨城支行,由被告人王泽持郭某的身份证利用银行自助办卡机冒名办理了卡号为62XXX99的银行卡,该银行卡及身份证现被公安机关扣押。
2、2017年4月20日15时许,被告人刘志卫伙同王泽驾车至滨州恒丰银行,由被告人王泽持邓某2的身份证利用银行自助办卡机冒名办理了卡号为62XXX84的银行卡,该银行卡及身份证现被公安机关扣押。
3、2017年4月20日16时许,被告人刘志卫伙同王泽驾车至滨州工商银行府佑支行,由被告人王泽持堵某的身份证利用银行自助办卡机冒名办理了卡号为62XXX16的银行卡,该银行卡及身份证被工商银行府佑支行上报销毁。
三、被告人刘志卫伙同何志方冒名办卡1张,冒名办卡未遂1次的具体事实:
1、2017年4月12日14时许,被告人刘志卫伙同何志方驾车至建设银行滨州西城支行,由何志方持杨某1的身份证利用银行自助办卡机冒名办理银行卡,因银行审核未通过,办卡未遂。
2、2017年4月12日14时许,被告人刘志卫伙同何志方驾车至建设银行渤海支行,由何志方持吕某1的的身份证利用银行自助办卡机冒名办理了卡号为62XXX00的银行卡,后该卡由刘志卫出售。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书证
①张某1、高某1、卢某1、王某1、陈某1、赵某、李某2、杨某2、杨某3、黄某1、王某2、陈某3、邓某1、王某3、龚某、张某2身份证复印件、开户资料信息、李想办卡时照片,证明被告人李想冒名办理上述人员银行卡情况。
②郭某、邓某2、堵某身份证复印件、开户资料信息、王泽办卡时照片,邓某2身份证挂失登记,证明被告人王泽冒名办理上述人员银行卡情况。
③杨某1、吕某1身份证复印件、开户资料信息、何志方办卡时照片,证明被告人何志方冒名办理银行卡情况。
④公安机关出具的情况说明,载明经电话联系吕某1,吕某1表示未在滨州办过银行卡。
⑤公安机关出具的情况说明,载明经电话联系杨某2,杨某2表示不知他人使用其身份证办理银行卡。
⑥公安机关出具的情况说明,载明经电话联系杨某1,杨某1表示其身份证曾丢失过。
⑦扣押决定书及清单、提取物证登记表,载明涉案物品扣押及提取情况。
⑧抓获经过,载明被告人刘志卫、王泽系在欲驾车逃离时被抓获归案,被告人李想系在侦查机关接银行报警后,在现场将其抓获。
⑨公安机关出具的三被告人基本信息,载明三被告人出生日期等基本情况。
(2)证人证言
①证人盖某证言,2017年4月21日上午,她所在建行业务员在给一个小伙子办理电子银行业务时,发现这个小伙子拿着他人的身份证开户,业务员就把情况汇报给了主管,主管让先稳住这个小伙子,接着报了警。
②证人王某1证言,2017年4月20日,有两个小伙子到他店内办理过手机卡。
③证人龚某证言,他的身份证曾在2016年丢失。
④证人黄某证言,他儿子黄某1的身份证在两三年前丢失过,对别人冒用办理身份证的事情不知情。
⑤证人郭某证言,其身份证多次丢失过。
⑥证人宋某证言,她儿子邓某2身份证丢失过。
⑦证人赵某证言,他的身份证于2016年12月丢失过。
⑧证人王某2证言,她哥哥王某1的身份证丢失过,王某1没有同意他人用其身份证办理银行卡。
(3)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扣押笔录、检查笔录、辨认笔录
①现场勘验笔录、照片,载明对被告人刘志卫驾驶车辆发现地点及案发银行现场情况。
②扣押笔录,载明扣押物品时情况。
③检查笔录,载明对刘志卫车辆进行检查并提取物品情况;载明对被告人李想、王泽随身携带物品检查情况。
④辨认笔录,载明被告人刘志卫、李想、王泽对作案地点及办理手机卡地点进行辨认情况;被告人刘志卫对何志方的辨认情况。
(4)被告人供述
①被告人刘志卫在侦查阶段供述,他跟别人学会办理银行卡后就自己找人从事这项活动了。他从“小虎”处购买身份证,再把办成的银行卡等卖给“小虎”。“小虎“通过网络给他发送多张身份证,从中挑选和办卡人相貌相似的办理银行卡。2016年4月初,他开车带着李想和何振芳到滨州,让他们冒名办理了多张银行卡,4月20日他又拉着李想、王泽到滨州,冒名办理了多张银行卡,他负责李想等人吃住,按照办成卡的张数给李想等人分钱。他们办卡使用的身份证都是真实的,他们没见过也不认识证件所有人,没有经过这些人同意。
②被告人李想在侦查阶段供述,他经别人介绍跟着刘志卫干“开卡”的活。他们到目的地后,先用别人的身份证办理当地的手机号,然后刘志卫开车拉他们到银行,刘志卫在车上等,他和王泽等人利用刘志卫给他的身份证去银行开卡,办成后把办好的借记卡和身份证、U盾、开卡用的手机卡等一起交给刘志卫,刘志卫再往外卖,刘志卫按办成卡的数量给他钱。他和刘志卫先后两次到滨州,办成了多张借记卡。
③被告人王泽在侦查阶段供述,他在北京给自己办卡时认识了“三哥”(刘志卫),“三哥”让他一起出去办信用卡,他同意后,大约在4月20日,“三哥”拉着他和李想到了滨州,他用“三哥”给他的身份证,先到手机店办了几个手机号,后按“三哥”的指示去银行办理的银行卡。他和李想在滨州的花费都是刘志卫提供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