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指控,2017年5月9日凌晨,被告人陈某明知皖S×××××号重型自卸货车无运输渣土资质,仍驾驶该车装载大量泥浆渣土,由本市鼓楼区北京西路一处在建工地出发,经本市绕城高速公路往安徽省马鞍山方向行驶。因被告人陈某事先对车厢封闭装置检查不到位,当其车辆行驶至本市雨花台区岱山东路段时,车厢后挡板的插销卡槽断裂,导致大量泥浆渣土外泄至绕城高速公路路面,造成后行七辆机动车因路面泥浆渣土的影响发生操作失控、追尾、侧滑等事故,车辆损失价值共计人民币17万余元。被告人陈某在发现其车厢后挡的板插销卡槽断裂,抛洒大量泥浆渣土在高速公路路面后,未及时报警,也未及时采取措施提示后行车辆,放任泥浆渣土遗留在高速公路路面,驾车驶离绕城高速公路。
2017年7月9日,被告人陈某主动至公安机关投案,其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