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审理查明: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杜绅宽使用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的事实属实。并有公诉机关出示并经当庭质证的以下证据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1.物证照片及扣押决定书。证实:民警从杜绅宽处扣押身份证两张、银行卡四张。身份证为杜绅宽、肖某;银行卡为交通银行、工商银行、中信银行、兴业银行卡,后三张为肖某身份证办理,并扣押手机两部,杜绅宽对以上物品进行了指认。
2.相关书证。
(1)受案登记表,证实:接受报案并登记情况。
(2)户口证明,证实:杜绅宽犯罪时系成年人,无犯罪前科。
(3)抓获经过,证实:2017年12月5日,民警通过公安信息系统,获知杜绅宽所在地点,12月6日0时许,民警在机场派出所配合下,在昆明长水机场航站楼抓获杜绅宽。
(4)捷信消费金融有限公司营业执照、个人贷款申请表等,证实:捷信公司具有金融许可证,系外国独资法人。
2017年1月18日,“孙某”向捷信公司贷款4480元购买手机(于丫丫科技世纪城二店),并附身份证、浦发银行卡(62×××49)及购买者照片。
2017年8月18日,“肖某”向捷信公司贷款2498元购买手机(于昆明盒子科技有限公司VIVO专卖店),并附身份证、工商银行卡(62×××76)及购买者照片。
2017年4月25日,“徐某”向捷信公司贷款3499元购买手机(于云南三九昆明世纪城店),并附身份证、工商银行卡(62×××98)及购买者照片。
2017年4月16日,“黄某”向捷信公司贷款4188元购买手机(于昆明星耀高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并附身份证、工商银行卡(62×××46)及购买者照片。
以上购买者照片皆为杜绅宽。以上人员被他人冒用身份办理捷信公司业务,由该公司委托员工报案处理。肖某还款记录显示2017年11月18日前有三次还款记录,后未还款。“黄某”及“徐某”办理消费贷款未成功,“孙某”及“肖某”已收到贷款,孙某贷款未还。
(5)黄某开户信息,证实:2017年4月14日,黄庆高于中国工商银行呈贡支行办理62×××46银行卡,身份证为黄某,申请人照片为杜绅宽。
(6)徐某开户信息,证实:2017年4月20日,徐某于中国工商银行呈贡龙城支行办理62×××98银行卡,身份证为徐某,申请人照片为杜绅宽。
(7)肖某开户信息及交易明细,证实:2017年8月15日,肖某于中国工商银行呈贡斗南支行办理62×××76银行卡,身份证为肖某,申请人照片为杜绅宽。
2017年10月23日,肖某身份证办理兴业银行信用卡,卡号62×××03,至2018年1月23日该账户累计欠款51091.93元,包含本金43415.61元,利息1113.41元,滞纳金414.16元。申请人照片为杜绅宽,显示肖某为延安医院内科医生。
2017年8月17日,肖某身份证办理中信银行信用卡,卡号62×××03,至2018年1月29日该账户累计欠款27572.12元,另有圆梦金分期共计32725.75元。申请人照片为杜绅宽,显示肖某为延安医院内科医生。
(8)孙某办理业务材料、报案材料等,证实:孙某于2017年8月4日向浦发银行柜员表示在贵州查询个人征信记录发现有人冒用自己身份证办理银行卡后办理手机分期业务,后浦发银行报案。
孙某(冒名)于2017年1月10日至2月20日多次使用该行62×××49银行卡。VTM机中保存照片有孙某身份证及杜绅宽办理卡时的照片。
3.证人证言。
(1)李征的证言,证实:2017年8月4日下午,支行接待了一个客户,自称其身份信息被人在支行冒用办理了一张借记卡。经调查后,他们就报案了。
(2)孙某的证言,证实:2017年7月,他因为买车需要办理贷款去查询征信,发现存在不良记录。经过查询,发现有人冒用他的身份办理了浦发银行储蓄卡和捷信金融贷款。被冒用的身份证件是他2015年丢失的身份证件。
(3)王睿韬(捷信消费金融有限公司)的证言,证实:公安局向他们公司调取了孙某个人贷款申请表等资料,同时也提供了肖某、黄某、徐某等人的贷款相关资料,这三个人的身份信息也是被人冒用的。在8月份的时候,孙某本人找到他公司工作人员,说其身份证被人冒用在公司的门店办理过分期业务,他们调取了孙某消费贷款的资料进行了比对,发现确实不是孙某本人办理的这一笔消费贷款。他们在消费金融同行业微信群里询问其他公司的同行,其他公司反馈了与孙某身份证号码关联的一些电话号码,经查询,关联到黄某和徐某的两份合同,通过合同上申请人的照片确认,办理贷款的人与冒用孙某名义贷款的人为同一人。他们为了防止该冒用人继续作案,召集了该片区销售团队召开风控会议,发现肖某合同中照片与孙某、黄某、徐某合同中的照片均为同一人。因此他们将上述合同提供给公安机关。
肖某的消费贷款是申请购买了价值2798元的VIVO手机,申请贷款2498元,已经还了三期。黄某和徐某的贷款没有办成。孙某知道其身份信息被冒用后,找到他们公司,为了防止孙某征信出现不良记录,他公司后台做了操作处理,将还款状态处理为欠款已还清,实际上是一期都没有还款。
(4)徐某的证言,证实:他未办理过工商银行的卡。他身份证名下办理过一张工商银行银行卡,该卡不是他申请办理的。身份证是他本人一直在持有使用,只是在2017年的2月26日至3月份期间,身份证在金马路明珠医院附近吃饭时丢失过。
(5)黄某的证言,证实:2017年4月14日他的身份证名下在工商银行呈贡支行申请办理过一张借记卡,这张卡不是他申请办理的,也没委托过他人办理过。2016年7月左右,他曾经丢失过身份证,现在持有的身份证是2017年2月份补办的。
(6)肖某的证言,证实:昆明市公安局经济文化保卫分局在侦办一起案件时,从一名犯罪嫌疑人身上扣押了一张名为肖某的身份证,这身份证是他的,是他大概2011年在昆明时丢失的。他重新申请办理了一张身份证。有人使用丢失这张身份证办理过一张工商银行借记卡,一张中信银行信用卡,一张兴业银行卡,但都不是他办的,也没有委托他人办。
4.被告人杜绅宽的供述及辩解。证实:他冒用孙某、黄某、徐某、肖某四个人的身份证,在昆明市内的浦发银行、工商银行办理了四张银行储蓄卡;另外,他还冒用肖某的身份证申请了一张兴业银行信用卡和一张中信银行信用卡,并进行透支消费。他的目的就是为了获得钱。
他是2016年下半年的一天认识陈某的,陈某是帮人办理贷款的中介,由于他需要钱,所以又多次找陈某办贷款,但是都没有办成。陈某见他急需用钱,并且有一次其无意中看见他捡到的孙某的身份证,陈某就教他冒用孙某的身份证到浦发银行办了储蓄卡,并带着他到了官渡区世纪城附近的YY网手机店,拿了大约3000元钱首付款给他,让他继续冒充孙某在手机店办理捷信贷款公司的分期贷款购买了一部苹果手机,拿到手机后,他把手机交给陈某,陈某给了他600元报酬。孙某的身份证是他在昆明市交三桥附近的一个垃圾桶旁边捡到的。后和浦发银行卡一起被他丢在了盘龙江里。他贷的尾款也没有还款。
之后,他知道了可以通过这种方式来获得钱,刚好他又获得了黄某、徐某、肖某等人的身份证,其中黄某、肖某的身份证是他捡的,徐某的身份证怎么获得的记不得了,冒充肖某的那次也审核通过并拿到了手机,后他在小西门将手机卖给一个收手机的人,得了约一千多元钱。冒充黄某、徐某的那两次审核没有通过,没有拿到手机。黄某的身份证和冒充黄某办的工商银行卡都被丢在了厦门的海里。徐某的身份证和冒充徐某办的工商银行卡也被丢了。
8月,他冒用肖某的身份办了三张银行卡,一张是中信银行的信用卡,一张是兴业银行的信用卡,一张工商银行的是储蓄卡。同时,他还用肖某的身份证开了三张电话卡。中信银行信用卡额度是2.5万元;兴业银行信用卡的额度是5万元。中信银行现在还有2万元的欠款,兴业银行现在还有1万元的欠款。
5.现场辨认笔录及照片。证实:经杜绅宽辨认,其用孙刚身份证办理浦发银行卡的地点位于昆明市五华区人民中路39号原浦发银行昆明人民中路支行;其用黄某身份证办理银行卡的地点位于中国工商银行呈贡支行;其用徐某身份证办理银行卡的地点位于中国工商银行呈贡龙城支行;其用肖某身份证办理银行卡的地点位于中国工商银行呈贡斗南支行;其用肖某身份证办理中信银行信用卡、兴业银行信用卡的地点位于昆明市延安医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