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被告人饶云勇犯妨害信用卡管理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8月20日起至2018年6月19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罚金待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二、被告人张皓翔犯妨害信用卡管理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9月13日起至2018年6月12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罚金待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三、被告人陈书林犯妨害信用卡管理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8月17日起至2018年4月16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罚金待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四、被告人梁子坤犯妨害信用卡管理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8月23日起至2018年2月22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罚金待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五、扣押的银行卡、手机卡、身份证等涉案物品由扣押机关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副本各一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