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审理查明:2012年2月至2013年1月期间,被告人刘金国为筹集承包工程用款,本人或通过亲属找到丁某1、张某1、李某1、林某、李树春、陈某、张某2、张某3、闫某1、王某1、阮某、张某4、李某2、丁某2、李某3、王某2、孙某1、车某、王某3、胡某、兰某、闫某2、孙某2等23名农户,让农户虚构借款用途后以“联保借款”形式在依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依龙信用社为刘金国顶名贷款共计110.5万元。事后因工程款项未得到清算等原因,刘金国仅偿还了上述部分贷款本息。经查,截至2017年6月13日,刘金国尚欠贷款本金89.535万元。2014年8月11日,公安人员将刘金国抓获并拘留,后被变更为取保候审。取保候审期限届满后,因多次传唤刘金国未到案,公安机关遂将其上网通缉。2017年6月12日,公安人员在河北省廊坊市广阳区将刘金国抓获。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证实:
(一)书证
1.依安县(依龙)农村信用社置换贷款合同档案12份(复印件)证实:丁某1、张某1、李某1、林某、李树春、陈某、张某2、张某3、闫某1、王某1、阮某、张某4、李某2、丁某2、李某3、王某2、孙某1、车某、王某3、胡某、兰某、闫某2、孙某2等人名下贷款及相关重组情况。
2.依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依龙信用社情况说明、《做好受灾农户信贷支持及管理工作》文件、农户贷款明细、刘金国累户贷款明细、情况说明证实:2012年12月29日至2013年2月15日期间,农户丁某1、张某1、李某1、林某、李树春、陈某、张某2、张某3、闫某1、王某1、阮某、张某4、李某2、丁某2、李某3、王某2、孙某1、车某、王某3、胡某、兰某、闫某2、孙某2等23人贷款总计110.5万元。2013年因农业受灾导致收成不好,根据当时联社政策,对上述农户续贷一年。依龙信用社工作人员在核查贷款过程中,丁某1、张某1等农户反映名下贷款均由刘金国一人使用。2014年8月11日,依龙信用社将情况反映给公安机关。2014年8月15日,刘金国被抓获后偿还贷款本息共计20万元。此后,刘金国再未偿还其余贷款。截至2017年6月13日,刘金国拖欠贷款本金共计89.535万元。
3.还款凭证证实:2014年8月15日,刘金国偿还孙某2、李某3、陈某名下贷款本金各5万元,偿还王某3名下贷款本金1万元,偿还上述人员名下利息合计39974.88元。
4.在逃人员登记/撤销表证实:被告人刘金国在公安机关取保候审期满后,经公安机关多次传唤未到案。公安机关将其上网列为在逃人员。2017年6月12日,刘金国被公安人员在河北省廊坊市抓获。
5.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证实:2014年8月11日,依安县公安局决定对被告人刘金国涉嫌骗取贷款一案立案侦查。
6.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刘金国的自然身份。
(二)证人证言
1.证人吴某证实:其自2016年2月份起担任依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依龙信用社主任至今。2016年任职后,信用社对陈欠进行催收时发现贷款农户丁某2、车某、张某2、张某4、王某2等人均称名下贷款系刘金国使用了。此外,信用社原有的催收案底也表明了张某3、丁某1、兰某、王某3、孙某1、王某1、闫某2、胡某、闫某1、李某2、阮某、林某、李某1、张某1、李树春及刘金国本人名下的贷款都是刘金国使用了。上述贷款时间都是2012年末办的,2013年末到期。其中一部分在2013年年末到期后被重组了贷款,所以是2014年末到期。除王某1名下贷款4.3万元、阮某名下贷款4.5万元、李树春名下贷款3.2万元,其他人名下都是5万元贷款。2014年,公安机关找过刘金国,刘金国偿还贷款本息20万元后就再也没还过贷款。目前尚欠贷款本金94.455万元。
2.证人田某证实:2012年其在依安县新兴信用社担任信贷员,2013年10月调到依龙信用社担任信贷员。其知道2013年12月份刘金国贷款一事,当时是信贷员王某4办理的,用其的工号办的刘金国贷款,还用其工号办了一些农户贷款,具体记不清楚了。这些贷款都是重组的,不是新发放的。另一信贷员于某作为B责任人签字了。
3.证人王某4证实:其知道2012年末刘金国贷款的事情。当时是闫某3找其说刘金国和一些农户要贷款包地。当时发放的是农户联保贷款,期限是一年,都是正常发放的。2013年末到期后,联社有优惠政策让农民办理贷款重组,把放贷期限延长了一年,之后其就退休了。其不知道农户名下贷款被刘金国使用了,因为当时农户来办贷款时都说自己用,有办贷款时的影音录像证实此事,到底给谁用就不清楚了。2013年贷款重组时,是其使用田某的工号为农户办理的。
4.证人张某3证实:2012年末,其在依龙信用社帮刘金国贷款5万元。当时,其屯子闫某3和儿女“闫四”找他们说女婿刘金国在齐齐哈尔市那边干工程,让他们帮助刘金国在信用社顶名贷款。因为都是一个屯子的,所以其就同意了。这样其和妻子一起到依龙信用社办的贷款手续,其带着贷款放款的银行卡后,就在信用社直接给刘金国的妻子“闫四”了。2013年末,闫某3又找其说刘金国贷款还不上了,让其再帮他把贷款转一年。其又到信用社办的贷款手续,把贷款延长了一年期限。后来贷款还没还上就不知道了。其贷款时与其一组的人有张某1、张某2、闫某2,还有其他人但记不住了。2013年末转贷时有张某1、张某2等人。
5.证人丁某1证实:2013年末,其在依安县依龙信用社帮刘金国贷款5万元,刘金国说在甘南县巨宝镇盖楼用。其在相关文件上签字,同时提交了自己和妻子的身份证、户口本、粮食直补折。当时刘金国明确说钱不用其还,他负责还。当时一起帮刘金国贷款的还有丁某2、李某3、李某2等人,还有别人,但其不认识这些人。其不知道还有多少贷款没还上,以信用社的明细为准。
6.证人兰某证实:2013年12月份,其帮刘金国在依龙信用社贷款5万元,说是干工程用。其在信用社办理的贷款手续,提供自己和妻子的身份证、户口簿和粮补折。贷款都被刘金国使用了,但贷款到期没还,目前信用社扣了自己的粮补。
7.证人丁某2证实:2012年12月份,其帮刘金国在信用社贷款5万元。其在依龙信用社办理的贷款手续,其提供了自己和妻子的身份证、户口簿和粮补折。贷款不是其取出来的,刘金国到期也没还款。
8.证人车某证实:2012年12月末,其在依龙信用社为刘金国顶名贷款5万元,同去顶名贷款的有孙某1、王某3和李某2,还有几个不认识的人。其这批人贷的款是为刘金国倒贷偿还以前贷款用的。这些都是在依龙信用社二楼办的贷款手续,其提供了本人的身份证并在贷款合同上签字,之后就离开了。其为刘金国顶名贷了5万元。
9.证人王某3证实:2012年末刘金国让其和哥哥王某2帮助在依龙信用社顶名贷款。其和王某2、孙某1等人一起去的依龙信用社办手续,同去的还有其他不认识的人。其和王某2每人贷出5万元,钱贷出后交给了刘金国妻子了。2013年末,刘金国又联系其和王某2再为其转贷一年,其与王某2都没同意。之后上述贷款一直没还上,其为此事找过刘金国,但后来就找不到了。
10.证人王某2证实:2012年末,其为刘金国在依龙信用社顶名贷款5万元。其在依龙信用社办理的贷款手续,同时提供了自己的身份证、户口簿、粮补折和单身证明等,并在手续上签的字,不清楚贷款是谁取出的。
11.证人孙某1证实:2012年12月末,刘金国找其帮忙在依龙信用社顶名贷款。其和同组的王某2各贷出5万元都交给了刘金国了。后来刘金国给其打电话让再帮忙转贷一年,其没有同意。贷款到期后,信用社催收,其告诉钱被刘金国使用了。其多次联系刘金国但一直联系不上,其也曾联系过刘金国妻子,但她也找不到刘金国。
12.证人王某1证实:2013年初,闫某3和他女儿让其帮刘金国贷款,说是刘金国干工程需要用钱。其同意后就一起去的依龙信用社办贷款手续,其贷出4.3万元后被刘金国他们取走了。贷款到期后,闫某3找其帮助再转贷一年,其就去信用社办的转贷手续。后来信用社催过好几次款,其和闫某3说了此事,因找不到刘金国钱也就一直没还上。
13.证人闫某2证实:2012年,刘金国找其帮忙顶名贷款。其就去了依龙信用社办的贷款手续,贷出5万元后交给刘金国。当时同去帮助贷款的还有兰某,还有其他人但记不清楚了。贷款到期后,刘金国又找其再帮忙转贷一年,其又去信用社办的转贷手续。贷款到期后,信用社找其催收过一次。以后其找刘金国多次,但没找到,所以钱就一直没还上。
14.证人胡某证实:其亲属尹双喜找其帮忙顶名贷款。其到依龙信用社办理相关贷款手续,并从窗口取的银行卡,其将放贷的银行卡交给刘金国。因为当时一起办贷款的人都说是给刘金国办的贷款,所以其的贷款也应该是刘金国用了。贷款到期后,尹双喜又找其帮助在信用社再贷一次,其记不清楚在信用社办的是转贷还是还贷手续了。其只记得一起贷款的还有车某、兰某、阮某和刘金国两口子。
15.证人张某2证实:2013年12月份,刘金国说干工程用钱需要其帮忙在信用社顶名贷款。过了几天,其和张某3还有一些贷款户一起去的依龙信用社办的贷款手续。其本人在贷款手续上签字,并提供了自己和妻子的身份证、户口本,贷款5万元。其在信用社一楼窗口取的放贷银行卡,随后交给刘金国了。这笔贷款刘金国一直没还。之后其还给刘金国贷过一次款,但贷款当年就还清了。
16.证人闫某1证实:2013年12月份,刘金国夫妻找其帮忙在信用社顶名贷款,说是干工程用钱。过了几天,其和另外几个人一起去的依龙信用社办贷款。其在贷款手续上签字,并提供了自己的身份证、户口簿,贷款5万元。信用社在窗口向其发放的银行卡,其随后将卡交给刘金国了。贷款到期后刘金国一直没还上。
17.证人李某2证实:2012年末,刘金国给其打电话说干工程用钱需要其帮助顶名在信用社贷款。随后其开车到依龙信用社贷款,其和丁某1是一组,当时做的是农户互保贷款,其贷出5万元交给刘金国了。2013年末贷款到期后,刘金国又打电话让其回来办转贷。其又开车回的依龙信用社办手续。之后刘金国一直没有还款。当时一起去帮助贷款的人还有车某、丁某1、兰某、刘金国夫妇和刘金国岳父,其他人就记不清了。
18.证人阮某证实:2012年末,刘金国让其帮助顶名贷款,其到信用社办的贷款手续,一组的农户还有张某4。其不记得贷出多少钱,钱被打进银行卡后交给了刘金国。办贷款时同去的还有刘金国找去的李树春、张某1、车某、李某2、丁某1、闫某1、闫某2、兰某等人。2013年贷款到期后,刘金国找其说贷款还不上了,要办转贷手续,要粮补折和自家土地证明。其找到车某,让车某开车拉着其到会计家办的证明材料。其又到依龙信用社签署的转贷手续,但办转贷手续时其都签了什么内容就不清楚了。
19.证人张某4证实:2013年12月中旬,刘金国找其帮忙顶名贷款,说是干水暖工程需要资金。其就到依龙信用社办的贷款手续,并提供了自己和妻子的身份证、户口簿、粮补折,贷出5万元。
20.证人周某证实:2013年12月份,刘金国找其贷款说是企业用钱,也没细说。其和丈夫一起去的依龙信用社办的贷款手续,签字并提交了身份证、户口簿、粮补折,贷款5万元。领取的放贷银行卡直接交给刘金国了。
21.证人林某证实:2012年末,刘金国的老丈人闫某3找其帮忙为刘金国贷款,刘金国种地用钱。其到依龙信用社办的贷款手续,一组的还有李树春,同去帮助刘金国贷款的还有张某1、张某2、李某1、王某1、李树春和另外一些不认识的人。其名下贷出5万元,领取的放贷银行卡交给刘金国了。2013年末贷款到期,闫某3又找到其说贷款还不上,让其帮着转贷一年。这样其又去信用社办理的转贷手续。后来贷款到期,信用社催贷好多次,闫某3说还款但一直也没还上。
22.证人李某1证实:2013年12月份,刘金国找其顶名贷款说是干工程需要用钱。其到依龙信用社办的贷款手续,提供了自己和妻子的身份证、户口簿,贷款5万元,张某1和其一组。过了一年左右的时间,刘金国又到家来要粮补折,说银行要用,其又把粮补折交给刘金国。之后刘金国一直没还贷款。
23.证人张某1证实:2012年秋季,闫某3和女儿找其帮忙顶名为刘金国贷款。其和妻子在依龙信用社办理的贷款手续,贷款5万元。其领取了一张放贷银行卡,随后就交给了刘金国媳妇。贷款到期后,闫某3又找其办的转贷手续。这笔贷款至今未还,信用社为此扣了家里的粮补钱。当年一起帮忙贷款的还有李某1、李树春、张某2、林某、闫某1等好多人。
24.证人李树春证实:2012年,刘金国媳妇找其帮忙为刘金国顶名贷款。其同意后与妻子一同到依龙信用社办的贷款手续,其在相关材料上签字,同时还作了录音录像。当天一起去帮忙顶名贷款的还有林某夫妇、张某1夫妇、李某1夫妇、闫某2夫妇、兰某夫妇、陈某夫妇、孙某2夫妇等,还有其他人就记不清了。其记得当时贷款额度是每人5万元。信用社将放贷银行卡交给其后,其就将卡给了刘金国媳妇。这次贷款到期后,其又去信用社办了一次转贷手续。
25.证人李某3证实:2012年,刘金国说干工程缺钱让其帮忙顶名在信用社贷款。其就和同村的丁某1、丁某2一组为刘金国顶名贷款,其贷出5万元后交给了刘金国他们了,具体给谁已经记不清了。后来贷款到期,信用社向其催贷,其告知信用社贷款是刘金国用了。2014年8月份左右,刘金国将其名下贷款本息都还清了。
26.证人闫某3证实:其系刘金国岳父。2012年末,当时刘金国因为在甘南县干工程需要用钱就让其帮着找几名农民到信用社贷款。其为了帮助刘金国,就找到孙某2、陈某、张某2、张某1四人一起到依龙信用社做的贷款手续,每人名下贷出多少钱记不清楚了,所贷款项都交给了刘金国。当时王某3也在场了,但不清楚他为谁办贷款。后来公安机关找到刘金国,刘金国就把孙某2、陈某两人名下的贷款还清了。张某2和张某1名下贷款还欠着。2013年末,其又联系这4名农户,告诉他们刘金国工程没干完,钱没回来,让他们帮忙转贷一年。之后刘金国一直也没还上贷款。
27.证人闫某4证实:刘金国系其前夫,二人已经离婚四年了。其只记得当时为刘金国办贷款的人有闫某2和兰某,记不清其他人了。当时为办贷款,其和父亲闫某3一起找了几名农户,其记不清楚了。张某3、王某3、张某1和李树春放贷的银行卡在被农户领取后就交给其了,其将钱转交给了刘金国。上述贷款被刘金国在甘南县巨宝镇盖楼用了。
28.证人刘某证实:大概是2011年之后,刘金国找其一起在甘南县巨宝镇干工程,这个活儿是刘金国二姐夫王某3联系的,是一个叫屈海军的人开发的。当时屈海军已经盖起来一栋楼房的主体了,其不清楚刘金国开始向该工程投入多少钱,就知道最后一笔钱是20万元,钱应该是给了屈海军了。之后刘金国就承包干的两栋楼的水电项目。其在工地待了有10多天就撤出来了,此后还帮着要过账,这个工程的钱没有算回来。工程的位置在巨宝大市场对面,一共建设了两栋住宅楼和一处浴池。刘金国投入的钱有自己的,有外面借的,也有在依龙信用社贷的款,主要还是找亲戚朋友贷的款。
(三)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被告人刘金国供述称:2012年末至2013年初,其找农户帮其在依龙信用社顶名贷款。当时其对这些农户说自己干工程需要钱,让他们帮忙。贷款是在依龙信用社办理的,贷款发放是以银行卡的形式发放的。农户自己领取银行卡后,就将卡交给自己和妻子闫某4,随后妻子将银行卡再交给其。记不清楚具体数额了,大约贷出100万元左右。这些钱都被其用在甘南县巨宝镇的丁香园小区楼房的建设中了。贷款一年后,正好赶上信用社有贷款重组政策,其就找到这些农户帮忙倒贷,其中更换了一两名农户,将贷款期限延长了一年。2014年8月份,公安机关找到其后,其岳父帮其还了20万元的贷款本息,记不清还在谁名下了。现在其还欠大约贷款89万元左右,以信用社出具的明细为准。李某3、丁某2、王某3、车某、王某2、孙某1、孙某2、陈某、张某2、张某1、张某4、李某1、林某、李树春等人都是其找来帮忙贷款的,除此之外记不清其他人了。其和屈海军合伙在甘南县巨宝镇综合市场西侧的小区建了两栋楼,因为缺少资金楼房建到四层时就让政府将小区转让出去了,工程款一直没给结算。
(四)其他证据
现实表现及抓获经过证实:被告人刘金国无违法犯罪记录。2014年8月11日,公安人员在依安县依龙镇镇直综合楼刘金国家中将其抓获并拘留,后被变更为取保候审。取保期限届满后,因多次传唤刘金国未到案,公安机关遂将其上网通缉。2017年6月12日,公安人员在河北省廊坊市广阳区将刘金国抓获。
上述证据来源合法,且客观真实、关联一致,本院均予确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