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华北地区/天津市/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法院层级】:基层法院

【案例类型】:普通案例

【审理程序】:一审

【案  号】:刑事/危害公共安全罪/破坏电力设备罪

【文书类型】:判决书

【审结时间】:2018/3/6 0:00:00

汪军破坏电力设备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信息

公诉机关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汪军,男,1984年11月5日出生于江苏省灌云县,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江苏省连云港市灌云县。2003年7月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现因本案于2016年9月29日被取保候审,2017年9月2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常州市看守所。

审理经过

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检察院以新检诉刑诉[2018]6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汪军犯破坏电力设备罪,于2018年2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本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经征得被告人汪军同意,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马可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汪军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2014年3月至10月间,被告人汪军驾驶面包车搭乘汪磊、黄明春、黄四虎(均已判刑)分别合伙至本市新北区奔牛镇、钟楼区邹区镇等地,将正在使用中的电缆线剪断并窃走,共计窃得电缆线42.5米,价值人民币21179元。具体事实分述如下:

1、2014年3月28日2时许,被告人汪军驾驶面包车搭乘汪某、黄某1,至本市新北区奔牛镇贺家村委汪蔡配变,采用上述方式,窃得“上上”牌YJV224*240型电缆线4米,价值人民币2139元,造成47户用户供电中断12小时。

2、2014年3月28日2时许,被告人汪军驾驶面包车搭乘汪某、黄某1,至本市新北区奔牛镇金联村委赵家塘配变,采用上述方式,窃得“上上”牌YJV224*240型电缆线3米,价值人民币966元,造成65户用户供电中断12小时。

3、2014年4月左右的一天1时许,被告人汪军驾驶面包车搭乘汪某、黄某1,至本市新北区奔牛镇金联村委王家塘配变,采用上述方式,窃得“上上”牌YJV224*240型电缆线5米,价值人民币2789元。

4、2014年4月左右的一天1时许,被告人汪军驾驶面包车搭乘汪某、黄某1,至本市新北区奔牛镇贺家村委前庄配变,采用上述方式,窃得“上上”牌YJV224*240型电缆线5.5米,价值人民币2941元。

5、2014年7月左右的一天1时许,被告人汪军驾驶面包车搭乘汪某、黄某1,至本市钟楼区邹区镇卜弋新桥河口配变,采用上述方式,窃得“上上”牌YJV224*240型电缆线5.5米,价值人民币3004元。

6、2014年8月左右的一天1时许,被告人汪军驾驶面包车搭乘汪某、黄某1,至本市钟楼区邹区镇岳溪吴小村配变,采用上述方式,窃得“上上”牌YJV224*240型电缆线5米,价值人民币2731元。

7、2014年10月27日2时许,被告人汪军驾驶面包车搭乘汪某、黄某1、黄某2,至本市新北区奔牛镇新市村委董市蒲塘配变,采用上述方式,窃得“上上”牌YJV224*240型电缆线4.5米,价值人民币1184元,造成68户用户供电中断8小时。

8、2014年10月27日2时许,被告人汪军驾驶面包车搭乘汪某、黄某1、黄某2,至本市新北区奔牛镇安基颜家村配变,采用上述方式,窃得“上上”牌YJV224*240型电缆线4.5米,价值人民币2484元,造成41户用户供电中断12小时。

9、2014年10月27日2时许,被告人汪军驾驶面包车搭乘汪某、黄某1、黄某2,至本市新北区奔牛镇安基李家村配变,采用上述方式,窃得“上上”牌YJV224*240型电缆线5.5米,价值人民币2941元。

一审答辩情况

上述事实,被告人汪军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同案犯汪某、黄某1、黄某2的供述笔录、证人丁某、梁某等人的证言笔录、辨认笔录及照片、涉案物品价格鉴证结论书、刑事判决书、常住人口信息表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汪军与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割正在使用中的电缆线,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其行为已构成破坏电力设备罪。属共同犯罪。公诉机关起诉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所提量刑建议,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汪军认罪态度较好,酌情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汪军有前科,酌情予以从重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汪军犯破坏电力设备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9月28日起至2020年12月27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人员

审判长张洁

人民陪审员汪克良

人民陪审员陈奕大

二〇一八年三月六日

书记员胡佳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