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2014年3月至10月间,被告人汪军驾驶面包车搭乘汪磊、黄明春、黄四虎(均已判刑)分别合伙至本市新北区奔牛镇、钟楼区邹区镇等地,将正在使用中的电缆线剪断并窃走,共计窃得电缆线42.5米,价值人民币21179元。具体事实分述如下:
1、2014年3月28日2时许,被告人汪军驾驶面包车搭乘汪某、黄某1,至本市新北区奔牛镇贺家村委汪蔡配变,采用上述方式,窃得“上上”牌YJV224*240型电缆线4米,价值人民币2139元,造成47户用户供电中断12小时。
2、2014年3月28日2时许,被告人汪军驾驶面包车搭乘汪某、黄某1,至本市新北区奔牛镇金联村委赵家塘配变,采用上述方式,窃得“上上”牌YJV224*240型电缆线3米,价值人民币966元,造成65户用户供电中断12小时。
3、2014年4月左右的一天1时许,被告人汪军驾驶面包车搭乘汪某、黄某1,至本市新北区奔牛镇金联村委王家塘配变,采用上述方式,窃得“上上”牌YJV224*240型电缆线5米,价值人民币2789元。
4、2014年4月左右的一天1时许,被告人汪军驾驶面包车搭乘汪某、黄某1,至本市新北区奔牛镇贺家村委前庄配变,采用上述方式,窃得“上上”牌YJV224*240型电缆线5.5米,价值人民币2941元。
5、2014年7月左右的一天1时许,被告人汪军驾驶面包车搭乘汪某、黄某1,至本市钟楼区邹区镇卜弋新桥河口配变,采用上述方式,窃得“上上”牌YJV224*240型电缆线5.5米,价值人民币3004元。
6、2014年8月左右的一天1时许,被告人汪军驾驶面包车搭乘汪某、黄某1,至本市钟楼区邹区镇岳溪吴小村配变,采用上述方式,窃得“上上”牌YJV224*240型电缆线5米,价值人民币2731元。
7、2014年10月27日2时许,被告人汪军驾驶面包车搭乘汪某、黄某1、黄某2,至本市新北区奔牛镇新市村委董市蒲塘配变,采用上述方式,窃得“上上”牌YJV224*240型电缆线4.5米,价值人民币1184元,造成68户用户供电中断8小时。
8、2014年10月27日2时许,被告人汪军驾驶面包车搭乘汪某、黄某1、黄某2,至本市新北区奔牛镇安基颜家村配变,采用上述方式,窃得“上上”牌YJV224*240型电缆线4.5米,价值人民币2484元,造成41户用户供电中断12小时。
9、2014年10月27日2时许,被告人汪军驾驶面包车搭乘汪某、黄某1、黄某2,至本市新北区奔牛镇安基李家村配变,采用上述方式,窃得“上上”牌YJV224*240型电缆线5.5米,价值人民币2941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