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华北地区/天津市/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法院层级】:基层法院

【案例类型】:普通案例

【审理程序】:一审

【案  号】:刑事/危害公共安全罪/破坏电力设备罪

【文书类型】:判决书

【审结时间】:2018/3/7 0:00:00

叶征祥破坏电力设备一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信息

公诉机关贵州省盘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叶征祥,男,1963年5月25日生,汉族,贵州省盘州市人,初中文化,无业,住贵州省盘州市。因本案于1992年9月4日被批准逮捕,2017年2月14日被宣布逮捕,同日被监视居住,同年8月14日被盘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2月19日被盘州市人民检察院继续取保候审,2018年1月15日被本院继续取保候审。

审理经过

贵州省盘州市人民检察院以盘检公诉刑诉[2018]1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叶征祥犯破坏电力设备罪,于2018年1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8年1月2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盘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汇昆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叶征祥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贵州省盘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1992年5月8日凌晨,被告人叶征祥伙同王某1(已判刑)在盘州市(原盘县)板桥镇坪地村,盗窃村民照明输电线共计六档,得铝线50余斤,王某1将铝线销赃得人民币190余元。案发后铝线被追回发还村委会。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叶征祥的行为已触犯197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零九条之规定,应当以破坏电力设备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对其在有期徒刑一年至二年量刑。

一审答辩情况

上述事实,被告人叶征祥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王某1、叶某、骆某、王某2、代某的证言,现场勘查记录及照片,提取笔录,辨认笔录,现场辨认笔录及照片,便条,申请,说明,领条,盘县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不予受理通知书,证明,刑事判决书及释放证明书,到案经过,人员基本信息,批准逮捕决定书及逮捕证,监视居住决定书及取保候审决定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叶征祥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正在使用中的电力设备,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已构成破坏电力设备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本案系共同犯罪,被告人叶征祥在犯罪过程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其在案发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综合上述情节,依法给予被告人叶征祥减轻处罚。公诉机关提出的量刑建议适当。结合被告人叶征祥的犯罪情节、悔罪表现、社会危害性及所居住社区关于对被告人判处缓刑对社区无重大不良影响的意见,依法对被告人叶征祥宣告缓刑。依照197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二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叶征祥犯破坏电力设备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判人员

审判员韦云娟

二〇一八年三月七日

书记员施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