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东北地区/黑龙江省/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黑龙江省通河县人民法院

【法院层级】:基层法院

【案例类型】:普通案例

【审理程序】:一审

【案  号】:刑事/危害公共安全罪/破坏电力设备罪

【文书类型】:判决书

【审结时间】:2018/3/13 0:00:00

徐某破坏电力设备一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信息

公诉机关黑龙江省通河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徐某,男,汉族,1990年12月17日出生于黑龙江省通河县,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黑龙江省通河县,住所地黑龙江省通河县。2007年2月13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因本案于2017年11月20日被取保候审,2018年1月1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黑龙江省通河县看守所。

审理经过

黑龙江省通河县人民检察院以黑通检诉刑诉[2018]2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徐某犯破坏电力设备罪,于2018年2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审查后于当日立案,决定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黑龙江省通河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赵伟东出庭支持公诉,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黑龙江省通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9月30日,被告人徐某伙同许某1(已判刑)、许某2(已判刑)、马某(已判刑)在通河县祥顺镇兴隆村附近地里,将正在使用中的三台型号为S9-125KVA(价值14250元)、S9-100KVA(价值12350元)、S7-50KVA(价值6000元)的变压器拆卸后,盗取其中的铜芯变卖,徐某获利1600余元,赃款被其挥霍。徐某于2017年11月20日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

一审答辩情况

上述事实,被告人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到案经过、户籍证明,黑龙江省通河县人民法院(2011)通刑初字第24号刑事判决书、(2007)通刑初字第16号刑事判决书,被害人巴某的陈述,同案犯马某、许某1、许某2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徐某的供述与辩解,通河县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价格鉴定结论书,哈尔滨市第一专科医院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通河县公安局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照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拆盗正在使用中的电力设备,虽未造成严重后果,但足以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已构成破坏电力设备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案发后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构成自首,可对其减轻处罚。本案系共同犯罪,徐某在该起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犯罪承担罪责。徐某曾因犯罪被判处刑罚,属从重处罚情节。故公诉机关对徐某判处二至四年有期徒刑的量刑建议适当,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徐某犯破坏电力设备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二一八年一月十九日起至二二年七月十八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人员

审判长李英军

审判员王军

人民陪审员刘圣杰

二〇一八年三月十三日

书记员陈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