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华东地区/江西省/江西省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法院层级】:中级法院
【案例类型】:普通案例
【审理程序】:二审
【案 号】:刑事/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洗钱罪
【文书类型】:裁定书
【审结时间】:2018/3/27 0:00:00
原公诉机关江西省吉安市吉州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尹小敏,女,1970年11月18日出生于江西省永新县,汉族,初中文化,江西省今日商贸有限公司员工,家住吉州区。2017年9月21日因本案被取保候审。
江西省吉安市吉州区人民法院审理吉州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尹小敏犯洗钱罪一案,于二一八年一月八日作出(2017)赣0802刑初226号刑事判决,以洗钱罪判处尹小敏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500元(已缴纳)。原审被告人尹小敏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尹小敏以服从原判为由,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上诉人尹小敏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尹小敏撤回上诉。
江西省吉安市吉州区人民法院(2017)赣0802刑初226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罗彩萍
审判员甘国飞
审判员胡文君
二〇一八年三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王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