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华南地区/广东省/广东省清远市中级人民法院/广东省清远市清新区人民法院

【法院层级】:基层法院

【案例类型】:普通案例

【审理程序】:一审

【案  号】:刑事/危害公共安全罪/破坏电力设备罪

【文书类型】:判决书

【审结时间】:2018/3/19 0:00:00

伍汉其破坏电力设备一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信息

公诉机关清远市清新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伍汉其,男。因涉嫌犯破坏电力设备罪,于2017年11月29日被清远市公安局清新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1日被清远市公安局清新分局逮捕。现羁押于清远市清新区看守所。

指定辩护人卢群花,清远市清新区公职律师事务所公职律师。

审理经过

清远市清新区人民检察院以清新检诉刑诉[2018]5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伍汉其犯破坏电力设备罪,于2018年3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清远市清新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钟卫国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伍汉其及其辩护人卢群花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5年7月27日4时许,被告人伍汉其伙同邹某、曾某(均已判刑)等三人为牟非法利益,携带一把红柄开口剪,驾乘一辆摩托车去到清远市清新区太平镇南蒲村委会背后,分工合作剪断正通电使用的三条合计长约60米的BVV-120型铜芯电线,造成146用户停电8小时。得手后,被告人伍汉其等人将电线放在摩托车前踏板后逃离现场。当逃至太平派出所对面时,邹某被接报的民警抓获,被告人伍汉其与曾某则趁机逃走。民警当场起获开口剪一把、摩托车一辆、BVV-120型铜芯电线三根(每根长约20米)。经鉴定:被告人伍汉其等人的盗剪行为造成的损失价格为11108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伍汉其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书证到案经过、户籍证明、出险通知书、收复工程预结算书、杉行台区低压线路被盗情况、辨认笔录、鉴定意见通知书、扣押清单,同案人的刑事判决书,证人叶某的证言,同案人邹某、曾某的供述,价格鉴定结论书,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对于公诉机关、被告人伍汉其的辩护人提出其系从犯的公诉、辩护意见,经查,在共同犯罪过程中,三人相互邀约,且分工配合共同窃取电线后,共同乘驾一辆摩托车离开,后同案犯邹某被公安民警人赃并获,被告人伍汉其、同案犯曾某弃车逃跑。故三人作案时均积极主动,犯罪作用力并无明显的主次之分,本案不宜区分主从犯。因此本院对于相关公诉、辩护意见均不予采纳。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伍汉其的行为已经够成破坏电力设备罪,建议对其判处三年以上四年六个月以下有期徒刑。被告人伍汉其及其辩护人均请求从轻处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伍汉其为牟取非法利益,伙同他人盗剪正在使用的电线,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已构成了破坏电力设备罪,依法应负刑事责任。故公诉机关指控其破坏电力设备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成立,本院予以采纳。

鉴于被告人伍汉其归案后能坦白认罪,本院依法给予其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情节、性质和悔罪表现,以及其行为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四十七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电力设备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第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伍汉其犯破坏电力设备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

(其刑期从判决生效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7年11月29日起至2021年5月28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清远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

审判人员

审判长侯召星

人民陪审员钟灵敏

人民陪审员李立宪

二〇一八年三月十九日

书记员杨倩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