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审理查明:2015年7月27日4时许,被告人伍汉其伙同邹某、曾某(均已判刑)等三人为牟非法利益,携带一把红柄开口剪,驾乘一辆摩托车去到清远市清新区太平镇南蒲村委会背后,分工合作剪断正通电使用的三条合计长约60米的BVV-120型铜芯电线,造成146用户停电8小时。得手后,被告人伍汉其等人将电线放在摩托车前踏板后逃离现场。当逃至太平派出所对面时,邹某被接报的民警抓获,被告人伍汉其与曾某则趁机逃走。民警当场起获开口剪一把、摩托车一辆、BVV-120型铜芯电线三根(每根长约20米)。经鉴定:被告人伍汉其等人的盗剪行为造成的损失价格为11108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伍汉其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书证到案经过、户籍证明、出险通知书、收复工程预结算书、杉行台区低压线路被盗情况、辨认笔录、鉴定意见通知书、扣押清单,同案人的刑事判决书,证人叶某的证言,同案人邹某、曾某的供述,价格鉴定结论书,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对于公诉机关、被告人伍汉其的辩护人提出其系从犯的公诉、辩护意见,经查,在共同犯罪过程中,三人相互邀约,且分工配合共同窃取电线后,共同乘驾一辆摩托车离开,后同案犯邹某被公安民警人赃并获,被告人伍汉其、同案犯曾某弃车逃跑。故三人作案时均积极主动,犯罪作用力并无明显的主次之分,本案不宜区分主从犯。因此本院对于相关公诉、辩护意见均不予采纳。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伍汉其的行为已经够成破坏电力设备罪,建议对其判处三年以上四年六个月以下有期徒刑。被告人伍汉其及其辩护人均请求从轻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