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华南地区/广东省/广东省揭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广东省普宁市人民法院

【法院层级】:基层法院

【案例类型】:普通案例

【审理程序】:一审

【案  号】:刑事/危害公共安全罪/破坏电力设备罪

【文书类型】:判决书

【审结时间】:2018/3/20 0:00:00

李智南、李浩宾破坏电力设备一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信息

公诉机关普宁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智南,男,1996年7月21日出生,汉族,广东省普宁市人,初中文化程度,住普宁市。因本案于2017年11月2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23日被逮捕。现押于普宁市看守所。

被告人李浩宾,男,1995年9月18日出生,汉族,广东省普宁市人,初中文化程度,住普宁市。因本案于2017年11月2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23日被逮捕。现押于普宁市看守所。

审理经过

普宁市人民检察院以普检诉刑诉〔2018〕11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智南、李浩宾犯破坏电力设备罪,于2018年2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并组成合议庭,于同年3月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普宁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邓晓纯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智南、李浩宾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普宁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9月至11月期间,被告人李智南、李浩宾先后4次携带1根绑有镰刀的竹棍至普宁市XX路段,采用上述工具将电线割断的手段,盗窃该路段用于日常供电使用的电线,造成该路段路灯无法照明,路人易发生安全事故,且被盗剪后的电线线头垂在半空或地上,存在造成路人触电的隐患,危害周边公共安全。

一审答辩情况

上述事实,被告人李智南、李浩宾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作案地点和赃物的相片、提取笔录、扣押清单、证人证言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智南、李浩宾以非法牟利为目的,盗剪正在通电使用的电线,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其行为危害公共安全,均已构成破坏电力设备罪。依法应予惩处。李智南、李浩宾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均是主犯,应按照其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鉴于李智南、李浩宾均能当庭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李智南、李浩宾请求从轻处罚的意见,可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李智南犯破坏电力设备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11月29日起至2021年5月28日止)。

二、被告人李浩宾犯破坏电力设备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11月29日起至2021年5月28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揭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人员

审判长陈叶枫

人民陪审员江红星

人民陪审员王兰芳

二〇一八年三月二十日

代书记员王跃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