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华北地区/北京市/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北京市平谷区(县)人民法院

【法院层级】:基层法院

【案例类型】:普通案例

【审理程序】:一审

【案  号】:刑事/危害公共安全罪/破坏电力设备罪

【文书类型】:判决书

【审结时间】:2018/3/30 0:00:00

赵书风破坏电力设备一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信息

公诉机关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赵书风,男,1972年4月25日出生于河南省,汉族,文盲,农民,住河南省驻马店市泌阳县;因犯危险驾驶罪,于2015年3月12日被河南省泌阳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罚金人民币六千元;又因涉嫌犯破坏电力设备罪,于2017年5月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12日被取保候审(先行羁押38日),同年12月29日被逮捕。现羁押在北京市平谷区看守所。

审理经过

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检察院以京平检公诉刑诉[2018]5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赵书风犯破坏电力设备罪,于2018年3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欢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赵书风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公诉机关指控,2017年4月6日凌晨,被告人赵书风伙同柯某(已起诉)驾驶车牌号为×××(假牌照)别克轿车到平谷区某等地,使用压力钳盗割正在使用中的4个变压器的电缆线。经北京市平谷区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电缆线价值人民币7892元,被破坏变压器的修复价格为人民币78868元。公诉机关对指控的上述事实,向法庭提供了相关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赵书风的行为已构成破坏电力设备罪,提请本院依法惩处。

一审答辩情况

被告人赵书风对公诉机关指控其犯有破坏电力设备罪的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7年4月6日凌晨,被告人赵书风伙同柯某驾驶别克牌轿车(假车牌号:×××)到某地,使用压力钳盗割正在使用中的4个变压器的电缆线。经北京市平谷区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电缆线价值人民币7892元。

2017年5月6日,被告人赵书风被公安机关查获。案发后,公安机关依法扣押赵书风的别克牌汽车1辆。

上述事实,被告人赵书风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并有证人王某、柯某、杨某1、杨某2等人的证言,价格认定结论书、公安机关出具的扣押决定书、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辨认笔录、到案经过、视频资料、刑事判决书、刑满释放证明书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书风破坏正在使用中的电力设备,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已构成破坏电力设备罪,应予惩处。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赵书风犯有破坏电力设备罪的事实清楚,提供的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赵书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故对其依法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赵书风犯破坏电力设备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12月29日起至2021年11月20日止,先行羁押的38日已扣除)。

二、在案扣押的作案工具别克汽车一辆依法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判人员

审判长王晓蓉

审判员唐丽B

人民陪审员刘险峰

二〇一八年三月三十日

书记员周丹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