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判认定,成都市雄风工程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雄风公司)于1999年2月成立,被告人马建伟系法定代表人,该公司于2006年10月变更名称为被告单位雄风公司,童某(另案处理)于1996年9月任成都市青羊区地方税务局局长,2004年10月任成都市成华区地方税务局局长,2010年3月任成都市金牛区地方税务局局长。
1999年,马建伟为感谢童胜京将青羊区地方税务局办公楼空调安装业务交由成都市青羊区雄峰物业公司施工,给予童某感谢费60000元。
1999年8月,马建伟为搞好与童某的关系,获得童某对原雄风公司的关照,由原雄风公司出资300000元帮助童某女朋友林某成立唯希公司,后童某仅返还230000元。原雄风公司自1999年至2000年均获得了成都市青羊区企业税收“先征后返”的财政扶持资金。
2003年5月,马建伟为感谢童胜京将青羊区地方税务局综合楼及别墅中央空调工程业务交由原雄风公司施工,给予童某感谢费50000元。
2011年9月,马建伟为感谢童某之前对雄风公司的关照和支持,由雄风公司出资购买,赠送童胜京价值380000元的成都天府乡村俱乐部会员卡一张。
2007年9月,雄风公司中标成都青羊工业建设发展有限公司的科创园C区食堂空调工程项目。2008年9月,为感谢张某帮助其中标该项目,马建伟为张某位于成都市青羊区光华大道“光华美邻”房屋安装了格力空调4台(共计价值11650元),张某及其家人未支付空调款。
2010年9月,雄风公司中标成都青羊城乡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城乡公司)的“青羊绿舟E区五洲情酒店及会议中心空调工程”项目。2011年春节前的一天,张某及马建伟等人在成都市青羊区东坡路原鸿舟酒楼(现为西苑饭店)吃完饭后,马建伟在该酒楼地下停车场送10万元现金给张某,请求其在拨付工程款上予以关照。
2011年下半年某两天晚上,马建伟先后两次在“光华美邻”小区楼下,送给张某各20万元现金,共计40万元,请求张某在拨付工程款上予以关照。
2011年10月,张某与马建伟等聚会时告诉马建伟其位于温江芙蓉古城有一套别墅正在装修,需要安装中央空调和地暖设备。为取得张某在拨付工程款上的关照,马建伟安排雄风公司工作人员为张某安装了价值145404元的中央空调及地暖设备。张某及其家人未支付该笔货款。
2012年,马建伟(豪克公司实际控制人)请托张某将豪克公司位于“198”绿地范围内文家乡乐平村六组的一块土地由绿化用地调整为商业用地(城乡公司负责具体实施青羊区“198”项目用地规划调整)。后张某介绍城乡公司副总经理黄某(负责拆迁规划、报批报建、招商、策划工作,并分管拓展部、招商部及策划部)与马建伟认识,黄某告知马建伟办理该土地调规事宜需要费用230万元。马建伟与童某(豪克公司实际控制人)商议后,决定共同出资230万元给黄某用于土地调规。2013年,黄某利用职权将该块土地由绿化用地调整为商业用地。2013年8月20日,马建伟在成都市青羊区金沙博物馆地面停车场将230万元现金交给黄某。
马建伟于2015年4月16日经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检察院通知到案。
原判认定上述事实有以下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到案经过,情况说明,补充立案决定书,童某身份、职务证明相关文件,雄风公司、唯希公司、豪克公司工商登记信息,空调安装工程合同书及中央空调工程合同书,资产账号情况表、资金情况表、童某于2007年7月20日出具的情况说明,原雄风公司、豪克公司相关财务凭证,成都证券宁夏街营业部记账凭证,会籍入会合同,银行凭证,户籍材料、刑事判决书,证人梁某、林某、张某、黄某、杨某、熊某、王某的证言,同案人童某的供述,被告人马建伟的供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