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六条规定,人民法院收到评估机构作出的评估报告后,应当在五日内将评估报告发送当事人及其他利害关系人。当事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评估报告有异议的,可以在收到评估报告后十日内以书面形式向人民法院提出。当事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有证据证明评估机构、评估人员不具备相应的评估资质或者评估程序严重违法而申请重新评估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根据上述规定,异议人华兴公司对评估机构作出的房地产估价报告有异议,应当向执行部门提出书面异议,由执行部门审查后,确定该评估报告是否存在瑕疵、是否需要重新评估。本案中异议人华兴公司的异议事项是对评估机构在评估过程中采用的估价方法、估价对象等不认可,从而对评估报告作出的评估结果有异议,而并非是对在执行过程中作出的执行行为提出异议,故异议人的异议请求不属于执行异议的审查范围,应当驳回其异议申请。综上,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六条之规定,裁定:驳回异议人华兴公司的异议申请。
华兴公司向本院申请复议称,请求撤销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2017)辽0203执异123号执行裁定,裁定评估人作出的鼎泰昌隆房估字[2017]DF1085号《房地产估价报告》因程序严重违法无效,对执行标的重新评估。事实与理由:评估人在估价过程中错误适用估价方式,错误认定不动产的建造年代及房屋面积,系严重违反《房地产评估规范》的估价程序。《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六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有证据证明评估机构、评估人员不具备相应的评估资质或评估程序严重违法而申请评估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本案评估程序严重违法,故请求对执行标的物重新评估。
曹献玲称,不同意华兴公司的复议请求。申请评估拍卖过程中是通过法院正规的司法程序摇号选定的评估公司。作出的评估报告合法有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规定》第六条的规定,当事人在收到评估报告后十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法院提出异议,华兴公司收到报告的时间是在2017年8月30日,提出异议的时间是2017年的11月6日,对方在收到评估报告之后没有在法律规定的时间内提出异议,表示对评估报告是认可的,现华兴公司提出异议,是为了拖延执行的时间,法院不应受理该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