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查明,新路支行与恒丰公司、恒生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01年3月2日作出(2001)武经初字第6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恒丰公司向新路支行偿还借款本金人民币250万元及合同期内利息(从1997年元月31日至同年4月30日,按借款合同规定利率计付)并支付逾期罚息(从1997年5月1日至付清欠款之日,按中国人民银行颁布的逾期罚息利率计付);恒生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案件受理费23510元由恒丰公司负担。该判决书生效后,新路支行于2001年6月2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以(2006)武执字第156号立案执行。
2001年9月25日,本院以(2001)武立执字0360号民事裁定书裁定(2001)武经初字第61号民事判决中止执行。2009年3月8日,该案清积恢复执行后,因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2009年5月21日,裁定终结该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另查明,2006年6月30日,武汉市商业银行与长资公司签订《不良资产剥离转让合同》,将新路支行对被执行人的上述债权转让给长资公司。2006年12月26日,武汉市商业银行与长资公司共同在长江日报上刊登了《债权转让暨催收公告》,告知债务人恒丰公司、担保人恒生公司已将上述债权依法转让给长资公司,恒丰公司、恒生公司自公告之日起向长资公司履行债务偿还等全部义务。
2009年12月23日,长资公司与联想控股有限公司、武钢公司、武汉市城市建设投资开发集团有限公司三方共同签订《不良资产购买协议》;长资公司将其享有的恒丰公司借款本金250万元及相应利息的债权转让给武钢公司。2012年12月4日,武汉市中星公证处根据长资公司申请作出(2012)鄂中星内证字第23847号《公证书》,对长资公司2009年不良资产处置过程遗留问题所涉不良资产分割结果予以公证确认,其后附清单中列明分割给武钢的资产包中含恒丰公司上述债权。2012年12月20日,长资公司与武钢公司联合在《长江日报》上刊发《债权转让公告》,对债务人进行公告催收,请债务人恒丰公司自公告之日起向长资公司履行债务偿还等全部义务。
还查明,2008年7月21日,武汉市商业银行经工商登记变更为汉口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路支行同日变更为汉口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路支行;2011年12月13日住所地经工商变更为武汉市江岸区一元街胜利街永胜大厦A栋1层;2015年8月17日,该行负责人变更为郑莹。
武汉工商行政管理局信息中心工商注册信息显示:2002年12月5日,恒丰公司经工商登记变更名称为武汉宏仕经济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由武汉市汉阳区永丰乡陶家岭村变更为武汉市江汉区解放大道单洞路1号;2005年6月8日,武汉宏仕经济发展有限公司经工商登记变更名称为武汉宏才经贸发展有限公司;2009年8月3日,该公司法定代表人经工商登记由彭金才变更为代成英;2009年9月11日,武汉宏才经贸发展有限公司经工商登记变更名称为武汉思博达投资发展有限公司;2011年11月30日,武汉思博达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经工商登记变更名称为武汉思博达商贸有限公司;2014年12月16日,该公司营业期限由自1995年1月1日至2015年1月1日变更为至2025年1月1日;2017年12月8日,该公司住所地经工商登记由武汉市江汉区解放大道单洞路1号变更为武汉市中央商务区泛海国际SOHO城4号楼19层1号房。
2018年3月3日,汉口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作为申请执行人与长资公司出具书面情况说明,确认上述债权已转让给武钢公司,同意法院将(2001)武经初字第61号民事判决的申请执行人变更为武钢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