复议申请人上海乐深电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乐深公司)不服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普陀法院)于2017年11月16日作出的(2017)沪0107执异79号异议裁定,向本院申请复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普陀法院在执行姚立勇与黄道荣、叶碎丽、乐深公司、苏州正信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正信公司)、苏州凯信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凯信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委托拍卖乐深公司名下位于本市松江区春林路XXX号房产(以下简称涉案房产)。乐深公司不服,向该院提出书面异议,请求中止或撤销对涉案房产的拍卖。
普陀法院查明,该院在审理姚立勇与黄道荣、叶碎丽、乐深公司、正信公司、凯信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于2015年8月3日作出(2015)普民二(商)初字第512号民事判决,判令黄道荣、叶碎丽归还姚立勇借款本金人民币500万元(以下币种相同)及利息和逾期利息;黄道荣支付姚立勇律师代理费214,250元;乐深公司、正信公司、凯信公司对上述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判决后,五债务人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经审理,于2015年12月22日作出(2015)沪二中民四(商)终字第1373号民事调解协议,明确黄道荣、叶碎丽支付姚立勇借款本金、利息、律师费合计635万元,于2016年1月31日至同年6月30日分期支付完毕;乐深公司、正信公司、凯信公司对上述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若有任何一期未按约履行,姚立勇有权立即按照原判决内容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调解协议生效后,因五债务人未履行义务,姚立勇于2016年2月4日向普陀法院申请执行,该院以(2016)沪0107执891号立案执行。
在诉讼过程中,普陀法院于2015年5月20日以(2015)普民二(商)初字第512号民事裁定查封涉案房产。在执行中,普陀法院于2016年4月28日裁定拍卖涉案房产,并通过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委托上海八达国瑞房地产土地估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八达公司)评估。八达公司经评估,出具评估报告,涉案房产以2016年6月2日为基准日的估值为8,030万元。同年7月27日,乐深公司以评估价值远低于市场实际价值为由,向普陀法院提出异议。普陀法院依法将该异议转交八达公司进行答复,八达公司于2016年8月3日出具书面答复,认为该公司经过周密细致的测算,所作估价结果是客观、公正的。
2017年2月7日,乐深公司以原评估报告的估价失实,该报告出具时间已近半年,涉案房产的价格已大幅上涨为由,向普陀法院递交《房地产重新评估申请书》,申请重新评估涉案房产,该申请书中并未提及认为八达公司漏估财产的事项。2017年4月7日,普陀法院致函八达公司,向其转告乐深公司要求重新评估的申请,八达公司于同年5月25日作出对涉案房产重新评估的《房地产估价报告书》,确认估价对象为涉案房产,包括房屋建筑面积17,617.62平方米、相应的20,207平方米国有出让土地使用权及附属设施,价值时点为2017年5月12日,价值类型为市场价值,估价方法为成本法、收益法,估价结果为9,100万元。2017年6月2日,普陀法院将《财产评估结果告知书》通过邮政快递送达乐深公司位于涉案房产的经营地址,并于同年8月3日通过邮政快递送达上述《房地产估价报告书》。
2017年8月15日,乐深公司向普陀法院提交《停止拍卖申请书》,认为上述《房地产估价报告书》漏估财产,要求中止拍卖,重新评估。同月17日,普陀法院告知乐深公司,该院已将上述申请书转交八达公司处理。2017年8月21日,八达公司出具《关于“上海市松江区春林路XXX号-房地产重新评估申请书”的回复》,认为评估报告第10页对估价范围的界定已涵盖附属设施,确认本次估价已包含乐深公司提及的“物产明细”。普陀法院遂将该回复作为上述《停止拍卖申请书》的答复转达乐深公司。同年9月1日,涉案房产通过网络拍卖,以9,100万元成交,普陀法院于同月27日作出(2016)沪0107执891号执行裁定,将涉案房产的所有权及其相应的其他权利归买受人所有,并于同日送达买受人和乐深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