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址:山西省运城市。
法定代表人:董康典,董事长。
异议人(被申请保全人):垣曲县五龙镁业有限责任公司。
住址:山西省运城市。
法定代表人:董康典,董事长。
异议人(被申请保全人):垣曲县五龙实业有限公司。
住址:垣曲县。
法定代表人:董康典,董事长。
申请保全人:山西能投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住址:太原市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侯建中,执行董事。
在本院执行山西五龙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五龙投资公司)、垣曲县五龙镁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五龙镁业公司)、垣曲县五龙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五龙实业公司)与申请保全人山西能投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能投贸易公司)诉前财产保全纠纷一案中,异议人五龙投资公司、五龙镁业公司、五龙实业公司以本院超标的查封为由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异议人称,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9月20日作出的(2017)晋08财保8号民事裁定,裁定冻结三异议人的银行存款并查封扣押同等价值财产,共计142886434.49元。但在保全过程中,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未经财产评估、便将三异议人名下所有土地、房产(土地14宗,房产10处)、银行账户(4个)及股权(4家公司)予以查封、冻结。上述查封财产的价值经评估在人民币17.7亿元左右,其中已设定抵押的金额仅为7.3亿元。异议人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一条的规定,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实际查封和冻结了异议人10亿多元的财产,明显超出了1.4亿元所申请的范围,且申请保全人申请的为诉前财产保全,未经双方当庭对质,案件事实并不清楚,所谓1.4亿多的欠款并非证据确凿,由于本案超标的查封致使异议人权利受到侵害,正常的生产经营受到极大的影响。为此,要求对查封的财产进行评估,并对超标的额范围的查封、冻结进行解封。为证明其主张,三异议人提供如下证据:①评估登记表及抵押情况说明表;②评估报告复印件18本;③申请资产评估的范围表;④申请优先解除查封项目表。同时提交资产评估申请书,请求对垣曲县五龙煤业有限责任公司下属分公司垣曲县五龙镁业有限责任公司焦化厂的资产进行评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