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华北地区/山西省/山西省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法院层级】:中级法院

【案例类型】:普通案例

【审理程序】:一审

【案  号】:执行案件

【文书类型】:裁定书

【审结时间】:2018/1/18 0:00:00

异议人垣曲县五龙实业有限公司执行一案裁定书
当事人信息

异议人(被申请保全人):山西五龙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审理经过

住址:山西省运城市。

法定代表人:董康典,董事长。

异议人(被申请保全人):垣曲县五龙镁业有限责任公司。

住址:山西省运城市。

法定代表人:董康典,董事长。

异议人(被申请保全人):垣曲县五龙实业有限公司。

住址:垣曲县。

法定代表人:董康典,董事长。

申请保全人:山西能投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住址:太原市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侯建中,执行董事。

在本院执行山西五龙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五龙投资公司)、垣曲县五龙镁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五龙镁业公司)、垣曲县五龙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五龙实业公司)与申请保全人山西能投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能投贸易公司)诉前财产保全纠纷一案中,异议人五龙投资公司、五龙镁业公司、五龙实业公司以本院超标的查封为由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异议人称,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9月20日作出的(2017)晋08财保8号民事裁定,裁定冻结三异议人的银行存款并查封扣押同等价值财产,共计142886434.49元。但在保全过程中,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未经财产评估、便将三异议人名下所有土地、房产(土地14宗,房产10处)、银行账户(4个)及股权(4家公司)予以查封、冻结。上述查封财产的价值经评估在人民币17.7亿元左右,其中已设定抵押的金额仅为7.3亿元。异议人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一条的规定,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实际查封和冻结了异议人10亿多元的财产,明显超出了1.4亿元所申请的范围,且申请保全人申请的为诉前财产保全,未经双方当庭对质,案件事实并不清楚,所谓1.4亿多的欠款并非证据确凿,由于本案超标的查封致使异议人权利受到侵害,正常的生产经营受到极大的影响。为此,要求对查封的财产进行评估,并对超标的额范围的查封、冻结进行解封。为证明其主张,三异议人提供如下证据:①评估登记表及抵押情况说明表;②评估报告复印件18本;③申请资产评估的范围表;④申请优先解除查封项目表。同时提交资产评估申请书,请求对垣曲县五龙煤业有限责任公司下属分公司垣曲县五龙镁业有限责任公司焦化厂的资产进行评估。

一审被告辩称

能投公司答辩称:一、被查封的土地使用权和房地产不存在超标的情况。参照五龙投资提供的《评估登记表及抵押情况说明》记载的信息,除了五龙实业所属晋垣国用(2013)第XX号土地使用权(评估值2673.34万元,但其上是否存在建筑物、构筑物,以及能否变现,能变现多少并不清楚)没有抵押金额外,其余土地使用权和房产全部存在抵押情况。据此,被查封的土地使用权和房产实际上均属于轮候查封。我们认为被查封的五龙投资、五龙镁业和五龙实业土地使用权和房产的评估金额不能等同于查封财产能够最终变现用于清偿生效判决的金额,其变现所得价款在保证了抵押权的优先受偿权后究竟还有多少可用于实现本案债权,尚取决于在先抵押权的实现情况,不能仅凭评估价值比抵押值高就简单地认为查封超标的。二、被查封的股权不存在超标的情况。参照五龙投资提供的《评估登记表及抵押情况说明》,仅有五龙投资和五龙酒店的评估值,五龙实业和五龙镁业并没有评估,无法得知其评估值。对于股权价值提出如下意见:1、五龙投资、五龙镁业、五龙实业是否已经按照注册资本进行了实缴并不可知;2、经查询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五龙投资和五龙实业的股权目前仍处于质押状态;3、五龙投资、五龙实业、五龙镁业的股权净值究竟何以核算,股权净值在司法实践中与净资产又息息相关;4、五龙投资在提供资料时并没有提及其对外债务,还有数量庞大的未结诉讼和执行,履行能力不足。我们认为五龙投资、五龙实业、五龙镁业的资产总额小于负债,其股权价值可能是负值。三、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查封的四个银行账户(实际冻结款额2434.01元)均属于轮候查封,不属于正式查封,并不产生正式查封的效力。综上,本案所查封的财产最后变现的价值还不足以清偿本案的债务,本案不存在超标的额查封的问题。请求驳回五龙投资、五龙镁业、五龙实业的异议。

本院查明

本院查明,本院受理的能投贸易公司与五龙投资公司、五龙镁业公司、五龙实业公司诉前财产保全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20日作出了(2017)晋08财保8号民事裁定,裁定冻结五龙投资公司、五龙镁业公司、五龙实业公司名下银行存款或者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财产,共计142886434.49元。依据该裁定,本院查封或冻结了三异议人名下的土地、房产、银行账户及股权。五龙投资公司、五龙镁业公司不服,向本院申请复议,本院于2017年12月26日驳回了其复议请求。2018年1月6日三异议人向本院提起执行异议,要求对查封的财产进行评估,并对超标的额范围的查封、冻结进行解封。

另查明,除了五龙实业所属晋垣国用(2013)第XX号土地使用权(评估值为2673.34万元)没有抵押金额外,其余土地使用权和房产全部存在抵押情况。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为查封财产是否明显超标的额,应否解除超标的额部分财产的查封。本案执行依据为本院2017年9月20日作出的(2017)晋08财保8号民事裁定,依据该裁定,能投贸易公司申请本院对三异议人名下的财产予以查封、冻结,并提供了相应的财产作为担保,符合法律规定。关于三异议人所提该查封、冻结的财产明显超标的额的意见,经查,三异议人虽曾委托评估机构对其查封财产进行了评估(评估价值约为十七亿元)。因其所提交的评估报告,系单方委托,在申请保全人能投贸易公司不予认可的情况下,不能作为对查封财产价值计算的依据,且本案查封、冻结的财产除五龙实业所属晋垣国用(2013)第XX号土地使用权没有抵押金额外,其他均存在抵押行为,本院对三异议人名下财产的查封属于诉前保全措施,在性质和效力上属于临时性措施,客观上并未对保全的标的进行处置,并不影响债务人对该财产占有、使用、受益,只是对其处分权进行了限制,其财产在抵押权等优先债权尚未实现之前,不能认定本案存在明显超标的额查封,故异议人关于本院对其实施了超标的保全的理由与事实不符,且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关于三异议人申请对垣曲县五龙煤业有限责任公司下属分公司垣曲县五龙镁业有限责任公司焦化厂的资产进行评估的请求,因不属于本案异议的审查范围,本院不予审查。综上,五龙投资公司、五龙镁业公司、五龙实业公司的异议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山西五龙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垣曲县五龙镁业有限责任公司、垣曲县五龙实业有限公司的异议。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判人员

审判长徐瑞泰

审判员梁向英

审判员王光福

二〇一八年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段喜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