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述复议申请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余开来,福建君来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述复议申请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殷红芳,福建君来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申请执行人:吴同宝,男,汉族,1980年7月25日,住福建省大田县。
申请执行人:吴佳建,男,汉族,1954年2月17日,住福建省大田县。
申请执行人:吴同贤,男,汉族,1976年12月26日,住福建省大田县。
申请执行人:吴金花,女,汉族,1979年4月20日,住福建省大田县。
复议申请人郑碧珠、雷新海、雷桂梅、雷新深、雷桂妹、兰有英不服福建省沙县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沙县法院)(2018)闽0427执异3号执行裁定,向本院申请复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