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叶土良自2013年11月起担任衢州市衢江区高家镇黄甲楼村党支部委员会书记,被告人叶建良自2011年4月起担任黄甲楼村村务监督委员会主任。2014年至2015年期间,被告人叶土良、叶建良单独或结伙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其中叶土良涉案金额12.3万元,收受共计6万元,叶建良涉案金额9.3万元,收受3万元。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14年7月,衢江区高家镇黄甲楼村决定对其村集体砂滩上的砂石料进行公开处置。被告人叶土良、叶建良及村民叶某2打算通过此事获得好处费,遂由叶建良出面找到本村做砂石生意的老板俞某商谈,由村里将砂石料交给俞某处置,俞某给叶土良、叶建良、叶某2三人3元/立方米好处费。后叶土良、叶建良、叶某2又与俞某商定合适的出让价格。在叶土良、叶建良的帮助下,俞某以30元/立方米的价格获得黄甲楼村砂石料的处置权。2014年至2015年期间,俞某从黄甲楼村砂滩共拉走砂石料3万余立方米,俞某分三次送给叶土良、叶建良、叶某2共计93000元。其中被告人叶土良、叶建良各分得30000元,叶某2分得33000元。
2、2014年8月,经被告人叶土良介绍,叶某1、叶某2承接了衢江区高家镇Ⅱ标段黄甲楼村污水截污纳管工程。为了感谢叶土良在该工程实施过程中政策处理等方面予以的关照,叶某1、叶某2将叶土良作为虚假合伙人,送给叶土良30000元,被告人叶土良予以收受,占为己有。
案发后,被告人叶土良主动投案,被告人叶建良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被告人叶土良、叶建良归案后退出全部赃款。
上述事实,两被告人均无异议,且有书证户籍证明、身份证复印件、职务任命文件、入党志愿书、刑事判决书、砂石废料处置协议、支付砂石废料款记账凭证、申报表和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等材料、中标通知书、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内部承包合同、工程进度款支付审批表、叶某1领款的记账凭证、银行对账单、扣押财物清单、归案经过证明等,证人俞某、叶某1、叶某2、缪某1、王某2、倪某、柳某、郑某的证言,被告人叶土良、叶建良的供述和辩解等证据所证实,足以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