邹洪彪与湖南合力热电有限公司、湖南合力化纤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复议申请人:邵阳市双清区征地和房屋征收工作办公室,住所地湖南省邵阳市双清区双坡南路。
法定代表人:李桂云,系该办主任。
申请执行人:邹洪彪,男,汉族,1965年9月1日出生,住湖南省冷水江市。
被执行人:湖南合力热电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邵阳市双清区龙须塘。
法定代表人:朱为民,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湖南合力化纤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邵阳市双清区龙须塘。
法定代表人:朱为民,该公司董事长。
复议申请人邵阳市双清区征地和房屋征收工作办公室(以下简称双清区征收办)不服湖南省冷水江市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冷水江法院)(2017)湘1381执异24号执行裁定,向本院申请复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查明,申请执行人邹洪彪与被执行人湖南合力热电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合力热电公司)、湖南合力化纤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合力化纤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11月22日作出(2011)邵中民二初字第24号民事调解书,该调解书主要内容:(一)确认本案借款本金为1000万元;(二)合力热电公司于2011年11月27日归还邹洪彪借款本金300万元,2011年12月15前归还700万元。如合力热电公司未按时付款,由合力热电公司按借款金额的20%向邹洪彪支付违约金;(三)合力化纤公司对合力热电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邹洪彪与合力化纤公司、朱为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4月13日作出(2011)邵中民二初字第2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要内容:由合力化纤公司偿还邹洪彪借款本金共计688万元,利息35.9063万元,借款本息合计为723.9063万元,限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付清。上述两案生效后,均由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执行。2017年7月11日,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7)湘执监137号执行裁定,裁定将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邵中民二初字第25号民事判决书由冷水江市人民法院执行。同日,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7)湘执监138号执行裁定,裁定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邵中民二初字第24号民事调解书由冷水江市人民法院执行。冷水江法院于2017年7月26日分别立案执行该两案。同月31日,冷水江法院作出(2017)湘1381执719号执行通知书,责令合力化纤公司履行(2011)邵中民二初字第25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同日,冷水江法院作出(2017)湘1381执720号执行通知书,责令合力化纤公司、合力热电公司履行(2011)邵中民二初字第24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同日,冷水江法院作出(2017)湘1381执720号执行裁定,裁定冻结(划拨、扣留、提取)合力热电公司、合力化纤公司的银行存款1300万元及其他收入或查封(冻结、扣押)合力热电公司、合力化纤公司价值相当的其他财产。2017年8月3日,冷水江法院作出(2017)湘1381执720号之一协助执行通知书,通知双清区征收办协助提取合力化纤公司在该办的房屋和土地征收补偿款260万元。同日,该院作出(2017)湘1381执720号之二协助执行通知书,通知双清区征收办冻结合力化纤公司在该办的征地和房屋征收补偿款15775794元。双清区征收办于当日签收上述两份协助执行通知书。次日,该院作出(2017)湘1381执720号之四协助执行通知书,通知双清区征收办冻结合力热电公司在该办的征地和房屋征收补偿款5417839元。双清区征收办于当日签收上述协助执行通知书。2017年9月4日,双清区征收办协助冷水江法院提取合力化纤公司、合力热电公司房屋和土地征收补偿款260万元。冷水江法院根据双清区征收办提供的资金使用情况查明,双清区征收办尚有278.36758万元房屋征收款未支付给合力化纤公司、合力热电公司。2017年9月19日,冷水江法院作出(2017)湘1381执720号之五协助执行通知书,通知双清区征收办协助提取合力化纤公司、合力热电公司在该办的房屋和土地征收补偿款278.36758万元。双清区征收办签收后一直未协助提取。
另查明,2017年6月13日,双清区征收办与合力化纤公司签订《邵阳市双清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货币补偿协议书》,协议约定因征收合力化纤公司所有的房屋而补偿该公司15775794元。同日,双清区征收办与合力热电公司签订《邵阳市双清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货币补偿协议书》,协议约定因征收合力热电公司所有的房屋而补偿该公司5417839元。目前,双清区征收办在未征得冷水江法院同意的情况下,擅自支付征地和房屋征收补偿款101.261528万元,尚有177.106047万元未支付。
冷水江法院认为,该院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邹洪彪与被执行人合力热电公司、合力化纤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查明双清区征收办于2017年6月13日分别与被执行人合力热电公司、被执行人合力化纤公司签订了征收补偿协议书,根据所签订的征收补偿协议书和双清区征收办向该院所提交的合力化纤、合力热电、纯木纺两沟两路资金使用情况明细表及部分相关支付凭证,在该院向双清区征收办送达协助冻结两被执行人的征收补偿款的法律文书时(截止2017年8月4日),两被执行人尚有538.36758万元征收补偿款在双清××××处。该征收补偿款,作为两被执行人的应得收入,该院执行合法有据。2017年9月4日,双清区征收办按该院送达的协助执行文书的要求支付了260万元征收补偿款至该院账户,此后,两被执行人尚有278.36758万元征收补偿款在双清××××处,双清区征收办要求该院撤回协助提取补偿费余款278.36758万元的理由不能成立。此外,被执行人合力化纤公司员工的合法权益确实应依法予以维护,该公司的员工可依法主张权利,但首先必须经法定程序确认员工的债权,然后再在法定的破产还债程序中受偿。故双清区征收办要求中止对合力化纤公司征收补偿款的执行无事实与法律依据,遂裁定驳回双清区征收办的异议请求。
双清区征收办申请复议称,双清区征收办已与冷水江法院达成该案仅执行260万元的一致意见,双清区征收办已将260万元执行款汇入冷水江法院账户。冷水江法院执行的邹洪彪申请执行案仅是普通债权,不具有法定优先权,若再执行剩余款项将会损害其他债权人的权益,也会损害公司员工利益,进而产生严重的社会问题。且双清区征收办一直与冷水江法院就剩余款项的协助执行进行协商,不存在怠于协助执行的行为,而冷水江法院却对双清区征收办进行罚款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求撤销湖南省冷水江市人民法院(2017)湘1381执异24号执行裁定、(2017)湘1381执720号之五协助执行通知书、(2017)湘1381司惩3号决定书,终止执行湖南合力化纤有限责任公司存于双清区征收办的补偿款,并解除冻结。
本院认为,合力化纤公司、合力热电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两公司在双清区征收办有征地和房屋征收补偿款可供执行,冷水江法院裁定冻结该笔款项并无不当。按照双清区征收办提供的证据显示,在该办向冷水江法院支付260万元征地和房屋征收补偿款后,尚有278.36758万元处于冷水江法院冻结状态,冷水江法院要求双清区征收办协助提取该笔款项,该办有义务协助冷水江法院执行,而不能以擅自支付后造成剩余征地和房屋征收补偿款与协助提取金额不一致为由拒不协助执行。双清区征收办提出其与冷水江法院达成该案仅执行260万元的一致意见,再执行余款会损害其他债权人和公司员工利益,但其没有提供相应的证据证明,该意见不能成立。此外,双清区征收办若不服冷水江法院的罚款决定,应就罚款决定单独向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而不是在本案中提出复议。综上所述,双清区征收办申请复议的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双清区征收办的复议申请,维持湖南省冷水江市人民法院(2017)湘1381执异24号异议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李琼
审判员张菖青
代理审判员董亚运
二〇一八年一月五日
书记员周姣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