净月法院认为:本案的焦点在于农仲案[2011]第017号仲裁裁决书是否已生效,朱铁生申请强制执行该仲裁裁决是否符合执行案件的受理条件。根据《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当事人不服仲裁裁决的,可以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五四村委会不服上述仲裁裁决已在法定期限内提起诉讼,虽经该院审理后认为不属于民事诉讼受案范围而裁定驳回起诉,但依然能够阻却该仲裁裁决发生法律效力。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8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受理执行案件应当符合下列条件:(1)申请或移送执行的法律文书已经生效;(2)申请执行人是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权利人或其继承人、权利承受人;(3)申请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提出申请;(4)申请执行的法律文书有给付内容,且执行标的和被执行人明确;(5)义务人在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期限内未履行义务;(6)属于受申请执行的人民法院管辖。”朱铁生申请强制执行案涉仲裁裁决不符合上述规定的第(1)项、第(4)项的要求,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条的规定应驳回其强制执行申请,故该院冻结五四村委会银行账户存款的行为存在不当,应予纠正。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异议人五四村委会的执行异议成立,撤销对五四村委会已采取的强制执行行为。
朱铁生复议称:请求撤销净月法院(2017)吉0194执异9号执行裁定书,恢复执行。事实与理由:一、(2017)吉0194执异9号执行裁定裁决程序不合法。五四村于2017年9月13日递交执行异议申请,净月法院迟迟不给复议申请人送达,并且未举行听证程序,剥夺了复议申请人的陈述、申辩和质证的权利。2017年11月30日法院才将裁定送达给复议申请人,程序违法。二、(2017)吉0194执异9号执行裁定适用法律错误。1、农仲案【2011】第017号仲裁裁决已生效,应当作为执行依据。虽然五四村对仲裁裁决不服,向人民法院起诉,但净月法院以五四村的诉讼请求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为由,作出了(2015)长净开民初字第838号民事裁定书,驳回了五四村的起诉。我们认为,五四村的起诉不能阻断裁决书的效力。首先,《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第四十八条:“当事人不服仲裁裁决的,可以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应理解为起诉的时限和裁决生效的时间,不应被反推为只要一方起诉,仲裁裁决就不生效。其次,五四村不服仲裁裁决向法院起诉,净月法院并未对此进行实体审理,仅仅从程序上裁定驳回。因此,这样的起诉不能阻却仲裁裁决的效力。再次,五四村的诉讼请求不属于人民法院的受案范围不等于复议申请人的仲裁请求不属于土地仲裁的受案范围。复议人提交的仲裁申请事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第二条第(四)第(五)条的规定,因确认和侵害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发生的纠纷,属于土地仲裁的内容,程序合法。2、根据仲裁裁决第三项的内容,复议人请求净月法院强制执行复议人家庭成员与本社其他经济组织成员享有的同等待遇,即具有实际给付内容,应当给予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