异议人:臧延斌,男,汉族,1982年3月22日,住址:沈阳市大东区。
委托代理人:吴楠楠,辽宁精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执行人:哈尔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住所地:沈阳市和平区。
负责人:莫成军,该行行长。
被执行人:深圳市中顺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
法定代表人:李旭忠,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沈阳东方钢铁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周波。
被执行人:鸡东北方焦化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鸡西市。
法定代表人:周久乐。
被执行人:鸡西北方制钢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鸡西市鸡冠区。
法定代表人:周久东。
被执行人:李旭忠,男,汉族,1964年10月11日出生,住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
被执行人:刘丽霞,女,汉族,1968年5月30日出生,住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
被执行人:周波,男,汉族,1972年3月3日出生,住北京市海淀区。
被执行人:冯颖,女,汉族,1973年5月13日出生,住沈阳市沈河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