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法院查明,2014年6月1日,岷龙公司与重庆市昌州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昌州实业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将新建水泵总装生产项目A、B、C车间工程发包给昌州实业公司。其后施工中,岷龙公司与昌州实业公司、重庆万泰钢结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泰公司)签订《协议书》,三方约定昌州实业公司将该工程中的钢结构安装工程分包给万泰公司,万泰公司在钢结构工程安装完成及竣工验收合格的情况下,由岷龙公司直接付给万泰公司剩余50%钢结构工程款1219427.9元(另50%钢结构工程进度款已付给了昌州实业公司),此款从应付给昌州实业公司的总工程款中扣除;万泰公司完成钢结构竣工验收合格并取得合格报告后岷龙公司在30天之内支付万泰公司所有工程款,但质保金5%除外。
被执行人杨龙金在施工过程中,向申请执行人携手建材公司购买钢板,2015年1月11日,携手建材公司与杨龙金结算,货款为620632.50元。其后,因杨龙金未付清款,携手建材公司起诉杨龙金付款及违约金,执行法院于2015年7月20日以(2015)永法民初字第0293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由杨龙金支付携手建材公司货款414224.18元及违约金(分段计算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四倍的利息)。
2015年5月24日,杨龙金找到岷龙公司负责该项目相关工作的莱容,莱容在杨龙金所持的岷龙公司与昌州实业公司、万泰公司签订《协议书》原件上书写说明,说明:2017年5月24日双方对帐后,统计出2016年9月14日至2017年5月24日重庆岷龙公司已付钢结构款22万元属实等内容;并注明:重庆岷龙公司在2017年5月24日截止共计应付钢结构款938000元(含质保金)。莱容和杨龙金均在说明的双方签字栏署名。
2015年10月18日,万泰公司向岷龙公司出具《授权委托书》,载明该公司在岷龙公司施工项目,委托杨龙金对该施工项目的所有工程项目及债务全权负责。
执行法院在执行携手建材公司与杨龙金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7年7月16日作出(2015)永法民执字第02484-1号执行裁定书,裁定提取被执行人杨龙金在岷龙公司应收钢结构款47万元,并向岷龙公司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岷龙公司于2017年8月5日前将该款汇入执行法院指定帐户。
另查明,岷龙公司已将该工程部分投入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