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一三年四月九日,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2)潍刑二初字第7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韦晓慧犯虚报注册资本罪、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50万元。二一三年七月十九日,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3)鲁刑二终字第70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即交付执行。
2016年4月18日,经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1次裁定,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
执行机关山东省女子监狱于2018年1月8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山东省女子监狱提出,罪犯韦晓慧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遵守监规,积极参加各项学习和劳动,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并附有罪犯韦晓慧在服刑期间的表现、奖励等书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