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中南地区/河南省/河南省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
【法院层级】:中级法院
【案例类型】:普通案例
【审理程序】:二审
【案 号】:刑事/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妨害对公司、企业的管理秩序罪/虚报注册资本罪
【文书类型】:裁定书
【审结时间】:2018/3/15 0:00:00
原公诉机关义马市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赵海峰,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高红雅,
辩护人毛卫东,河南思宏律师事务所律师。
义马市人民法院审理义马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赵海峰、高红雅犯虚报注册资本罪一案,于2018年1月2日作出(2017)豫1281刑初31号刑事判决。宣判后,原审被告人赵海峰、高红雅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原判认定部分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义马市人民法院(2017)豫1281刑初31号刑事判决;
二、发回义马市人民法院重新审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周正茂
审判员马艳
审判员袁晓毅
二〇一八年三月十五日
书记员孟晓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