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查明,2010年8月17日,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8)连执字第0167-3号民事裁定,对(2007)连民一初字第0091号民事判决终结执行;如发现被执行人尚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重新申请强制执行”。
2011年2月28日,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恢复执行(2007)连民一初字第0091号民事判决,案号(2011)连复执字第0008号。2011年8月23日,作出(2011)连复执字第0008号民事裁定,(2007)连民一初字第0091号民事判决终结执行;如发现被执行人尚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重新申请强制执行”。
2016年6月6日,法院作出(2011)连复执字第0008-1号执行裁定,查封刘丝嘉所有的连云港市XX(现XX区)XX世纪XX单元XX室。
后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6)苏07执恢132号案将(2007)连民一初字第0091号民事判决再恢复执行。2016年12月2日,作出(2016)苏07执恢132号执行裁定,指定由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执行。
2017年7月31日,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针对(2007)连民一初字第0091号民事判决立案执行,执行案号(2017)苏0707执3315号。2017年10月31日,法院作出(2017)苏0707执3315号执行裁定,拍卖被执行人刘丝嘉所有的位于连云港市XX世纪XX楼XX单元XX室房产。刘丝嘉认为,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对本案无管辖权,因其有巨额财产执行案正在执行,可将该执行所得款项用于支付本案申请执行人。不应当对不属于其个人所有的位于连云港市XX世纪XX楼XX单元XX室房产实施执行拍卖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