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二审审理查明与一审认定的事实一致。原判列举了认定本案事实的证据,所列证据已在一审开庭审理时当庭举证、质证,查证属实,本院对原判认定的事实及证据予以确认。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余小松的家属缴纳罚金人民币50万元至本院账户,请求对上诉人余小松从轻处罚。
关于上诉人余小松所提“犯罪情节较轻,具有自首情节,原判量刑过重,请求二审法院适用缓刑”的上诉理由,经查:上诉人余小松接到公安机关的传唤后,自动到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全部犯罪事实,具有自首情节,结合二审其家属缴纳罚金的事实,根据上诉人余小松犯罪前的一贯表现和认罪、悔罪态度,综合办理本案公安机关、检察机关、一审法院在执行逮捕前均对其适用取保候审的决定,上诉人余小松的人身危险性以及本案造成的社会危害不大,故对其适用缓刑不致危害社会。综上。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但对上诉人余小松适用实刑不当,应予以改判。上诉人余小松的该上诉理由成立,应予以采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