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审理查明,2017年5月23日,被告人陈保受他人雇请,与陈某一起驾驶车牌为桂KXXXXX的货车前往东兴市至防城区那良镇沿边公路25公里路段一非设关地码头,越过中越界河北仑河进入越南境内驳装生猪,随后进入中国境内。5月24日凌晨5时许,在途经防城港市防城区兴海关缉私分局民警查获,经清点过磅,该货车装有生猪65头,净重8.73吨。经鉴定,所查扣该批生猪属于国家禁止进境货物、物品。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并经法庭举证、质证的受案登记表、查获经过,公民身份信息、身份证复印件,搜查证、搜查笔录、扣押笔录、扣押清单、过磅经过及过磅单,调取证据通知书、调取证据清单、查询财产通知书、查询结果、车辆进出高速公路的记录,现场勘验笔录、照片、指认现场照片,证人陈某的证言,被告人陈保的供述及辩解,鉴定意见等证据予以证实。上述证据来源合法,内容客观、真实,与本案存在关联性,能相互印证,已形成完整的证明体系,且均经庭审举证、质证属实,本院予以确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