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审理查明:2008年3月,被告人张洁出任美亚洛杉矶快递公司总经理,在时任美国美亚快递集团公司(英文名为AAEGROUP.LTD,已判刑,以下简称美国美亚公司)总裁卢某(已判刑)的指示下开展相关业务。2008年期间,经被告人张洁与卢某等人商议,决定改进原有快递分单系统即“EXPRESSPRINT系统”,并由卢某指使美国美亚公司副总裁钟某及宋某等人负责具体设计、改进工作。
美亚洛杉矶快递公司为提高竞争力,谋取非法利益,主动向快递货物寄件人推出含税包清关费用的快递服务,即仅按货物重量收取美国至中国大陆的快递运费。2008年3月至2009年7月,美亚洛杉矶快递公司在业务中使用改进后的“EXPRESSPRINT系统”,将寄件人交寄的应缴税货物填制一张真实的快递面单后,按重量、体积、价格等标准拆分成若干小件的货物,并为每个小件货物附上从“EXPRESSPRINT系统”打印出的若干张假快递面单,伪造成免税额货物,以达到偷逃应缴税款的目的。同时,美亚洛杉矶快递公司的员工将真实的快递面单统一装在文件袋中和分单后的货物一起发货,并同时将真假两套快递面单的电子数据发给安易美亚国际货运(上海)有限公司(已判刑,以下简称安易美亚公司),由安易美亚公司在国内完成接收、并单和送货。具体事实如下:
1、2008年10月至2009年6月,美亚洛杉矶快递公司将新视界国际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视界公司,已判刑)在美国采购用于国内销售的医疗用缝线、手术刀、人工晶体等货物以分单手段走私进口。经核定,涉案货物货值共计人民币310余万元,偷逃税款人民币612882.84元。
2、2008年5月至2009年7月,美亚洛杉矶快递公司将上海博购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博购公司,已判刑)在美国采购用于国内销售的货物和为他人代购的货物以分单手段走私进口。经核定,涉案货物货值共计人民币250余万元,偷逃税款人民币811179.32元。
3、2008年3月至2009年2月,美亚洛杉矶快递有限公司将上海万某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某贸易公司)、刘某4等单位和个人在美国采购用于国内销售的货物以分单手段走私进口。经核定,涉案货物货值共计人民币100余万元,偷逃税款人民币351113.04元。
上述事实由公诉机关出举并经当庭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同案犯卢某的供述证明,其是美国美亚公司总裁。其公司经营快递业务向海关申报时存在分单情况,即把大价值的货物拆分成多份,以符合海关合理自用式样品免税的规定,从而逃避应该缴纳的税款。美亚洛杉矶公司在美国负责揽货,由总经理张洁负责全面工作。公司快件进口运营的整个流程大致是美国揽件公司揽件,发给清关公司清关,再发给华东转运中心转运和派送。公司按照重量为基础收取费用,也考虑到体积、距离、时效、分类等,运费包括运输费用、保价费和关税清关费用等情况。
(2)同案犯宋某的供述证明,2007年底,美亚公司并购全一洛杉矶快递公司,运营模式仍旧沿用全一公司的模式,就是使用当时主要由刘某1研发,其也参与开发的分单系统,将大宗货物分成若干小单,向海关虚假申报进行避税。美亚洛杉矶公司、纽约公司采用这样的模式经由总裁卢某批准。公司与客户签订协议后,网上订单系统会自动分配生成10位真单号,以1或2打头;手写单也是10位的真单号,以5打头。把真单号和重量分别输入分单系统,一般根据重量来确定分成多少单,系统会生成对应的假单号和假的收件人。刘某1设计的系统最大弱点是分几个单就要输入几次,假面单要一张一张打印。2008年,洛杉矶公司总经理张洁向卢某提出要求改良系统,卢某将该任务交由其和钟某完成。改良后的系统如果要分成10单,只要拷贝10个单号导入分单系统,10张假面单就能连续打印出来,假单是09或06打头的9位号码。假单的品名、价值都由业务员填写,价值在100美元以下填写,假面单贴在每个分装袋上,真面单装在文件袋里和货物一起寄送。货物清关后,清关公司把货物运到华东分拨中心,由分拨中心对货物进行拆袋、换单,把同一真单号的货物集中起来,再贴上真单投递出去的情况。
(3)证人钟某的证言证明,其在安易美亚公司任副总裁,具体负责IT信息技术系统的设计、开发和维护。公司之前有个旧的分单系统(expressprint系统),由博购公司的刘某1开发,主要是美亚洛杉矶公司和纽约公司在使用。2008年,由于业务发展需要,张洁提出改进系统,卢某让其负责此事。原来的分单系统不能连续打印,改进后的分单系统可以实现连续打印,提高速度,节约人力。具体分单操作由美亚洛杉矶公司和纽约公司的操作人员根据客户提供的重量、体积和价格来判断决定。操作人员在ops系统里输入大单信息,同时在分单系统内输入分单信息,向海关报关的时候就从分单系统内调取分单数据向海关申报。在分单系统里,输入分单号码,能找到大单号码,输入大单号码,也能跳出相应的分单号码的情况。
(4)证人刘某1的证言证明,2004年下半年,卢某让其做一个分单报关系统,要求系统具有打印运单、发票、报关单证的功能等。这个分单系统叫expressprint系统,输入客户编号、重量等信息,系统会随机生成对应的假单号和假的收件人、地址等内容,然后进行打单。假单号不会重复,收件人、地址、电话、身份证号等内容是事先输入数据库的。这样的分单系统肯定不正常,相关信息都是虚假的。2007年,其到博购公司工作,负责软件开发、网站设计、维护等。2008年宋某回到美亚公司上海总部工作时来找过其,说原来分单系统逐单打印太慢,要求改进成批量打印。其当时很忙,让他去找公司技术总监钟某商议此事的情况。
(5)证人金某1的证言证明,美亚洛杉矶公司是美亚总公司的子公司。该公司有三个主管人员,分别是amyzhang、helen和sindy,该团队由卢某培养出来。卢某作为美亚公司总裁,负责美亚洛杉矶公司的管理、决策,amyzhang负责美亚洛杉矶公司的日常运营,并直接对卢某负责。美亚洛杉矶公司每季度需要向公司总部上交财务业绩报表的情况。
(6)证人金某2的证言证明,其于2007年进入安易美亚公司工作。安易美亚公司是美国美亚公司在中国的品牌授权总代理,美亚洛杉矶公司从美国发往上海的公司邮件都由其公司代为转发。美亚洛杉矶公司的总裁是卢某,总经理是张洁,美亚洛杉矶公司已于2014年注销的情况。
(7)同案犯胡某的供述证明,新视界公司主要经营医疗配件生意,从美国购买手术刀、医用缝线、人工晶体等,在中国国内销售,批发卖给各地经销商。其公司与美亚公司从2008年8月开始合作,包税进口量约50万美元。包税费按月结算。新视界公司通过美亚洛杉矶快递公司进口器材没有交过关税,只支付运费,该运费远低于正常应缴纳的费用,且其未从美亚公司收到正常报送的发票。张洁明确说运费就是包税费用,如果海关查验需要正常缴税时,他们公司会予以支付等情况。
(8)同案犯俞某的供述证明,博购公司的实际老板是卢某,其负责博购公司的日常经营。卢某既是美亚集团公司的总裁,又是博购公司的实际老板,所以博购公司的货物都由美亚洛杉矶公司运输进口。博购公司通过网站发布代购信息,或者客户联系公司确定需要购买的商品,然后公司保价,包含货物价格、美国消费税、美国国内运费,乘上代购服务费比例,加上美亚公司的包税快递费用计算总额,客人打款给公司,公司再去下单。美亚洛杉矶公司是以包括运费、关税的固定价格向其公司收取费用,其向下家收取也是一个门到门的费用,下家不承担纳税义务。美亚洛杉矶公司的员工会将货物进行分单并生成运单,具体联系人是张洁。报关清单中有真、假两种面单,真单号10位数,假单号9位数。美亚洛杉矶公司采用如此方法是延续全一洛杉矶公司的操作,这样客观上有些应交税的货物如进口化妆品就不需要交税了。关于分单系统改进的问题,其听钟某、宋某、张洁都谈起过的情况。
(9)证人刘某2的证言证明,其在淘宝上开了一家网店,从美国进口货物在国内销售。货物由刘某4从美国购买,再由美国美亚公司运进国内。据其所知,美国美亚公司在进口时先把订购的大件货物分拆成小件,然后填写虚假的国内不同收件人,再向海关申报进口,申报的金额在每件50美元以下,以此逃避缴纳关税的情况。
(10)证人刘某3的证言证明,其在淘宝上开了一家网店,卖数码产品,这些产品都由其堂弟刘洪州通过美国美亚公司寄到国内。美国美亚公司寄送快递比正常用EMS申报邮寄货物入境要便宜很多,其听刘洪州说他们是将货物分拆成多个小箱子,然后伪造很多虚假的国内收货人,将每个箱子的申报价格降低到海关应缴关税的幅度以下再清关的情况。
(11)证人刘某4的自书材料证明,刘某4在美国购买数码产品等并通过美亚洛杉矶公司快递进口给刘某2、刘某3的情况。
(12)证人李某的证言证明,万某公司曾通过美亚洛杉矶公司以包税形式从美国快递进口墙纸用于国内销售,支付的运费包括海关关税等情况。
(13)电子邮件打印件证明,2008年初至2009年,被告人张洁与钟某、宋某、卢某之间关于分单系统的改进事项、业务工作等进行联系的情况。
(14)安易美亚公司提供的工作流程、分单操作规范、内部结算标准证明,安易美亚公司将货物分单进口的流程及美亚公司内部资金结算规则等情况。
(15)进口运单、发票、订单、电子邮件、OPS系统打印清单、海关快件查验记录单、进出境快件个人物品申报单、进口申报单等证明,新视界公司、博购公司、刘某4、万某公司通过美亚洛杉矶公司快递进口货物的时间、数量、价值等情况。
(16)海关核定证明书证明,新视界公司涉案货物偷逃税款共612882.84元,博购公司涉案货物共计偷逃税款人民币811179.32元,刘某4涉案货物偷逃税款共计人民币305747.77元,万某公司涉案货物偷逃税款共计人民币45365.27元的情况。
(17)扣押物品清单证明,2009年8月,侦办机关从卢某处扣押人民币200万元,从安易美亚公司扣押人民币27万元,从胡某处扣押150万元的情况。
(18)公司查询情况证明,美亚洛杉矶公司于2014年12月解散的情况。
(19)刑事判决书证明,2011年3月,美国美亚公司、安易美亚公司、博购公司、新视界公司、卢某、宋某、俞某、胡某等均以走私普通货物罪被定罪处罚的情况。
(20)护照、证明证实,被告人张洁的基本身份情况。
(21)到案经过证明,2017年7月5日,被告人张洁主动回国投案的情况。
(22)被告人张洁的供述及自书材料证明,美国美亚公司主营美国和中国、香港、台湾的快递业务。美国美亚公司在美国有两个子公司,一个是美亚洛杉矶快递公司,还有一家美亚纽约快递公司,分别负责美国东部和西部的出口快件揽件和进口快件的清关、派送。美国美亚公司总裁卢某负责该公司全面管理,并直接领导美亚洛杉矶快递公司的工作。钟某是美国美亚公司副总裁,主要负责系统优化、技术支持等。宋某是安易美亚公司运营部的经理,负责整个货物的进出口运营及华东转运中心的工作。其于2003年10月到洛杉矶全一快递公司工作,任操作经理。2007年左右,全一快递公司被美国美亚公司收购后,其在美亚洛杉矶快递公司任总经理。2008年,其公司和杭州七逸报关行合作,并根据七逸报关行的包清关收费服务结算方式确定了不同货物品类含税包清关的市场报价。但这个收费方式要求客户根据货物类型将包裹分件,有诸多不便。为解决限制,其和公司的市场部、操作部一起参考市场上同行的做法,研究出来分箱的方法,即将超重超量的货物分成小件,也就是大货分小货,大包分小包。这个方法要求客人提供多个收件地址,用他们亲戚朋友的同一个小区的地址来收货。后来有客户提出能否提供多个虚假地址,之后由公司统一送到客人指定的真实地址。其向卢某汇报该情况后,卢某让其跟钟某提出需求,由钟某改进ExpressPrint系统。随后,公司使用改进后的ExpressPrint系统生成虚假的收件人信息,制作虚假的邮递面单,然后报关公司按照其一方传给他们的虚假信息在海关的免税限额以下进行申报。货物清关到达位于上海的华东转运中心后,由工作人员用随货物一起寄到的真邮递面单替换假邮递面单,再派送给收件人,以此逃避应该向中国海关缴纳的税款。其作为美亚洛杉矶快递公司的负责人参与了走私犯罪的违法行为。其于2010年底离开美亚洛杉矶快递公司,该公司现已解散等情况。
上述证据均经庭审质证无疑,证据间能相互印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