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审理查明:2016年9月,被告人应纪波、梁祥锦以牟利为目的,合股走私柴油入境销售牟利。应纪波去购买一艘冒牌的三无油船作为作案工具,并雇佣被告人柯伟发为船长、胡某2(另案处理)等人为水手,由其等人驾驶该船至境外约定地点过驳柴油,应纪波本人则负责联系上家确定每次走私柴油的数量、价格、驳油经纬度、交接凭证及支付相应的购油款。柯伟发负责与走私母船的交接、通知付款、过驳柴油等事宜。梁祥锦等人负责油船到达瑞安三桥等地码头后的卸货、过磅和销售等事宜。截止2016年9月25日,被告人应纪波、梁祥锦、柯伟发等人以上述方式先后四次走私柴油入境1010.4吨,偷逃进口环节应缴税额227.46万元。
2016年9月26日,被告人梁祥锦到温州海关缉私分局投案。在2016年9月25日晚、2017年2月9日下午,被告人柯伟发、应纪波分别被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被告人应纪波的供述,供认其受“老池”(说明:应纪波没有详细叙述“老池”的详尽情况,并称和“老池”联系的170开头的卡已经予以销毁)的唆使而起意走私柴油入境销售牟利。在2016年9月,其与梁祥锦合股共谋购买一艘载重300吨左右的三无油船,雇佣柯伟发、胡某2等人四次驾驶该油船前往东经122度、北纬27度海域过驳柴油走私到瑞安销售牟利,共通过其应纪波本人、王某等人的账户向走私柴油上家支付油款93.9万元、75.36万元、93万元、92.63元,合计354.89万元(说明:经辨认账单)。在相关的走私环节中,其负责联系走私柴油上家和支付油款,及联系船上的柯伟发等人;梁祥锦负责码头事宜;柯伟发、胡某2办理船上事宜。
对于和梁祥锦合股的事宜,梁祥锦是出了65万元,并且,梁祥锦还为走私船靠岸提供了码头。其和梁祥锦合股的事宜还没有进行过分红。油船这四次走私柴油都是同一批人,共5名船员,船老大是柯伟发,柯伟发召集了船员。在具体实施走私行为时,其或者“老池”通过电话与公海上“大象”(即上万吨的大油船)在国内的业务员谈好所购买的柴油数量、价格后,其就让船老大柯伟发准备一张一元纸币,将纸币号码报来,其再将纸币号码通过170开头的手机发给那些业务员,那些业务员收到纸币号后,就会将加油的经纬位置和大机号短信发给其,其再转发给柯伟发。之后,柯伟发就按照其的指令开船出海,到达指定位置后用船上的大机和“大象”联系。等到油船和“大象”碰头后,柯伟发就会用船上的卫星电话通知其付款。付完油款之后,柯伟发就将之前准备好的一元纸币给“大象”,“大象”就会给船加油。船加完油返回瑞安,梁祥锦就会安排卸货码头,把油船从公海“大象”那里加过来的柴油卸到过来买油的油罐车拉走。其用于走私的油船的船名叫浙普渔运00577,是一艘渔船改装的油船,最多能载300吨柴油,没有任何船舶证书。向“大象”购买柴油的价格大概是每吨3200元到3300元左右,最低不超过每吨3200元,最高不超过每吨3350元。每次购买的柴油的价格都是跟着国际油价走,随国际油价的波动而上下浮动。
(2)被告人梁祥锦的供述,其在以投案为名而到案的第一次供述中,其提出其因患病需要一大笔钱用于治疗,为赚钱治病,就起意做走私柴油生意。但其对这块业务不是很懂,也没有货源,经人介绍与“老应”谈妥合伙做走私柴油生意,因为他有对这块业务比较内行,还有上家货源。其与“老应”谈好两个股份各占50%,赚取利润对半分。谈好之后,“老应”就去租了一条300吨的油船。在2016年9月25日的晚上,其安排好卸油码头后,后来船出事了,故其过来投案。老应应该姓应(音),具体名字不知,手机号码是170开头的。
之后,梁祥锦在侦查阶段供认其与被告人应纪波合谋到东经122度、北纬27度附近海域过驳柴油走私入境销售,共计走私柴油4次。并供认其和应纪波之间有分工的,应纪波具体负责与福建上家联系洽谈,组织柴油货源,安排联系船员出海加油,还有支付油款等都是应纪波负责;梁祥锦其本人主要负责岸上事情,主要是安排卸油码头,联系买油下家,及安排油罐车加油和过磅,安排外地人到瑞安边防、海警、海事等部门码头放哨看风等事情。
辨认笔录,证实被告人梁祥锦经对照片辨认后,确认应纪波的事实。
(3)被告人柯伟发的供述,其到案后先是供认梁祥锦是幕后老板,由梁祥锦指使其等人实施走私。后其才承认是应纪波指使走私,且应纪波与其有亲戚关系。应纪跟其交代事情的时候,其方有人员交待说万一船出海加油被抓,就说老板是瑞安老梁,并给了老梁的手机号码,老梁就是后来的梁祥锦。其等人就按照老板应纪波的安排开船出海加油进行了4次走私。每次船要出海加油,应纪波打电话通知其,其会准备好与对方油船接头用的一元纸币,并将纸币后4位告诉应纪波,应纪波就会将对方油船的位置、并对方油船联系的单边带号码告诉其,之后船就往指定海域位置开。到达指定海域后,其就用单边带联系对方油船,对方油船会将他们准确的位置告诉我们,之后船就开过去和对方油船接头。与对方油船接头之后,其就用船上的卫星电话拨打阿某1之前给我的170的手机号通知岸上付油款。岸上付完款之后,对方油船就会让其方的油船靠过去,再核对一元纸币信物后就开始给船加油。加完油之后,船就返航回瑞安。在回来的路上,岸上的人会打船上的卫星电话通知其卸油的具体地点。之后船就开到指定地点卸油。卸完油之后,其等人再按照阿某1的安排是否再出海加油。
辨认笔录,证实被告人柯伟发经对照片辨认后,分别确认梁祥锦、应纪波的事实。
(4)证人胡某2的证言,其承认在2016年9月,受船老大柯伟发的纠集,到油船上当水手,每次工资500元,船上共有船员阿管、堂兄弟胡某3等五人,共出海4次过驳柴油走私入境到瑞安销售。柯伟发告诉其万一被抓住了,就说只出海运了一趟柴油。
(5)证人董某的证言,其在第一次笔录中,只承认一次参与走私。后其称2016年9月份,受柯伟发的邀请到船上做轮机,在套牌船号为“浙普渔运00577”油船上,与柯伟发、胡某2等人一起先后四次到东经122度、北纬27度附近海域过驳柴油走私到瑞安销售牟利。事后听柯伟发说,应纪波是老板。
(6)证人胡某3的证言,证实其在船上做水手,烧饭等,在2016年9月24日,船老大柯伟发通知出海,其与轮机长董某、水手胡某2和水手岳弟、船长柯伟发等五人驾驶“00577”船从瑞安开出去十来个小时的海域,过驳柴油入境销售。加油的地点没有手机信号,加油回来到达北麂岛时,岸上人员通知船在外先漂一下再进来,说是怕被边防海警抓。
(7)证人谢某的证言,证实其在船上做水手,从事拉油管、洗碗、打绳等。在2016年9月25日,其跟船老大柯伟发、轮机长阿管,烧饭的阿某2、拉油管的永金等五人,从瑞安出发驾驶船号“00577”油船开了很长一段时间,从一个大船上加了柴油运回瑞安。船老大开的很慢,目的就是为了等天黑夜深不容易被抓到。
(8)银行资金清单,证实在2016年9月,被告人应纪波通过应纪波、王某等人的账户分四批向张某、林某等柴油上家账户支付走私油款合计333.7107万元。
(9)扣押笔录,证实侦查人员扣押了油船及船上的卫星电话、柴油。
(10)检测报告,证实经对涉案的柴油进行检测,除硫含量不符合标准要求,其余项目实测结果符合0号柴油标准要求。
(11)中国石化公司收据、扣押物品先行变卖决定书,证实扣押的227.55吨柴油于2016年10月21日温州海关缉私分局交由中石化温州分公司收购,收购价格为665583.75元。
(12)舟山普陀区海洋与渔业局出具的证明,证实扣押的浙普渔运00577号船舶在该局系统内查无此船。
(13)卫星电话通话详单,证实在2016年9月,涉案走私油船上的卫星电话与170开头的手机联系频繁(说明:170开头手机系涉案人员在陆地上与卫星电话通话而用于走私,相关通话时间与银行打款记录在时间点上能相互印证)。
(14)海图,证实柯伟发指认加油的地点在地图上的位置。
(15)海关核定证明书,证实被告人应纪波等人共四次走私柴油,偷逃税款计人民币227.462782万元。
(16)抓获经过,证实各被告人的归案经过,及梁祥锦系投案的事宜。
(17)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应纪波、梁祥锦、柯伟发等人的身份情况。
(18)刑事判决书,证实被告人应纪波、梁祥锦的前科情况。
以上证据经举证、质证和审查,均合法有效,并能够相互印证,予以确认。针对控辩双方涉及的相关问题,本院评析如下:
(一)关于被告人应纪波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问题的说明。
根据在案证据,应纪波是走私犯共同犯罪的幕后老板,应纪波在涉案时,已经和涉案人员串供,达成逃避司法机关打击的意思联络,一是抓到一次认一次;二是将整个走私说成是梁祥锦指使的。应纪波作为出资者,首起犯意,购买走私油船,联系供货方并回收油款,联络船上人员而指挥船只走私柴油入境,故其系主犯,且其在共同犯罪中作用最大。
(二)关于被告人梁祥锦能否认定为自首;及其主从犯认定的问题。
梁祥锦在案发的次日就去投案,但是声称只有一次走私;结合其等人在案发前已经通谋逃避侦查事宜;梁祥锦患有疾病,其认为司法机关不会对其羁押等具体情节,故梁祥锦投案的目的并非是为了自愿接受司法机关对其的制裁,而是避重就轻,以承认部分事实换取司法机关对其的从轻处罚。在案件明朗后,梁祥锦在之后的多份笔录中,对于出资数额,出资方式(现金还是汇款,数十万的现金交付也明显不符合常理)等诸多细节仍是多种讲法,变化多端,有避重就轻现象。在庭审时,其又仅承认出资,而对其其他行为不作供认,故对其不能认定有自首情节。
关于主从犯问题。梁祥锦也是出资者,其是股东的事实可以确定。梁祥锦同时还负责提供码头,联系买油方等事宜。故应当认定梁祥锦是主犯,但其作用较应纪波为次。
(三)关于被告人柯伟发的主从犯认定的问题。
柯伟发不是股东,且其对于走私的数量、价格、码头的确定、出海运油时间点等走私关键环节不具有决策权和决定权,可以认定其为从犯。但是柯伟发其作用较一般的共同犯罪中的从犯作用为大,船员是其纠集;其以船长的身份驾船出海;听从应纪波进行加油;其又系应纪波的亲戚,直接听命于应纪波而行事,故对于柯伟发的从犯的从宽处罚的幅度,要酌情予以掌握。
(四)关于是否应认定应纪波有立功表现问题的说明。
应纪波及其辩护人提出应纪波具有立功表现。应纪波在归案后确反映了他人涉嫌走私犯罪的线索。但经查,应纪波提出的线索指向不明确,且在应纪波反映线索之前,该名对象的涉嫌走私的线索已经被杭州海关所掌握。故不应认定应纪波有立功表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