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审理查明:2016年11月30日,被告人章某场持《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H6034492900)从福田口岸出境到香港,未向海关申报。经检查,海关关员在其裤腰内查获黄金3块。经鉴定,涉案3块黄金均为足金金条,重量共计3千克,价值共计人民币803730元。
2017年9月20日,被告人章某场自行前往皇岗海关缉私分局投案。被告人章某场认罪,已在审查起诉阶段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控辩双方示证、质证的以下证据证实:
1.书证
(1)案件移送函、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证明:皇岗海关缉私分局于2017年2月14日受理案件,同日立案侦查。
(2)查获经过、检查记录表,当事人提供情况记录表,检查人身记录、查获现场照片,证明:2016年11月30日,当事人章某场持《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证件号码:H60344929)经福田口岸出境,未向海关申报,被海关检查。经人身检查,在其腹部查获插在裤腰内的黄金2块,在后腰处查获插在裤腰内的黄金1块。同日,皇岗海关旅检二处移交海关处置部门处理。
(3)扣留决定书、扣留清单、扣留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及扣押笔录等,证明:皇岗海关于2016年11月30日扣留章某场走私出境的黄金3块,共计3千克;皇岗海关缉私分局于2017年2月14日扣押上述黄金。上述涉案黄金已于2016年11月30日入仓。
(4)抓获经过,证明:2016年11月30日,章某场在福田口岸携带黄金块出境被皇岗海关查获。2017年2月14日,该案移送皇岗海关缉私分局受理调查并立案侦查。2017年4月7日,皇岗海关缉私分局对其采取边控手段。2017年9月20日,被告人章某场自行前往皇岗海关缉私分局投案自首。
(5)被告人的照片、居民身份证及港澳通行证复印件,证明:被告人章某场的基本身份情况。
(6)通关记录,证明:被告人章某场在2016年3月-11月期间有频繁的出入境记录,2016年8月至11月被查验6次。
2、被告人章某场的供述和辩解,供述:2016年11月30日,我经福田口岸出境,未向海关申报,经检查,随身携带的三块黄金块被海关查获。
这三块黄金是我于2015年底在深圳XX珠宝市场买的,一共花了人民币约60万元。因为当时黄金价格比较低,所以就想着用当时的积蓄买点放家里可以增值。购买后一直放在广州的家里,2016年我们全家移民到香港,就打算把金块带去香港家里,为了安全起见就藏在了裤腰内,我并不知晓黄金是需要申报的物品,然后就在过关时被工作人员查验后发现了这三块黄金。
之后我回到汕头照顾生病的母亲,帮母亲取药时不慎从摩托车上摔下致骨折,因此没有在今年3月份接受缉私分局的调查,现在我自己的伤好了,母亲的病也开始好转,我就赶紧过来投案自首了。
3、鉴定意见
粤金检评【2016】516金银珠宝首饰鉴定评估报告及鉴定意见通知书,证明:经广东省金银珠宝检测中心鉴定,涉案三块黄金为足金金条,共3000克,涉案金条市场价值为捌拾万叁仟柒佰叁拾元人民币(80373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