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华南地区/广东省/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法院层级】:中级法院

【案例类型】:普通案例

【审理程序】:一审

【案  号】:刑事/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走私罪/走私贵重金属罪

【文书类型】:判决书

【审结时间】:2018/3/2 0:00:00

章某场走私贵重金属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信息

公诉机关广东省深圳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章某场,男。因涉嫌犯走私贵重金属罪,于2017年9月20日被羁押,同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2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深圳市第一看守所。

辩护人吴某伟,广东XX(汕头)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理经过

广东省深圳市人民检察院以深检刑诉[2017]91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章某场犯走私贵重金属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广东省深圳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章某场及其辩护人吴某伟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公诉机关指控:2016年11月30日,被告人章某场持《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H6034492900)从福田口岸出境到香港,未向海关申报。经检查,海关关员在其裤腰内查获黄金3块。经鉴定,涉案3块黄金均为足金金条,重量共计3千克,价值共计人民币803730元。

被告人章某场认罪,已在审查起诉阶段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为证明上述指控事实,公诉机关当庭宣读、出示了以下证据:1.书证:1.书证:查获经过、检查记录、到案经过等;2.被告人章某场的供述与辩解;3.鉴定意见:广东省金银珠宝检测中心鉴定评估报告。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章某场无视国家法律,违反海关法规,逃避海关监管,走私黄金出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应当以走私贵重金属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诉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章某场认罪,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无意见。其辩护人认为:被告人章某场有自首情节、犯罪情节较轻、是初犯;涉案黄金没有实际出境,客观上没有给国家造成损失。请求对章某场从轻处罚。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6年11月30日,被告人章某场持《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H6034492900)从福田口岸出境到香港,未向海关申报。经检查,海关关员在其裤腰内查获黄金3块。经鉴定,涉案3块黄金均为足金金条,重量共计3千克,价值共计人民币803730元。

2017年9月20日,被告人章某场自行前往皇岗海关缉私分局投案。被告人章某场认罪,已在审查起诉阶段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控辩双方示证、质证的以下证据证实:

1.书证

(1)案件移送函、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证明:皇岗海关缉私分局于2017年2月14日受理案件,同日立案侦查。

(2)查获经过、检查记录表,当事人提供情况记录表,检查人身记录、查获现场照片,证明:2016年11月30日,当事人章某场持《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证件号码:H60344929)经福田口岸出境,未向海关申报,被海关检查。经人身检查,在其腹部查获插在裤腰内的黄金2块,在后腰处查获插在裤腰内的黄金1块。同日,皇岗海关旅检二处移交海关处置部门处理。

(3)扣留决定书、扣留清单、扣留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及扣押笔录等,证明:皇岗海关于2016年11月30日扣留章某场走私出境的黄金3块,共计3千克;皇岗海关缉私分局于2017年2月14日扣押上述黄金。上述涉案黄金已于2016年11月30日入仓。

(4)抓获经过,证明:2016年11月30日,章某场在福田口岸携带黄金块出境被皇岗海关查获。2017年2月14日,该案移送皇岗海关缉私分局受理调查并立案侦查。2017年4月7日,皇岗海关缉私分局对其采取边控手段。2017年9月20日,被告人章某场自行前往皇岗海关缉私分局投案自首。

(5)被告人的照片、居民身份证及港澳通行证复印件,证明:被告人章某场的基本身份情况。

(6)通关记录,证明:被告人章某场在2016年3月-11月期间有频繁的出入境记录,2016年8月至11月被查验6次。

2、被告人章某场的供述和辩解,供述:2016年11月30日,我经福田口岸出境,未向海关申报,经检查,随身携带的三块黄金块被海关查获。

这三块黄金是我于2015年底在深圳XX珠宝市场买的,一共花了人民币约60万元。因为当时黄金价格比较低,所以就想着用当时的积蓄买点放家里可以增值。购买后一直放在广州的家里,2016年我们全家移民到香港,就打算把金块带去香港家里,为了安全起见就藏在了裤腰内,我并不知晓黄金是需要申报的物品,然后就在过关时被工作人员查验后发现了这三块黄金。

之后我回到汕头照顾生病的母亲,帮母亲取药时不慎从摩托车上摔下致骨折,因此没有在今年3月份接受缉私分局的调查,现在我自己的伤好了,母亲的病也开始好转,我就赶紧过来投案自首了。

3、鉴定意见

粤金检评【2016】516金银珠宝首饰鉴定评估报告及鉴定意见通知书,证明:经广东省金银珠宝检测中心鉴定,涉案三块黄金为足金金条,共3000克,涉案金条市场价值为捌拾万叁仟柒佰叁拾元人民币(803730元)。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章某场无视国家法律,违反海关法规,逃避海关监管,走私黄金出境,情节较轻,其行为已构成走私贵重金属罪。被告人章某场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是自首,依法可予从轻处罚;且在审查起诉阶段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悔罪态度明显,亦可酌情从轻处罚。相关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综合考虑本案的事实,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章某场犯走私贵重金属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9月20日起至2018年4月19日止;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向本院缴纳);

二、扣押在案的赃物黄金三块(3000克),予以没收,由扣押机关依法处理。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人员

审判长阮玮

审判员姜君伟

审判员涂平

二〇一八年三月二日

书记员黄恩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