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审理查明,2013年3月起,被告人叶竹江在寿宁县路口临时摊位煎炸油条进行销售。为使油条膨松,其在寿宁县租住处制作发酵面团过程中,添加食用小苏打、硫酸铝铵等粉剂。2016年12月15日,寿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工作人员对其摊点制售的油条进行现场取样、封装。同月22日,经宁德市产品质量检测所检测,检材中铝(干样品,以A1计)测定值为915.7mg/kg。超过油炸面制品铝最大使用量≤100mg/kg的国家规定。同月23日,寿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将该案移送寿宁县公安局管辖,同日,寿宁县公安局对叶竹江住处进行搜查,依法查扣明矾4.496kg、泡打粉6.22kg,并将其传唤到案。
2018年1月29日,经寿宁县司法局审前调查,叶竹江符合社区矫正条件。
上述事实,有控方提供的、经庭审质证的下列证据证实。
1.证人郑某证言及辨认笔录,证实2014年间,廊桥大酒店曾向叶竹江位于人民路路口的摊点购买油条、油饼。
2.搜查证、检查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证实2016年12月23日,寿宁县公安局办案民警依法搜查叶竹江位于寿宁县租住处,查扣明矾4.496kg、泡打粉6.22kg、面团0.074kg;叶竹江制售油条摊点位于寿宁县路口。
3.关于对寿宁县叶竹江油条摊制售油条抽样过程的说明、福建省食品安全抽检监测抽样单、委托检验协议书、(2016)宁检化字6844号《检验报告》及附件、鉴定意见通知书,证实2016年12月15日,寿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工作人员向叶竹江现场提取油条6根。同月22日,经委托宁德市产品质量检验所检测,送检油条铝(干样品,以A1计)测定值为915.7mg/kg。同月26日,寿宁县公安局向叶竹江告知该鉴定意见。
4.关于叶竹江涉嫌非法制售油条案的案件来源、寿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寿市监涉罪移字〔2016〕7号《涉嫌犯罪案件移送书》,证实2016年12月23日,该局将本案移送寿宁县公安局管辖。
5.到案经过,证实寿宁县公安局民警于2016年12月23日将叶竹江传唤到案。
6.查询违法犯罪记录情况说明,证实未发现叶竹江违法犯罪记录。
7.户籍证明,证实叶竹江生于1964年12月2日等基本身份情况。
8.侦破报告,证实本案侦破情况。
9.审前调查评估意见书,证实叶竹江符合社区矫正条件。
10.被告人叶竹江供述,供证其自2013年3月起,在天气晴朗之日,利用清晨和傍晚时间,将板车推到寿宁县路口制售油条、油饼,油条每根1元,油饼每个0.5元,日营利约十多元不等。其在制作面团过程中,1斤面粉量中加入明矾粉、苏打粉各一钱,食盐两钱,加水发酵。2016年12月15日,寿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工作人员到其摊点拿走6根油条送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