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审理查明,被告人王福权系吉林省前郭县浩特芒哈乡西波音村村民,其在前郭县浩特芒哈乡经营农业合作社。2017年4、5月份,将品种与标签标注不符的绿豆种子销售给张某、李某1、金某、刘某1、刘某2、王某1、姚某、王某2、王某39人,共计销售1749斤,销售金额12853元,导致受灾土地面积合计42.2垧,经前郭县农业局鉴定:被告人王福权销售的绿豆种子为假种子。经前郭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告人王福权给农民造成的经济损失为203566元。案发后,被告人王福权对被害人进行赔偿,得到被害人谅解。2017年12月4日,王福权到公安机关投案。
上述事实,被告人王福权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并有被告人王福权供述,证人李某2、于某、李某3、刘某3、王某4、刘某3言;被害人张某、李某1、金某、刘某1、刘某2、王某1、姚某、王某2、王某3陈述;前郭县农业局的测产报告、前郭县农业局的证明材料、前郭县哈特芒哈乡福权绿豆收购处购买绿豆种子的农民田间产量情况说明、前郭县价格认证中心价格鉴定结论书、赔偿和解协议书及收据、到案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