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被告人张某犯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七万七千四百元,上缴国库。(已缴纳)
(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即自2018年2月9日起至2020年2月8日止。)
二、被告人陈某甲犯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上缴国库。(已缴纳)
(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即自2018年2月9日起至2019年8月8日止。)
三、被告人方某甲犯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上缴国库。(已缴纳)
(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即自2018年2月9日起至2019年2月8日止。)
四、追缴扣押在案的违法所得人民币十八万二千六百元,由扣押机关邵阳市公安局依法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递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