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华东地区/江苏省/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江苏省金坛市人民法院

【法院层级】:基层法院

【案例类型】:普通案例

【审理程序】:一审

【案  号】:刑事/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

【文书类型】:判决书

【审结时间】:2018/1/16 0:00:00

李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信息

公诉机关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某,男,1976年2月24日生,汉族,福建仙游人,高中文化,常州市金坛区花山加油站有限公司承包经营人,住福建省仙游县。曾因销售不合格车用柴油(V),于2017年5月被常州市金坛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罚款人民币12709.73元。因涉嫌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于2017年6月2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26日转取保候审。

辩护人徐俊、王颖,江苏简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理经过

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检察院以坛检诉刑诉[2018]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犯销售伪劣产品罪,于2017年12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18年1月2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玲玲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某及其辩护人徐俊、王颖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公诉机关起诉指控:2014年7月,被告人李某与肖某(另案处理)合伙经营常州市金坛区花山加油站有限公司。2017年6月25日至26日,被告人李某将从他人处购买的伪劣柴油冒充0#国V柴油予以销售,销售金额合计人民币38550.77元。

2017年6月27日,常州市金坛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与常州市公安局金坛分局对该加油站联合检查,抽检0#国V柴油等。经常州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检测,抽检的0#国V柴油不合格。

2017年6月28日,常州市公安局金坛分局在常州市金坛区花山加油站有限公司油库查获扣押尚未销售的不合格柴油19.56吨,货值金额人民币115000余元。

被告人李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在本案审理期间,被告人李某退出违法所得人民币38550.77元。

一审答辩情况

上述事实,被告人李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肖某、李某等人的证言笔录,扣押笔录,扣押决定书和清单,银行交易清单,常州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出具的检验检测报告,行政处罚决定书,常州市公安局金坛分局薛埠派出所民警出具的查破案经过和情况说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不合格柴油,其行为已构成销售伪劣产品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某犯销售伪劣产品罪,罪名成立,应予采纳。被告人李某已经着手实施犯罪,因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属犯罪未遂,依法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具有坦白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庭审中,被告人李某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在本案审理期间,被告人李某能退出违法所得并能预缴罚金,有悔罪表现,亦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李某的犯罪情节、认罪态度和悔罪表现,对其可宣告缓刑。对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有法定从轻情节,请求法院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为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惩罚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生产、销售伪劣商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四款,第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李某犯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

二、被告人李某退出的违法所得人民币38550.77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公安机关扣押的不合格柴油19.56吨予以没收,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天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人员

审判员袁照华

二〇一八年一月十六日

书记员秦妍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