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起诉指控:2014年7月,被告人李某与肖某(另案处理)合伙经营常州市金坛区花山加油站有限公司。2017年6月25日至26日,被告人李某将从他人处购买的伪劣柴油冒充0#国V柴油予以销售,销售金额合计人民币38550.77元。
2017年6月27日,常州市金坛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与常州市公安局金坛分局对该加油站联合检查,抽检0#国V柴油等。经常州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检测,抽检的0#国V柴油不合格。
2017年6月28日,常州市公安局金坛分局在常州市金坛区花山加油站有限公司油库查获扣押尚未销售的不合格柴油19.56吨,货值金额人民币115000余元。
被告人李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在本案审理期间,被告人李某退出违法所得人民币38550.77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