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西北地区/陕西省/陕西省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法院层级】:中级法院

【案例类型】:普通案例

【审理程序】:一审

【案  号】:刑事/危害国家安全罪/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

【文书类型】:裁定书

【审结时间】:2017/10/30 0:00:00

金安迪减刑刑事裁定书
当事人信息
罪犯金安迪,男,1953年5月23日出生于陕西省咸阳市,汉族,大学文化,现在陕西省渭南监狱服刑。

审理经过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5月30日作出(2011)高刑终字第308号刑事裁定,认定罪犯金安迪犯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
执行机关陕西省渭南监狱于2017年10月11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意见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犯在服刑期间的表现进行了审核,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陕西省渭南监狱提出罪犯金安迪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该犯在服刑期间能遵守监规纪律,服从管教,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学习,成绩优良,劳动中服从分配,计分考核中得积极12个。
经审理查明,该犯在劳动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计分考核获积极12个。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结合罪犯金安迪的改造成绩,该犯不具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九条、第七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金安迪不予减刑。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人员
审判长马晓强
审判员别周玲
代理审判员刘明军
二〇一七年十月三十日
书记员杨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