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华北地区/北京市/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法院层级】:中级法院

【案例类型】:普通案例

【审理程序】:一审

【案  号】:刑事/危害国家安全罪/为境外窃取、剌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罪

【文书类型】:裁定书

【审结时间】:2016/6/7 0:00:00

蔡湘汉为境外非法提供国家秘密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当事人信息
罪犯蔡湘汉,男,1951年1月8日出生于湖南省攸县,汉族,研究生文化,现在司法部燕城监狱服刑。

审理经过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于2002年10月18日作出(2002)一中刑初字第164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蔡湘汉犯为境外非法提供国家秘密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于2004年12月15日作出(2004)高刑执字第786号刑事裁定,对其减为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九年,原判附加刑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不变。本院于2007年6月12日作出(2007)二中刑减字第1200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九年、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不变。本院于2008年11月5日作出(2008)二中刑减字第2150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九年、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不变。本院于2010年4月23日作出(2010)二中刑减字第953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减去一年,减为剥夺政治权利八年,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不变。本院于2012年2月24日作出(2012)二中刑减字第404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剥夺政治权利八年、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不变。本院于2013年8月21日作出(2013)二中刑减字第01615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剥夺政治权利八年、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不变。本院于2014年11月13日以(2014)二中刑减字第1402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剥夺政治权利八年,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不变。执行机关司法部燕城监狱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6年5月10日立案并公示,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司法部燕城监狱提出,罪犯蔡湘汉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学习和劳动,考核期间共获表扬5次,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减刑。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罪犯蔡湘汉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学习,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该犯于2014年11月、2015年3月、2015年8月、2015年10月、2015年12月共获表扬5次。
上述事实,有奖励审批表、计分考核材料、证人证言、评审鉴定表、减刑综合材料、认罪悔罪书等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蔡湘汉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可予减刑。但其未执行财产刑,减刑予以从严掌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蔡湘汉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减刑后应执行的刑期自2004年12月15日起,至2016年9月14日止),剥夺政治权利八年、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不变。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人员
审判长李雪
审判员唐仑
代理审判员刘彩霞
二〇一六年六月七日
书记员李梦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