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华东地区/山东省/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法院层级】:中级法院

【案例类型】:普通案例

【审理程序】:一审

【案  号】:刑事/危害国家安全罪/为境外窃取、剌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罪

【文书类型】:裁定书

【审结时间】:2016/7/27 0:00:00

申远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罪刑事裁定书
当事人信息
罪犯申远,女,1985年3月27日出生于山东省济南市,汉族,大学文化,现在山东省女子监狱服刑。

审理经过
二〇一〇年四月三十日,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0)济刑二初字第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申远犯为境外非法提供国家秘密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二〇一〇年六月二十九日,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0)鲁刑二终字第92号刑事裁定,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即交付执行。
二〇一三年、二〇一四年九月十七日,经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2次裁定,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十一个月。
执行机关山东省女子监狱于2016年7月4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山东省女子监狱提出,罪犯申远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遵守监规,积极参加各项学习和劳动,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并附有罪犯申远在服刑期间的表现、奖励等书证。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罪犯申远自上次减刑以来,能认罪悔罪,服从管教,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较好的完成了劳动任务,受嘉奖1次、记功2次,被评为2014年度监区级改造积极分子、2015年度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申远在服刑期间悔改表现突出,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申远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三年(刑期至2016年8月20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人员
审判长林洁华
审判员吴隆新
代理审判员赵玉兰
二〇一六年七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冯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