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西南地区/云南省/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法院层级】:中级法院

【案例类型】:普通案例

【审理程序】:一审

【案  号】:执行案件

【文书类型】:裁定书

【审结时间】:2018/2/28 0:00:00

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云南省分公司与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分行执行异议裁定书
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云南省分公司,住所:云南省昆明市北市区金江路1号。

负责人:高存宏,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海波、杨文箐(实习),云南震序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执行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分行,住所:云南省昆明市东风西路环球金融一至三层、17-19层。

负责人:潘岭。

委托诉讼代理人:钟爱华,男,白族,1987年9月14日出生,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分行工作人员,住址(身份证)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华山东路9号2单元101室。

被执行人:昆明普南特商贸有限公司,住所:昆明市拓东路94号3楼。

法定代表人:彭晓碧。

被执行人:金平志绅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云南省红河州金平县河东小区。

法定代表人:张洪林。

被执行人:王洪,男,1970年2月10日出生,汉族,住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红塔西路9号彩云水榭D17号。

被执行人:沐玲,女,1969年7月30日出生,汉族,住云南省安宁市连然镇昆明东路1号3幢1单元201号。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分行与被执行人昆明普南特商贸有限公司、金平志绅矿业有限责任公司、王洪、沐玲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依据:本院(2017)云01民初27号民事判决书;执行案号:本院(2017)云01执836号)中,申请人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云南省分公司向本院申请变更为本案的申请执行人。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人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云南省分公司称,请求:将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云01执836号案件的申请执行人变更为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云南省分公司。事实与理由:(2017)云01执836号案件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分行与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云南省分公司签署了不良资产批量转让协议,将其对该案中债务人及担保人享有的主债权及担保合同项下的全部债权权益(包括但不限于债权本金、担保债权、违约金债权、损失赔偿权、利息债权及转让方已经缴纳的诉讼费、保全费、为实现债权而产生的费用等)依法转让给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云南省分公司,现不良资产转让已经完成。2016年6月28日,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分行与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在《云南经济日报》A3版发布了《债权转让通知暨债务催收联合公告》,要求债务人及担保人从公告之日起立即向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履行主债权合同及担保合同约定的偿付义务或相应的担保责任。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分行称,我方债权已经依法转让给申请人,同意申请人的变更请求及事实理由。

本院查明

本院查明:本院于2017年3月27日作出(2017)云01民初27号民事判决,判决:“一、由金平志绅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偿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偿还原告贷款本金14000000元及截止2017年2月26日的利息、罚息和复利共计3042651元;并支付自2017年2月27日起至款项还清之日止,以本金1400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0.4%计算的罚息和以利息1532412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0.4%计算的复利;二、由金平志绅矿业有限责任公司支付原告为实现债权支出的律师费35000元;三、若金平志绅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不能履行上述义务,原告在最高额11000万元范围内,对其名下的采矿权(采矿许可证号:C5300002009032210007847)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价款有权优先受偿;四、若金平志绅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不能履行上述义务,原告在主债权最高额11000万元范围内,对昆明普南特商贸有限公司所有的房产及土地使用权【昆房权证(昆明市)字第200939446号、昆盘个国用(2010)第0011835号、昆房权证(昆明市)字第200939445号、昆盘个国用(2010)第0011836号、昆房权证(昆明市)字第200939448号、昆盘个国用(2010)第0011837号、昆房权证(昆明市)字第200939447号、昆盘个国用(2010)第0011838号、昆房权证(昆明市)字第200938683号、昆盘个国用(2010)第0011969号、昆房权证(昆明市)字第200939334号、昆盘个国用(2010)第0011834号】整体折价或拍卖、变卖所得价款,有权优先受偿;五、若金平志绅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不能履行义务,由王洪在主债权最高额30000万元范围内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执行此项担保及于沐玲与王洪的夫妻共同财产;六、驳回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07711.23元,由被告金平志绅矿业有限责任公司、昆明普南特商贸有限公司、王洪、沐玲共同负担。”

之后,本院于2017年8月8日作出(2017)云01执836号执行裁定,裁定:“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昆明普南特商贸有限公司、金平志绅矿业有限责任公司、王洪、沐玲在银行的存款28370917.5元及利息,或对被执行人昆明普南特商贸有限公司、金平志绅矿业有限责任公司、王洪、沐玲价值28370917.5元及利息的财产予以查封、扣押、拍卖、变卖。”

另查明,2016年3月2日,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分行与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云南省分公司签订《上海浦东发展银行不良资产批量转让协议》,将本案所涉债权转让给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云南省分公司。并在2016年6月28日《云南经济日报》上刊登《债权转让通知暨债务催收联合公告》,向金平志绅矿业有限责任公司、王洪告知债权转让等相关事宜。

另查明,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分行与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云南省分公司在2018年2月9日《云南日报》上刊登《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分行与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云南省分公司债务催收联合公告》,向被执行人昆明普南特商贸有限公司、王洪、金平志绅矿业有限责任公司、沐玲等告知债权转让等相关事宜。

再查明,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分行于2018年2月5日向本院出具《变更申请执行人情况说明》,载明:“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我行申请执行金平志绅矿业有限责任公司、昆明普南特商贸有限公司、王洪、沐玲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由贵院受理,执行案号为(2017)云01执836号。鉴于我行与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云南省分公司签署了《不良资产批量转让协议》,将我行对该案中债务人及担保人享有的主债权及担保合同项下的全部债权(包括但不限于债权本金、担保债权、违约金债权、损失赔偿权、利息债权及转让方已经缴纳的诉讼费、保全费、为实现债权而产生的费用等)依法转让给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云南省分公司,现不良资产转让已经完成。2016年6月28日,我行与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云南省分公司在《云南经济日报》A3版发布了《债权转让通知暨债务联合公告》,要求债务人及担保人从公告之日起立即向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云南省分公司履行主债权合同及担保合同约定的偿付义务或相应的担保责任。基于上述债权转让事实,本行特请贵院依法将上述案件的申请执行人变更为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云南省分公司。”等内容。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规定:“申请执行人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依法转让给第三人,且书面认可第三人取得该债权,该第三人申请变更、追加其为申请执行人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本案中,申请执行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分行书面认可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云南省分公司取得本院(2017)云01民初27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债权,同意将本院(2017)云01执836号案的申请执行人变更为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云南省分公司。该债权转让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背法律的强制性规定。故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云南省分公司提出的变更申请执行人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第三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变更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云南省分公司为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云01执836号案的申请执行人。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判人员

审判长代晓明

法官助理白游宇

人民陪审员乐敏

人民陪审员杨丽华

二〇一八年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杨敏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