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华北地区/河北省/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

【法院层级】:基层法院

【案例类型】:普通案例

【审理程序】:一审

【案  号】:刑事/贪污贿赂罪/利用影响力受贿罪

【文书类型】:判决书

【审结时间】:2017/12/5 0:00:00

尹翔泰利用影响力受贿一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信息

公诉机关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尹翔泰,男,1969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大专文化,广西北部湾新奥燃气发展有限公司总经理,户籍所在地及捕前住址河北省廊坊市广阳区。2016年10月26日因涉嫌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经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检察院决定指定居所监视居住。2016年12月6日经河北省唐山市人民检察院决定,由唐山市公安局路北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唐山市第一看守所。

辩护人徐明、赵丽菁,河北唐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理经过

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检察院以冀唐北检公诉刑诉[2017]13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尹翔泰犯利用影响力受贿罪,于2017年6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黄巍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尹翔泰及其辩护人徐明、赵丽菁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依法延长审理期限三个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检察院指控:

2007年至2013年期间,廊坊市欣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建了河北省廊坊市广阳区北旺乡中学改造及教师公寓楼即儒苑小区工程。在该工程建设及后续房改过程中,廊坊市欣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总经理李岩(另案处理)明知被告人尹翔泰系时任中共河北省廊坊市广阳区党委书记尹广泰(另案处理)的弟弟,于2011年8月将廊坊市光明东道327号儒苑小区9-1-302号房产送予被告人尹翔泰,并请托被告人尹翔泰为其违规办理审批手续提供帮助。

被告人尹翔泰利用其哥哥尹某担任中共河北省廊坊市广阳区党委书记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河北省廊坊市广阳区教育局局长唐某,为李某的请托事项提供帮助。经鉴定,上述房产价值人民币305124元。

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提供了下列证据:

被告人尹翔泰的户籍证明、身份证明等书证;证人李某、唐某的证言;被告人尹翔泰的供述和辩解。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尹翔泰作为与国家工作人员关系密切的人,利用该国家工作人员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收受请托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八条之一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利用影响力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尹翔泰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一审答辩情况

被告人尹翔泰对公诉机关指控其犯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的事实无异议,当庭表示认罪。

辩护人的主要辩护意见是: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尹翔泰犯利用影响力受贿罪无异议,同时认为涉案房产的价值不应以鉴定结论305124元认定,应当以住建部门确认的总价款299862元认定;被告人尹翔泰系自首且主动退缴涉案款,犯罪情节较轻,有法定和酌定从轻、减轻处罚的情节,建议对其减轻处罚并予以缓刑。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07年至2013年期间,廊坊市欣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建了河北省廊坊市广阳区北旺乡中学改造及教师公寓楼即儒苑小区工程。在该工程建设及后续房改过程中,廊坊市欣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总经理李岩(另案处理)明知被告人尹翔泰系时任中共河北省廊坊市广阳区党委书记尹广泰(另案处理)的弟弟,于2011年8月将廊坊市光明东道327号儒苑小区9-1-302号房产送予被告人尹翔泰,并请托被告人尹翔泰为其违规办理审批手续提供帮助。

被告人尹翔泰利用其哥哥尹某担任中共河北省廊坊市广阳区党委书记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河北省廊坊市广阳区教育局局长唐某,为李某的请托事项提供帮助。经鉴定,上述房产价值人民币305124元。

2016年5月,被告人将上述房产转卖给他人,得款人民币56万元。案发后,被告人尹翔泰的亲属已将56万元违法所得全部退缴。

上述事实,被告人尹翔泰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公诉机关提供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被告人尹翔泰的户籍证明、身份证明、儒苑小区及涉案房产的档案材料等书证;证人李某、唐某、杨某、付某等人的证言;被告人尹翔泰的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尹翔泰作为国家工作人员尹某的近亲属,利用该国家工作人员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唐某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李某谋取不正当利益,收受请托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八条之一第一款之规定,已构成利用影响力受贿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尹翔泰犯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尹翔泰如实交代办案机关未掌握的罪行,应以自首论,依法可减轻处罚。案发后,被告人尹翔泰的亲属将涉案房产的违法所得全部退缴,依法可对其酌情从轻处罚。辩护人认为被告人尹翔泰具有法定和酌情从轻、减轻处罚情节的辩护意见,经查属实,本院予以采纳。辩护人对涉案房产价值的辩护意见理据不足,本院不予认可,涉案房产应以有资质的鉴定机关出具的鉴定意见为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八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尹翔泰犯利用影响力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

(缓刑考验期从本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预缴。)

二、被告人违法所得人民币五十六万元依法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上诉于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人员

审判长李冬梅

法官助理盛高波

人民陪审员杨玉华

人民陪审员刘玉玲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四日

书记员张薇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