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检察院指控:
2007年至2013年期间,廊坊市欣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建了河北省廊坊市广阳区北旺乡中学改造及教师公寓楼即儒苑小区工程。在该工程建设及后续房改过程中,廊坊市欣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总经理李岩(另案处理)明知被告人尹翔泰系时任中共河北省廊坊市广阳区党委书记尹广泰(另案处理)的弟弟,于2011年8月将廊坊市光明东道327号儒苑小区9-1-302号房产送予被告人尹翔泰,并请托被告人尹翔泰为其违规办理审批手续提供帮助。
被告人尹翔泰利用其哥哥尹某担任中共河北省廊坊市广阳区党委书记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河北省廊坊市广阳区教育局局长唐某,为李某的请托事项提供帮助。经鉴定,上述房产价值人民币305124元。
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提供了下列证据:
被告人尹翔泰的户籍证明、身份证明等书证;证人李某、唐某的证言;被告人尹翔泰的供述和辩解。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尹翔泰作为与国家工作人员关系密切的人,利用该国家工作人员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收受请托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八条之一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利用影响力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尹翔泰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提请本院依法判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