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中南地区/河南省/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法院层级】:中级法院

【案例类型】:普通案例

【审理程序】:二审

【案  号】:刑事/贪污贿赂罪/利用影响力受贿罪

【文书类型】:判决书

【审结时间】:2017/12/15 0:00:00

郭五妮利用影响力受贿二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信息

原公诉机关河南省修武县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郭五妮,女,1960年3月14日出生于河南省长葛市,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长葛市。因涉嫌行贿,于2016年12月30日被指定居所监视居住,2017年1月19日被刑事拘留,因涉嫌犯利用影响力受贿罪,于2017年1月24日被逮捕。

辩护人黄晶晶,河南德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理经过

河南省修武县人民法院审理河南省修武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郭五妮犯利用影响力受贿罪一案,于2017年11月8日作出(2017)豫0821刑初191号刑事判决。宣判后,原审被告人郭五妮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查明

原判决认定,2009年前后,付建庄(另案处理)与下岗工人索某认识。2009年至2011年,被告人郭五妮和其丈夫付建庄通过给付建庄的姐姐付某(中共焦作市原市委书记路国贤妻子,另案处理)打电话,让付某给时任焦作市新时代高速公路有限公司董事长姚某打招呼,让其在承揽工程上给予关照,先后为索某承揽了焦作市迎宾路改造项目雨、污水及电路管道工程第四标段和焦作市丰收路(焦武路-塔南路段)改造工程项目,后被告人郭五妮与付建庄按照事先约定,以帮助索某承揽工程收取“介绍费”的名义,收受索某现金共计40万元。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证人索某证言,其和付建庄(系时任焦作市市委书记路国贤的妻弟)合作干工程,付建庄负责跑关系,其找有资质的公司竞标,事后给付建庄介绍费。谈工程合作时,付建庄和郭五妮在场,郭五妮知道付建庄给其介绍工程收介绍费的事。2009年3月,付建庄找到其说合作焦作市迎宾路改造工程四标段的工程,业主是新时代公司,他已经安排好了,让其去投标。其借用中建七局第一建筑有限公司的资质投标并中标,后按照约定给了付建庄百分之五的介绍费20万元。2009年8月左右,其和付建庄合作了焦作市丰收路改造工程一标段,业主还是新时代公司,其借用中建七局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资质投标,中标后给了付建庄介绍费20万元。这些介绍费大概在2010年年底或2011年年初通过银行转账付给付建庄和郭五妮。

2、证人付某证言,其利用路国贤在焦作任职给付建庄和郭五妮联系过工程。大概2009年,其和新时代公司董事长姚某联系,帮助付建庄和郭五妮承揽了焦作市迎宾路部分改造工程和绿化工程、焦作市丰收路部分改造工程。付建庄和其联系过,郭五妮也和其电话联系过说姚某有工程,付建庄想干,让其和姚某说说。其给姚某打了电话,让他在这两个工程上关照一下付建庄。

3、证人姚某证言,其任新时代公司董事长期间,迎宾路和丰收路工程都是通过招投标确定的施工单位。

4、证人原某证言,2006年其与丈夫宋明星共同开办了新乡市建设工程招投标代理有限公司焦作分公司,对焦作市范围内的建设工程代理招投标事项。2008年至2009年,公司代理过新时代公司的焦作市迎宾路管道工程四标段招标工作。招标期间,新时代公司董事长姚某和其联系说中建七局第一建筑公司是路国贤的关系,让其安排这家公司中标。最后中建七局第一建筑公司中标,并和新时代公司签订了施工合同。

5、证人杨某证言,其系河南德丰工程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大概2009年7、8月,公司代理了新时代公司的焦作市丰收路改造项目工程一标段招标业务。当时新时代公司董事长姚某和其联系说中建七局安装工程公司是路国贤的关系,让其安排这家公司中标。中建七局安装工程公司中标后和新时代公司签订了施工合同。

6、被告人郭五妮供述,路国贤在焦作任职期间,付建庄和别人合伙在焦作市净影寺干过绿化工程,是否干过焦作市迎宾路和丰收路改造工程不知道。其没有给付某联系说想干这工程,其不认识索某,也没有听说过这个人。有人往其建行卡里打过钱,但这钱是付建庄还是别人打的不知道,是什么钱也不清楚,付建庄在外边做生意的事不对其说。

7、索某辨认郭五妮的笔录与照片。

8、长葛市公安局大墙周派出所出具的证明、郑州市公安局金水河派出所出具的证明,证实付建庄与郭五妮系夫妻关系,路国贤与付某系夫妻关系。

9、干部任免审批表、中国共产党河南省委员会职务任免通知,证实路国贤2008年3月至2013年4月任焦作市市委书记。

10、干部任免审批表、履历表、中共焦作市委组织部职务任免通知,证实姚某2008年5月至2009年10月任焦作市人民政府市长助理、党组成员、新时代高速公路有限公司董事长;2009年10月至2009年12月任焦作市人民政府党组成员、新时代高速公路有限公司董事长、党委书记。

11、公司设立登记申请书、关于成立新时代公司董事会的决定、公司变更登记申请书、焦作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文件、中共焦作市委组织部职务任免通知、新时代公司营业执照,证实新时代公司法定代表人姚某,国有独资有限责任公司,经营范围投资、建设、经营开发和管理高速公路。

12、焦作市迎宾路改造项目雨污水及电力管道工程施工招标公告、中标通知书、合同协议书等及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证实焦作市迎宾路雨污水及电力管道工程的招标、中标情况。

13、焦作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文件、公司营业执照、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协议书、中标通知书、合同协议书等,证实焦作市丰收路(焦武路-塔南路段)改造工程的招标、中标情况。

14、中建七局第一建筑有限公司、中建七局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出具的证明,证实2009年1月索某以中建七局第一建筑有限公司名义对焦作市迎宾路改造项目雨、污水及电力管道工程第四标段投标并中标,后与新时代公司签订了施工合同,该工程全部事宜均由索某个人负责和承担。2009年7月中建七局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委托索某对焦作市丰收路改造项目土建工程投标并中标,后与新时代公司签订施工合同,该项目所有事务都由索某承担。

15、索某、付建庄、郭五妮的银行卡交易明细,证实资金索某往付建庄、郭五妮的银行卡转账情况。

16、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郭五妮已达到完全刑事责任年龄。

17、修武县人民检察院证明,证实2016年12月30日,焦作市人民检察院将郭五妮一案指定修武县人民检察院管辖,同日,该院对郭五妮立案侦查。

拒此,修武县人民法院判决:1、被告人郭五妮犯利用影响力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2、违法所得40万元继续追缴,上缴国库。

上诉人上诉情况

上诉人郭五妮上诉称,其认识到自己的错误,对自己的行为感到内疚和忏悔,愿意退出全部赃款,请求从轻处罚。

辩护人认为,郭五妮通过一审及相关的法律教育,已经深刻认识到自身的错误,愿意退赃;郭五妮是从犯,其所犯罪行的社会危害性较小,对其从轻处罚或者适用缓刑不具有社会危害性。

二审法院查明

经二审查明的事实和证据与一审相同。一审判决所认定的事实均有相关证据证实,且所采用的证据均经一审开庭举证、质证,查证属实,本院予以确认。

另查明,二审期间,郭五妮的亲属代郭五妮向修武县人民法院退交全部赃款40万元人民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上诉人郭五妮作为与国家工作人员关系密切的人,利用该国家工作人员单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收受请托人财物,数额巨大,已构成利用影响力受贿罪。原判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审判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鉴于郭五妮在二审期间能认识到自己的罪行,并积极退回全部赃,其在共同犯罪中,所起作用小,系从犯,可对其减轻处罚。上诉人郭五妮的上诉理由和辩护人的辩护意见部分成立,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八条之一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六十四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第一款、第二条第一款、第十八条、第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撤销(2017)豫0821刑初191号刑事判决;

二、上诉人郭五妮犯利用影响力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1月19日起至2018年1月8日止。罚金已缴纳)

三、上诉人郭五妮所退赃款40万元人民币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人员

审判长刘志雷

审判员张爱国

代理审判员张雪娇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十五日

书记员邵宝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