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判认定,被告人朱玉葵在担任云某集团马拉格矿业有限责任公司财务部主任期间,未履行监督该公司资金使用的工作职责,违规管理该公司小金库账户,并受该公司原总经理谭某(另案处理)、原常务副总经理杨某(另案处理)指示,违反国家财经法律法规和云某(控股)公司规定,从其管理的小金库中支取人民币2094307.03元,以绩效考核奖、部门工作单项奖励等形式发放给马矿公司部分职工。其中:2013年5月24日,被告人朱玉葵向谭某请示并得到同意后,安排工作人员从其本人管理的账号为62×××22的小金库账户中提取现金人民币51000元,由被告人朱玉葵用于违规发放财务部“年终决算奖励”。其中被告人朱玉葵本人领取人民币8000元。
2013年11月21日,受谭某指示,被告人朱玉葵安排工作人员分别从其本人管理的账号为62×××69和62×××22的小金库账户中支取45000元和35000元,共计人民币80000元,由被告人朱玉葵用于违规发放“债权债务清理工作奖励”、“预算工作奖励”。其中被告人朱玉葵本人领取人民币37000元。
2014年2月11日,受杨某指示,被告人朱玉葵安排工作人员从其本人管理的账号为62×××69的小金库账户中提取现金人民币300000元,其中200000元交由该公司原营销部主任谭金旺(另案处理)用于违规发放“营销部嘉奖”。被告人朱玉葵本人领取人民币5000元。
2014年3月17日,被告人朱玉葵向杨某请示并得到同意后,安排工作人员从其本人管理的账号为62×××69的小金库账户中提取现金人民币62000元,由被告人朱玉葵用于违规发放“财务工作奖励”。其中被告人朱玉葵本人领取人民币15415元。
2014年11月3日,被告人朱玉葵向杨某请示并得到同意后,安排工作人员从其本人管理的账号为62×××69的小金库账户中提取现金人民币40000元,由被告人朱玉葵用于违规发放“财务工作奖励”。其中被告人朱玉葵本人领取人民币10000元。
2015年3月24日,受杨某指示,被告人朱玉葵安排工作人员从其本人管理的账号为62×××69的小金库账户中提取现金人民币1251062.03元,用于违规发放奖金。其中1201745元交由该公司原人力资源部主任邹萍(另案处理)用于发放“马矿公司2014年绩效奖”;49317.03元由被告人朱玉葵用于违规发放“财务工作奖励”。被告人朱玉葵本人共领取人民币68755元。
2015年3月27日,受杨某指示,被告人朱玉葵安排工作人员从其本人管理的账号为62×××68的小金库账户中提取现金人民币410245元,其中400000元交由邹萍通过银行转账给云某集团梁河矿业有限责任公司财务部用于违规发放“梁河公司2014年绩效奖励”;10245元交由邹萍用于违规发放“马矿公司2014年绩效奖励”。
另查明,2017年4月15日被告人朱玉葵经侦查机关电话通知后即到个旧市人民检察院接受讯问,并主动交待了上述犯罪事实,并退交了案款328125元。
原判根据上述事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作出如下判决:1、被告人朱玉葵犯私分国有资产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0元。2、赃款人民币144170元,违法所得人民币183955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原审被告人朱玉葵以本案系单位犯罪,未追究单位云某集团马拉格矿业有限责任公司的刑事责任,单位不构成犯罪则其亦不构成犯罪。本案认定“小金库”资金都是国有资产不符合事实,涉案的六个“小金库”中,至少有两个可能不是国有资产,应当经过依法认定或司法鉴定才能确定是否属于国有资产。其从单位所得系合法获取的收入,只是发放渠道错误,但不影响收入的合法性。其在工作中,已经向马矿谭某、杨某、宁某等领导反映过“小金库”的问题,已经尽职尽责,没有失职渎职。原判认定违法所得人民币183955元错误,该部分属于其合法收入。综上所述,应认定其行为无罪为由提出上诉。辩护人杨文钧以相同理由提出辩护意见。
个旧市人民法院在判决书中列举了认定本案事实的证据,相关证据均已在一审开庭审理时当庭出示并经质证。本院经依法全面审查,对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及所列证据予以确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