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审判决认定,2011年11月,被告人张学军任中共遂宁市安居区区委常委、组织部部长、党校校长职务。
一、贪污罪
1.2013年1月25日,张学军在新华文轩出版传媒股份有限公司文轩连锁分公司天府书城购买价值人民币6700元的购书卡17张,要求销售人员开具发票1张并将发票项目写成《十八大学习读本》。张学军将购书卡全部拿回家中。回单位后,张学军安排组织部党建办公室人员邹某将该购书卡费用在党费中报销。
2.2013年11月22日,张学军在新华文轩出版传媒股份有限公司文轩连锁分公司天府书城购买价值人民币19600元的购书卡11张,要求销售人员开具金额分别为9860元、9740元的发票2张并将发票项目写成《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党员手册》等内容。张学军将购书卡全部拿回家中,回单位后,张学军安排组织部党建办公室人员邹某将该购书卡费用在党费中报销。
3.2014年3月12日,张学军在新华文轩出版传媒股份有限公司文轩连锁分公司天府书城购买价值人民币18798元的购书卡19张,要求销售人员开具金额分别为9828元、8970元的发票2张并将发票项目写成《党支部建设的20个关键细节》、《中共中央关于全国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等内容。张学军将购书卡全部拿回家中。回单位后,张学军安排组织部党建办公室人员邹某将该购书卡费用在党费中报销。
4.2014年5月19日,张学军在新华文轩出版传媒股份有限公司文轩连锁分公司西南书城购买价值人民币18480元的购书卡19张,要求销售人员开具金额分别为10500元、7980元的发票2张并将发票项目写成《共产党员人生大讲堂道德修养课》、《中华正能量》等内容。张学军将购书卡全部拿回家中。回单位后,张学军安排组织部党建办公室人员邹某将该购书卡费用在党费中报销。
5.2014年9月10日,张学军在新华文轩出版传媒股份有限公司文轩连锁分公司遂宁书城购买价值人民币18780元的购书卡25张,要求销售人员开具金额分别为9240元、9540元的发票2张并将发票项目写成《党的纪律建设15讲》、《党史必修课/全景解读中国共产党九十余年的苦难与辉煌》等内容。张学军将购书卡全部拿回家中。回单位后,张学军安排组织部党建办公室人员邹某将该购书卡费用在党费中报销。
6.2014年12月19日,张学军在新华文轩出版传媒股份有限公司文轩连锁分公司天府书城购买价值人民币18700元的购书卡20张,要求销售人员开具金额分别为9400元、9300元的发票2张并将发票项目写成《新时期的共产党员标准》、《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工作现行条规汇编1993-2000》等内容。张学军将购书卡全部拿回家中。回单位后,张学军安排组织部党建办公室人员邹某将9400元的发票在党费中报销,安排组织部办公室主任李某1将9300元的发票在党校经费中报销。
7.2015年4月25日,张学军在新华文轩出版传媒股份有限公司文轩连锁分公司天府书城购买价值人民币18250元的购书卡19张,要求销售人员开具金额分别为8710元、9540元的发票2张并将发票项目写成《党员干部基本理论读本/新编干部培训教材》、《中国共产党与现代中国政治》等内容。张学军将购书卡全部拿回家中。回单位后,张学军安排组织部党建办公室人员邹某将8710元的发票在党费中报销,安排组织部办公室主任李某1将9540元的发票在党校经费中报销。
8.2012年12月,张学军安排邹某给自己私人购买“三星”牌手机1部及“ipad”电脑2部,并让邹某将相关费用在党费中报销。邹某联系安居区安居镇“星星文化”办公用品店,以购买党员教育培训资料名义开具发票2张,金额分别为人民币7340元、9300元,后邹某使用该2张发票将购买手机和“ipad”电脑的费用在党费中报销。
9.2013年1月,张学军安排邹某再次购买“ipad”电脑3部,并让邹某将相关费用在党费中报销。邹某联系安居区安居镇“星星文化”办公用品店,以购买党员教育培训资料名义开具发票2张,金额分别为人民币9000元、3000元,后邹某使用该2张发票将购买“ipad”电脑的费用在党费中报销。
10.2013年4月,张学军安排邹某在安居区委组织部党费中为其借款10000元,并让邹某将该借款使用报销方式进行处理。邹某联系安居区安居镇“星星文化”办公用品店,以购买党员学习培训资料名义开具发票1张,金额为人民币9800元,后邹某使用该发票在党费中冲抵被告人张学军的借支款9800元,并以加班生活费名义报销人民币200元。
11.2013年1月14日,安居区委组织部与四川省委组织部党课编辑部进行结算,四川省委组织部党课编辑部针对已收取征订《党课》教材费用开具发票1张,金额35070元,作为安居区委组织部征订杂志入账凭证。张学军安排邹某将该发票在安居区委组织部党费中重复报销供自己使用。
12.2013年2月5日,安居区委组织部与中共四川省委《四川党的建设》杂志社进行结算,中共四川省委《四川党的建设》杂志社针对已收取2013年党刊款开具发票1张,金额39859.20元,作为安居区委组织部征订杂志入账凭证。张学军安排邹某将该发票在安居区委组织部党费中重复报销供自己使用。
综上,被告人张学军以虚开发票、重复报销等方法套取公款,贪污金额人民币232877.2元。
二、受贿罪
(一)2次收受张某1现金人民币960000元
2011年11月,张学军兼任安居区遂安大道工程指挥部指挥长。2013年3月至9月,张某1挂靠遂宁市博雅装饰实业有限公司承建遂安大道项目路灯二期安装工程期间,张学军在张某1项目承建及工程资金拨付等方面为其打招呼提供帮助。2013年9月,遂安大道路灯二期安装工程结束,张某1在张学军住处楼下送给张学军现金人民币700000元。2014年2月,张某1在张学军住处楼下再次送给张学军现金人民币260000元。
2015年2月,张学军在遂宁市船山区体育馆附近的“爱尚咖啡”将收受的人民币960000元现金退还给张某1。
(二)4次收受曾某现金人民币12000元
2012年1月的一天,安居区畜牧局局长曾某为从该局提拔1名业务副局长,在张学军办公室送给张学军现金人民币3000元。
2012年9月的一天,曾某为在安居区畜牧局设置总兽医师岗位,在张学军的办公室送给张学军现金人民币3000元。
2013年1月的一天,曾某为安居区畜牧局能招收大学生并将编制纳入事业单位招考中,在张学军的办公室送给张学军现金人民币3000元。
2013年6月的一天,曾某为使安居区委组织部不收回安居区畜牧局空闲的编制,在张学军的办公室送给张学军现金人民币
3000元。
(三)5次收受段某1现金人民币24000元
2012年1月的一天,安居区畜牧局副局长段某1为调整工作,在张学军的办公室送给其现金人民币5000元。2012年2月,段某1前往该区磨溪镇担任镇长职务。
2013年1月的一天,段某1与安居区磨溪镇党委书记陈某1一起在张学军的办公室,以拜年的名义送给张学军现金人民币
10000元。
2013年底,张学军的母亲去世,在遂宁市船山区小北街,段某1送给张学军现金人民币3000元。
2014年4月的一天,张学军过生日,在遂宁市船山区西山路“印象山庄”农家乐,段某1送给张学军现金人民币3000元。
2014年下半年的一天,张学军的父亲去世,在遂宁市船山区小北街,段某1送给张学军现金人民币3000元。
(四)6次收受杨某1现金人民币26000元
2012年1月的一天,时任安居区马家乡党委书记的杨某1与该乡乡长陈某2到张学军办公室,以拜年的名义送给张学军现金人民币5000元。
2013年2月的一天,杨某1与陈某2到张学军办公室,以拜年的名义送给张学军现金人民币5000元。
2013年7月的一天,杨某1为给时任马家乡党政办公室主任的杨某2争取该乡组织宣传员一职,2人在张学军的办公室送给张学军现金人民币5000元。后杨某2被提拔为马家乡组织宣传员。
2013年12月,张学军的母亲去世,在遂宁市船山区小北街,杨某1送给张学军现金人民币3000元。
2014年1月的一天,已经调任安居区横山镇党委书记的杨某1为感谢张学军的关照,与该镇镇长王某1以拜年的名义,在张学军的办公室送给张学军现金人民币5000元。
2014年4月的一天,张学军过生日,杨某1在船山区西山路的“印象山庄”农家乐,送给张学军现金人民币3000元。
(五)7次收受周某现金人民币32000元
2012年1月春节前的一天,时任安居区步云乡党委书记的周某,在张学军的办公室以拜年的名义送给张学军现金人民币
3000元。
2013年2月春节前的一天,周某在张学军的办公室以拜年的名义送给张学军现金人民币3000元。
2014年2月春节前的一天,周某到张学军的办公室请求其帮忙调整工作,并以拜年的名义送给张学军现金人民币5000元。
2013年12月,张学军的母亲去世,在遂宁市船山区小北街,周某送给张学军现金人民币3000元。
2014年下半年的一天,张学军的父亲去世,在遂宁市船山区小北街一小区,周某送给张学军现金人民币3000元。
2014年4月的一天,张学军过生日,在船山区西山路的“印象山庄”农家乐,周某送给张学军现金人民币5000元。
2015年春节前的一天,已经调任安居区中兴镇党委书记的周某为感谢张学军的关照,在其办公室以拜年的名义送给张学军现金人民币10000元。
(六)5次收受段某2现金人民币38000元
2012年春节前的一天,时任安居区安居镇镇长的段某2为拉近与张学军的关系,在张学军的办公室以拜年的名义送给张学军现金人民币10000元。
2013年8、9月,段某2调至安居区柔刚街道办事处任党工委书记,为给办事处配备能力强的干部,段某2在张学军的办公室送给张学军现金人民币10000元。
2013年底,段某2为配齐柔刚办事处领导班子成员及一般干部人员,在张学军的办公室以拜年的名义送给张学军现金人民币10000元。
2014年4月的一天,张学军过生日,在船山区西山路的“印象山庄”农家乐,段某2送给张学军现金人民币5000元。
2014年下半年的一天,张学军的父亲去世,在遂宁市船山区小北街一小区,段某2送给张学军现金人民币3000元。
(七)1次收受蒋某现金人民币40000元
2012年年底的一天,安居区工业园区副主任蒋某为将自己身份从事业副科职编制解决成行政副科职编制,在张学军的办公室送给张学军现金人民币4万元。2013年底,蒋某被任命为安居区工商联副主席,同时兼任临港产业园区副主任,身份从事业副科职编制解决成行政副科职编制。
(八)4次收受冷某现金人民币12000元
2012年1月春节前的一天,时任安居区发改局局长的冷某为使该局援藏干部杨某3继续留在发改局工作,在张学军的办公室以拜年的名义送给张学军现金人民币3000元。
2012年4月的一天,张学军过生日,在船山区北门未来城“澳门豆捞”饭店,冷某送给张学军现金人民币3000元。
2014年4月的一天,张学军过生日,在船山区西山路的“印象山庄”,冷某送给张学军现金人民币3000元。
2014年下半年的一天,张学军的父亲去世,在遂宁市船山区小北街一小区,冷某送给张学军现金人民3000元。
综上,张学军共计34次收受8人现金人民币1144000元,在案发前退还人民币960000元。
三、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
张学军自1989年8月参加工作,至2015年8月,其工资、奖金、津补贴、稿费等收入共计826676.13元;张学军之妻漆某自1990年12月参加工作,至2015年8月,其工资、奖金等收入共计1317766.36元;张学军夫妻接受漆某父母赠予现金人民币91000元、赠予股票变现人民币20000元、继承张学军父母遗产人民币65000元、因婚丧收礼金人民币100000元,共计收入人民币276000元。二人全部收入共计2420442.29元。
张学军及其妻漆某于1999年4月16日生育一子张子淇。张学军从1989年8月至2014年生活消费支出150455.75元,其妻漆某从1990年12月至2014年生活消费支出149029.33元,其子张子淇从1999年4月至2014年生活消费支出131008.5元,3人共计支出人民币430493.58元。张学军在遂宁市船山区购买住房3套、成都市锦江区购买住房2套及车位1处、温江区购买住房1套,共计支付购房款及契税人民币3567317.68元;漆某为张学军投保泰康金满仓两全保险(分红型),支出保险费人民币433000元。上述3项合计支出人民币4430811.26元。
2015年3月10日,张学军以张某2的名义向遂宁柔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出借人民币2427000元;2015年3月16日,张学军以自己的名义向遂宁柔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出借人民币216000元;2015年3月17日,张学军以李某2的名义向遂宁柔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出借人民币1838000元;2015年3月19日,张学军以李某2的名义向遂宁柔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出借人民币1808000元;2015年3月23日,张学军以岳母谭谋的名义向遂宁柔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出借人民币1582000元;2015年5月13日,张学军之妻漆某向大英采和文化资产投资有限公司出借人民币196000元。以上合计出借资金人民币8067000元。
截止2015年10月26日,张学军在各银行存款人民币20744.03元,美元2862.73元;漆某银行存款人民币136112.52元。2人合计银行存款人民币156856.55元,美元2862.73元。
2014年6月23日,张学军分2笔共计向遂宁市安居区委老干部局上交礼金51000元;2015年3月12日向中共遂宁市安居区委组织部上交礼金20000元;2014年12月9日向中共遂宁市安居区纪律检查委员会上交礼金20000元,张学军共计上交违纪金额91000元。
张学军家庭总收入人民币2420442.29元,犯罪金额人民币268929.2元,各项收入共计人民币2689371.49元。张学军家庭生活消费支出、购买房屋及车位、购买人身保险、上交违纪金额4项共计支出人民币4521811.26元,出借款人民币8067000元,银行存款人民币156856.55元,各项支出与出借款、银行存款共计12745667.81元。张学军多出人民币10056296.32元不能说明合法来源。
2015年5月17日晚,张学军为规避组织调查,从遂宁出逃到达州。2015年5月20日,中共遂宁市纪律检查委员会工作人员在四川省达州市通川区西外“青华园”小区8栋17楼1号张学军的同学何某家将其通知到案接受调查。
2015年8月11日,中共遂宁市纪律检查委员会将张学军涉嫌贪污、受贿、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一案移送遂宁市人民检察院。
案发后,遂宁市人民检察院扣押张学军涉嫌贪污的“ipad”电脑5部,新华文轩购书卡164张;涉嫌受贿款项人民币96万元;涉嫌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的融资款人民币7343924.27元。中共遂宁市纪委扣押张学军涉嫌违纪款人民币164002元。
认定上述事实,有经原庭审质证、认证的案件移送函、立案决定书、遂宁市人民检察院关于报请许可对遂宁市第六届人大代表张学军采取强制措施的函、拘留决定书、拘留证、逮捕决定书、逮捕证、到案情况说明、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户籍信息、公务员登记表、干部任免审批表、遂宁市县级干部年度考核登记表、安居区委组织部记账凭证、新华文轩出版传媒股份有限公司文轩连锁分公司机打发票、购书卡照片及辨认笔录、新华文轩出版传媒股份有限公司预收款通知单、提货卡销售到账凭证、工程内部管理协议书、路灯购销安装工程合同、银行交易凭证、2013年安居区畜牧系统公招报告、公务费用报销单及票据、借条、职工标准工资管理卡、工资审批表、工资情况说明、遂宁市城镇居民支出情况表、房屋所有权存根、职工购买单位住房合同、商品房买卖合同、泰康金满仓两全保险投保单、融资资料、侦查说明、退缴违纪金额相关材料、遂宁市安居区畅安融资理财信息咨询有限公司提前退款清算表等证据证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