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审理查明:2006年至2016年,被告人王蔚在担任天津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局市政工程规划管理处助理调研员、天津市规划局市政处副处长及天津市规划局北辰区规划分局党组书记、局长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吴某1、宁某1、陈某等八人在工程规划审批、介绍工程业务等方面谋取利益,索取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共计919.5321万元。另查,自2002年10月始,王蔚的个人及家庭财产、支出明显超过其个人及家庭的合法收入,且对差额部分1308.24321万元不能说明来源。具体事实如下:
一、受贿罪
(一)被告人王蔚利用职务便利,为吴某1谋取利益,索取吴某1财物共计562.91万元的事实
2010年至2015年,被告人王蔚在担任天津市规划局市政处副处长、天津市规划局北辰区规划分局党组书记、局长期间,为吴某1在河东万达广场35KV专用变电站电源线工程规划审批、春泽苑项目(北辰区宜兴埠镇旧村改造项目)规划审批等事项上提供帮助。2010年2月,王蔚为给其特定关系人崔某购买汽车,向吴某1索取20万元。2014年1月,王蔚为给崔某购买汽车,向吴某1索取42.91万元。2015年5月,王蔚为向其特定关系人袁某支付补偿款,向吴某1索取500万元。以上共计562.91万元。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
1.被告人王蔚利用职务便利,为吴某1在河东万达广场35KV专用变电站电源线工程规划审批事项上提供帮助的证据
(1)证人吴某1(梅某电力公司实际控制人)的证言证明:1998年前后,其与王蔚相识,后来其做地下电缆工程,与王蔚的关系更加紧密,经常找他帮忙。梅某电力公司是其注册成立的,法定代表人赵某1,主要做地下电缆工程和变电站安装工程,地下电缆工程需要市规划局市政处审批路由。王蔚是天津市规划局市政处副处长,可以帮助其承揽的工程业务尽快通过审批和验收,从而使其能够承揽到更多的业务。2009年,天津河东万达广场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河东万达公司)确定由天钢变电站为河东万达广场项目供电,但其间线缆路径很长,有铁路、河道、桥梁,牵扯部门较多。河东万达公司经多方协调未果,该公司工程部负责电力的部长杨某了解到其和王蔚比较熟悉,遂请其帮忙协调,并将该工程交由其承揽。随后其找王蔚协调此事,王蔚答应并以市规划局的名义多次召开现场协调会进行协调,最终顺利通过了审批手续。后其用天津市正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正兴建筑公司)的执照签订合同承揽了河东万达广场35KV专用变电站电源线工程,并由梅某电力公司承担保证责任。该工程合同价款1900万元,其获利500多万元。
(2)证人杨某(河东万达公司工程部机电主管)的证言证明:河东万达广场35KV专用变电站电源线工程是河东万达广场项目的供电工程,供电线路需要报市规划局审批,该线路路径长,线路周边需要协调各种关系才能通过。当时集团要求河东万达广场必须于同年11月开业,时间特别紧张。其了解到吴某1和市规划局市政处副处长王蔚关系很好,可以通过王蔚帮忙协调审批事项,就推荐吴某1的公司作为该工程的承包商。为了顺利通过市规划局的路由审批,河东万达公司遂将该工程承包给了吴某1的正兴建筑公司。在签合同之前,其曾给吴某1打电话催审批进度,吴某1说他已经给王蔚打过招呼。王蔚为此还参加了多次协调会,加快协调进度,审批很快就下来了。
(3)证人赵某1(梅某电力公司法定代表人)的证言证明:其是梅某电力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及总经理,负责公司工程进度以及日常后勤保障工作,公司实际控制人是吴某1。该公司主要承揽电力工程、电力设备安装等工程项目。河东万达广场35KV专用变电站电源线工程项目是吴某1承揽下来的,梅某电力公司是保证人。其通过吴某1的引荐认识的王蔚,知道他在市规划局工作,为吴某1承揽电力方面的工程帮了不少忙。
(4)证人高某1(天津市正兴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副经理)的证言证明:天津市正兴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以前的名称是正兴建筑公司,吴某1是公司的项目部经理,负责承揽业务。吴某1可以用正兴建筑公司的资质承揽工程。河东万达广场35KV专用变电站电源线工程是吴某1联系的,并由他代表正兴建筑公司签订协议,正兴建筑公司只负责工程的安全监管以及收款和结款,提供技术支持和资金保障,具体情况由吴某1负责。项目结束之后,发包单位会把工程款打到正兴建筑公司,正兴建筑公司再把吴某1垫付的工程费用及佣金打给吴某1。且有证人宗某(天津市正兴市政工程有限公司董事长)的证言予以佐证。
(5)证人杜某(时任天津市规划局市政处科员)的证言证明:其在市规划局市政处工作时负责河东区的市政基础设施审批规划,负责报件材料的基础审理,发表初审意见,并提交上级领导审阅。王蔚是负责建设管线类审批以及发放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副处长。河东万达广场35KV专用变电站电源线工程项目的初审是其承接的,该项目在审核规划方案阶段,出现比较大的问题,供电线路规划与一条铁路线有冲突。当时为了解决该问题召开了很多次协调会,都是王蔚参加的。之后王蔚在市政处的会议上多次催促项目的审批进度,其不敢怠慢,就加快了审批进度。
(6)证人郭某(时任天津市规划局市政处处长)的证言证明:2008年8月至2014年8月,其在市规划局市政处任处长时,负责全面工作,副处长王蔚分管市政管线的规划审批工作。在审批流程上,先是由承办人收件后进行初审,并就相关材料提出意见后报王蔚审批,王蔚审核意见后,提出同意或不同意的意见,上处会议讨论并作出决议。河东万达广场35KV专用变电站电源线工程在处会议上讨论过,当时王蔚对该工程很上心,多次说要加快审批进度,为加快进度还召开过现场协调会。最后这个项目的路由、路径等市政规划审批都顺利通过。
(7)市政工程规划设计方案申报表、承办表、天津市规划局行政审批事项市政工程规划设计方案审定通知书、会议纪要等证明:2010年4月12日,河东万达公司申报河东万达广场35KV专用变电站电源线工程选线规划,同年4月14日王蔚在申报表上批“请杜某急办”,同年4月21日核发规划设计方案审定通知书。同年6月9日,河东万达公司申报河东万达广场35KV专用变电站电源线工程路径规划,申报表上有“该路径跨东丽区。市政王处同意补办路径规划9/6”字样,同年6月12日核发规划设计方案审定通知书。
(8)合同书、合同价款调整记录证明:2010年7月13日,正兴建筑公司作为承包人,与发包人河东万达公司、天津市华运商贸物业有限公司签订合同,承包河东万达广场、红星国际广场35KV专用站电源线路由工程,合同总价款为1990万元。
(9)被告人王蔚的供述证明:吴某1是梅某电力公司的实际控制人,主要做地下电缆工程,工程施工前后需要市规划局市政部门审批和验收。其任市规划局市政处副处长期间主要负责前期路由审批,其帮助吴某1承揽的业务尽快通过审批和验收,使吴某1能够承揽到更多的业务。河东万达广场35KV专用变电站电源线工程是2009年天津市的重点项目,路由审批是其负责的。该工程从东丽区到河东区,路径很长,其间既穿铁路又过河道,涉及多个部门。河东万达公司需征得交通、市政、河道、电力、地铁、铁路及区政府等相关部门的认可后,委托规划院分别作出选线和路径规划,然后报市规划局市政处审批。在该项目审批过程中,吴某1请其帮忙加快路由审批进度,其同意了。为此,市规划局召集过两次现场协调会,用了两三个月的时间就完成了审批。
2.被告人王蔚利用职务便利,为吴某1在春泽苑项目规划审批事项上提供帮助的证据
(1)证人吴某1的证言证明:其曾找王蔚协调过其朋友王某10在北辰区做的“亿嘉合”项目的路由审批。王蔚答应并办理了此事。
(2)证人孟某(时任天津市规划局北辰区规划分局建设管理科科员)的证言证明:天津市亿嘉合置业有限公司申报的春泽苑项目是其经手办理的,局长王蔚曾让其在规划审批上加快进度。
(3)证人史某1(时任天津市规划局北辰区规划分局副局长)的证言证明:其任副局长时分管规划科和建设管理科,期间天津市亿嘉合置业有限公司申报过北辰区宜兴埠镇旧村改造项目。在该项目的规划审批过程中,局长王蔚说该项目是他一个朋友做的,他已经跟建设管理科的孟某打过招呼让加快项目审批进度。
(4)总平面设计方案承办表、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承办表、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承办表、会议纪要等证明:2014年下半年至2015年初,天津市亿嘉合置业有限公司春泽苑项目的规划审批情况,天津市规划局北辰区规划分局承办人为孟某,审批人为史某1。王蔚多次主持召开局长业务案件会审会议,同意核发相关设计方案及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5)被告人王蔚的供述证明:其任北辰区规划分局局长期间,吴某1找其帮忙协调北辰区“亿嘉合”项目的路由审批事项,说是他朋友做的,请其帮忙尽快通过审批。其看在吴某1的面子上就答应了。后其催促过主管副局长史某1,让他督促一下孟某,该项目很快审批通过。
3.被告人王蔚索取吴某1共计562.91万元的证据
(1)证人吴某1的证言证明:2010年春节前,王蔚找其要20万元用于他的情妇崔某购买汽车,其让公司员工刘某2用她的名字办了一张农业银行卡并存入20万元,后其将银行卡给了王蔚。2012年的一天,王蔚说给其业务上帮忙的事经常需要请客送礼,让其给他一张存好钱的银行卡。后其用朋友许某的名字办了一张农业银行卡交给了王蔚。每当钱消费的差不多了王蔚就让其往卡里打钱。该银行卡里的钱都是其存入的。2013年底,王蔚打电话说崔某找他要钱购买汽车,让其往银行卡里打40万元。其就安排公司会计薛某从其岳母高某2银行卡里取出40万元转存进去,是分两笔各20万元存的。2015年4月底一天晚上吃饭时,王蔚说他的情妇袁某怀孕流产了,找他要500万元,让其帮帮忙。其答应给他凑凑。过了几天其告诉王蔚钱已凑齐。同年5月4日上午,王蔚打电话让其将300万元现金送到他家附近马场道干部俱乐部门口,另外200万元让其直接汇给袁某。后其从办公室床下工程备用金中拿了300万元现金,分200万元、100万元装了两个纸箱,开车赶到干部俱乐部门口,见面后其将装钱的纸箱搬到了王蔚的车上。随后王蔚给其一个写有袁某银行卡号的纸条,并嘱咐其安排别人给袁某汇款。其回到公司后又从办公室床下工程备用金中拿了200万元,装进纸箱。打电话让许某将该200万元按照王蔚写的纸条汇给了袁某。
(2)证人刘某2(梅某电力公司员工)的证言证明:2010年初,吴某1说一个朋友急用钱,给其一张银行卡让其转存20万元到以其名义办的另外一张银行卡上。其按照吴某1的要求办好后将两张卡都交给了吴某1,以其名义办的银行卡尾号是5411。
(3)证人薛某(梅某电力公司员工)的证言证明:尾号0814的农业银行卡是吴某1安排其用许某的身份证办理的,办完卡后,其按照吴某1的安排从他爱人李某1的银行卡中取出25万元,存入了新办的银行卡中,将卡给了吴某1,吴某1交给他的朋友王蔚使用了。之后吴某1多次安排其从李某1、高某2、吴某2的银行账户中给该银行卡转钱。2014年初的一天,吴某1让其向该银行卡转存40万元,说王蔚的朋友买车要用,并给了其高淑云的银行卡。因银行规定一个账户当日转款限额不能超过20万元,吴某1又给了其吴某2的银行卡和网上银行U盾。其从高淑云的银行卡取款40万元,分别通过高淑云和吴某2的账户转到了尾号0814的银行账户中。
(4)证人许某的证言证明:2012年7月19日,其与吴某1、薛某一起去了农业银行,吴某1用其身份证办了一张尾号0814的银行卡,并让薛某存入25万元。另外,尾号2177的农业银行卡也是吴某1用其名字办的,一直由吴某1使用。2015年5月4日,吴某1打电话让其去公司,到公司后吴某1让其把装有200万元现金的纸箱拿到公司附近的银行,帮他存到袁某的银行账户里。其没多问,就抱着纸箱去了浦发银行,按照吴某1吩咐把钱存进了袁某的银行账户。
(5)证人宁某1的证言证明:2015年5月4日上午,王蔚打电话让其去他家车库,其赶到后王蔚从车里搬出一个纸箱子,说里面是100万元现金,让其转给袁某,并给了其袁某招商银行的账号。其回家后找爱人王某3要了她的招商银行卡和身份证,将100万元存入王某3的银行卡,随后转给了袁某。转完款后,其打电话告诉了王蔚。
(6)证人李某1(吴某1妻子)的证言证明:梅某电力公司是其爱人吴某1开办的公司,主要承揽电力工程。吴某1做电力生意,用钱的地方比较多,他借用其名字开银行卡使用是很常见的,也拿女儿吴某2和其母亲高某2的身份证办过卡。
(7)证人吴某2(吴某1女儿)的证言证明:吴某1用其身份证办过几张银行卡,但具体情况其不清楚。尾号9116的农业银行卡可能是吴某1用其名字办的,其没用过该银行卡。
(8)证人崔某的证言证明:2008年3月,其与王蔚相识,后确定情人关系。2010年初,其跟王蔚说想买辆车,王蔚就说他出钱买,让其选好车型和颜色。同年2月的一天晚上,王蔚给其一张银行卡。转天其去北京运通博恩4S店购买了一辆速腾轿车,其用王蔚给的银行卡支付了14万余元的购车款及1万多元的税费。回天津后,其将银行卡还给了王蔚。2013年底,天津市即将实施机动车摇号限购措施,其当时在捷丰奥迪4S店工作,提前知道了消息,就决定赶在限购措施实施前购买汽车。当时其手头没那么多钱,就给王蔚打电话让他帮帮忙,王蔚很爽快地答应了。2014年1月初的一天下午,王蔚拿着银行卡到捷丰奥迪4S店,其用王蔚给的银行卡支付了42.91万元的购车款。
(9)证人袁某的证言证明:2014年4月,其在安徽黄山旅游时与王蔚相识,同年8月发展为情人关系。后因王蔚说不可能与其在一起,便让王蔚履行承诺一次性给其500万元。王蔚说钱太多,放在一张卡里太显眼,让其提供两个银行卡号。其就将浦发银行和招商银行的银行卡号告诉了王蔚。后经查询,其发现王蔚通过别人的银行账户,在2015年5月4日往其尾号7571的浦发银行卡和尾号5802的招商银行卡分别转入了200万元和100万元。
(10)证人王某1(王蔚妻子)的证言证明:2015年5月的一天中午,王蔚回家时抱着一个大纸箱子,其打开看到里面都是现金。王蔚让其清点一下放起来。其数了数一共是200万元。过了大约一周,其让父亲王某7帮忙存到了银行。
(11)账户明细清单证明:刘某2名下尾号5411的农业银行卡于2010年1月23日开卡并存入20万,同年2月25日消费三笔,分别为14.78万元、6165.01元、9474元。
(12)银行卡账户明细清单、交易凭条、联网核查凭证等书证证明:许某名下尾号0814的农业银行卡于2012年7月19日开卡,当日从李某1名下尾号5412的农业银行卡支取25万元转存入该卡,同年11月16日,转存入10万元;2013年7月2日,自李某1名下尾号9410的农业银行卡转存入10万元;同年8月22日,自吴某2名下尾号为9116的农业银行卡通过网银转账存入10万元;2014年1月7日,自高淑云名下尾号5878的农业银行卡支取40万元,转存入20万元,另20万元转存入吴某2名下尾号9116的农业银行卡,并通过网银转账存入该卡,同日该卡刷卡消费42.91万元;同年3月26日、6月11日,自吴某2名下尾号9116的农业银行卡通过网银转账分别存入20万元、2万元;同年11月28日,自许某名下尾号2177的农业银行卡转存入50万元。
(13)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刷卡凭证、车辆出库信息表证明:2010年2月25日,崔某在北京运通博恩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使用尾号5411的农业银行卡支付大众速腾汽车购车款14.78万元。2014年1月7日,崔某在天津港保税区捷丰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使用尾号0814的农业银行卡支付奥迪汽车购车款42.91万元。
(14)开户信息及历史明细查询单、交易明细表、个人业务填单凭证证明:2015年5月4日,许某存入袁某名下尾号7571的浦发银行卡200万元。同日,王某3名下尾号6666的招商银行卡存入100万元,并于同日转入袁某名下尾号5802的招商银行卡。
(15)被告人王蔚的供述证明:2008年,其与崔某相识并确定了情人关系。2010年初,崔某要其给她买辆车,其找吴某1要了一张存有20万元的银行卡给了崔某,崔某使用该银行卡购买了一辆速腾轿车,回来告知其车款和契税共花费16万多元,卡里剩余的钱其后来用于个人消费了。2012年的一天,其对吴某1说帮他揽活经常要请人吃饭唱歌,让他用别人的名字开一张银行卡并存入几十万元方便使用。过了几天,吴某1给其一张农业银行卡,说里面存了25万元,让其先用着,用没了就和他说一声,他及时往卡里续钱。2014年初,崔某打电话说天津市要实施机动车摇号限购措施,她想买辆奥迪Q5轿车,需要40多万元,让其帮帮忙。其就让吴某1往卡里打40万元,并到崔某工作的捷丰奥迪4S店将银行卡交给了崔某。崔某购车刷卡后把银行卡还了回来。2015年4月底,其和吴某1等几个朋友在一次吃饭时,私下对吴某1说袁某因为怀了其孩子,要求其与爱人离婚,其想给500万元了事,让吴某1帮帮忙拿500万元,吴某1答应了。同年5月4日上午,吴某1打电话说钱准备好了,其让吴某1把300万元现金送到其家附近马场道干部俱乐部门口。见面后,吴某1把两个大纸箱从他驾驶的汽车后排座搬到其车上,说两个箱子分别装了100万元、200万元。其让吴某1将剩下的200万元直接打到袁某的银行卡里,并将写有袁某银行卡号和名字的纸条给了吴某1,嘱咐吴某1找别人给袁某去存钱。随后其打电话叫来宁某1,将装有100万元的箱子给他让他汇给袁某,当日宁某1回复说已将钱打给了袁某。剩余200万元其拿回家交给了爱人王某1,后由王某1存入银行做了理财。
(二)被告人王蔚利用职务便利,为宁某1、宁某2谋取利益,索取宁某1、宁某2160万元的事实
2010年至2015年,被告人王蔚在担任天津市规划局市政处副处长、天津市规划局北辰区规划分局党组书记、局长期间,利用职务便利,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为宁某1、宁某2的公司免受行政处罚提供帮助,承诺为宁某1、宁某2在提供市政工程供热管网信息、介绍客户等事项上提供帮助。2015年3月,王蔚为给其特定关系人袁某支付补偿款,向宁某1、宁某2索取160万元。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
1.被告人王蔚利用职务便利,承诺为宁某1、宁某2在提供市政工程供热管网信息、介绍客户等事项上提供帮助的证据
(1)证人宁某1(天津龙泉地热开发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的证言证明:其父亲宁某2从2005年开始承揽地热管网工程业务,因不具备相关资质,就借用河北大元建业集团公司(以下简称大元建业公司)的营业执照承揽工程。2012年,经宁某2介绍,其与时任天津市规划局市政处副处长王蔚相识。宁某2说王蔚承诺过帮忙介绍管网工程,让其好好联系,还让王蔚帮其多接触一些规划和市政府供热方面的领导。2014年下半年,其跟王蔚说了准备转行做地热的想法,王蔚表示可以利用他担任北辰区规划分局局长的便利帮忙安排使用地热的客户。
(2)证人宁某2(天津市源运保温管制造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的证言证明:2005年左右,其开始承揽地热管网工程,因不具备相关资质,就借用大元建业公司的营业执照承揽工程。2010年,其与时任市规划局市政处副处长王蔚相识。为了让王蔚帮忙介绍工程,其经常和他联系,并托付他帮其子宁某1多接触一些规划和市政方面的领导,王蔚答应了。2014年下半年,其为转行做地热生意成立了天津市龙泉地热开发科技有限公司,当时王蔚已调任北辰区规划分局局长,其让宁某1找王蔚帮忙在北辰区开拓市场。王蔚答应以后在北辰区建设规划中尽量让开发商使用其地热资源。
(3)证人郝某(时任大元建业公司京津工程局负责人)的证言证明:2009年,其与宁某2相识。后经协商,宁某2借用大元建业公司的执照承揽工程,按照工程总合同价款的一定比例缴纳管理费。2012年,宁某2成立了天津源运保温管制造有限公司,继续借用大元建业公司的营业执照。宁某2的工程款由发包单位先全额打到大元建业公司账户,大元建业公司扣除管理费后,将余款转入宁某2的个人账户或他的公司账户。从2009年至今,宁某2承揽过的工程总价款有上千万元。
(4)天津市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工程施工中标通知书、明细分类账等证明:2011年至2014年,大元建业公司承揽天津市东北郊热电厂供热(中心城区)主管网、北塘热电厂供热管网等工程项目,以及向宁某2结算工程款的情况。
(5)公司设立登记申请书、法定代表人信息、公司设立登记审核表等证明:天津市源运保温管制造有限公司成立于2012年初,法定代表人宁某2,后变更为宁书金,经营范围为保温管及管件生产、加工销售。天津市龙泉地热开发科技有限公司成立于2015年8月3日,法定代表人宁某1,经营范围为地热环保工程设计、施工,地热开发综合利用方案设计、施工,热力工程管道铺设、供热二次网工程施工等。
(6)被告人王蔚的供述证明:2010年秋,其与宁某2相识,当时其任市规划局市政处副处长,主管全市市政地下管网工程规划审批工作。宁某2是做供热地下管网工程的,为此多次请其帮忙介绍市政供热管网工程,提供供热管网工程信息,还让其帮他的儿子宁某1多结识一些市政供热圈里的人,以方便他们家多承揽工程。后其多次带宁某1参加相关的饭局,并许诺给他家介绍工程。2014年,其任北辰区规划分局局长后,宁某1说他家开了个地热方面的公司,让其把北辰区规划中关于利用地热能源方面的信息及时告知以便于开拓客户,并让其帮忙多介绍些使用地热资源的用户,其答应了。
2.被告人王蔚利用职务便利,为宁某2的公司免受行政处罚提供帮助的证据
(1)证人宁某1的证言证明:2015年11月,其家里的公司在参加一个工程招投标时,因违规借用公司围标将被天津市行政许可中心处罚,被认定围标的公司要被罚款且半年内不准参加招投标。宁某2让其找王蔚托关系摆平此事,其打电话告诉了王蔚,王蔚说没问题。没过几天王蔚就摆平了此事,只罚了一点钱,但没有进行停止招投标的处罚。
(2)证人宁某2的证言证明:2015年11月,其在参加一个工程招投标时因违规借用公司围标将被天津市行政许可中心处罚,被认定围标的公司要被罚款且半年内不准参加招投标。其让宁某1找王蔚帮助找关系摆平此事。没几天,宁某1说王蔚帮忙已摆平。
(3)证人李某2(天津市人民政府行政审批管理办公室公共服务管理处处长)的证言证明:2015年11月中旬的一天晚上,王蔚打电话说他一个朋友的公司参加市里的招投标项目时违规,涉嫌串标将要被招标站处罚,让其找人疏通一下关系,说他朋友的公司可以接受罚款处罚,只要别停招投标资质就行。他还说招标站那边负责处罚他朋友公司的是副站长王某2。其答应会找王某2疏通一下关系。王蔚催其抓紧办,处罚结果转天就要发出,不然会来不及。打完电话后王蔚用短信将相关情况以及涉及人员的名单发了过来。其随即给王某2打电话介绍了情况,并说是北辰区规划分局局长王蔚托付的,并将短信转发给了王某2。王某2说会尽快帮忙问问。转天王蔚打电话问事情的进展,其答复说王某2已经答应帮忙了,应该没有太大问题。后来王蔚还多次问其这件事的进展。后王某2告诉其这事已经过去了,不涉及串标处罚的问题。
(4)证人王某2(时任天津市建设工程招标监督管理站副站长)的证言证明:天津市建设工程招标监督管理站的主要职责是监督管理天津市建设工程招投标活动。2015年下半年的一个晚上,负责天津市行政许可中心进驻单位窗口服务工作的李某2给其打电话,说市规划局王蔚的一个朋友的公司涉及围标问题,让其帮忙看看,说如果是真的就只罚款,别做取消相应年限投标资格或吊销营业执照的处罚,其答应给看看。最后,该公司没有被处罚,因为围标问题很难认定,认定不了就处罚不了。
(5)被告人王蔚的供述证明:2015年11月,宁某1说他家的公司在承揽一个供热管网工程时,因在招投标过程中围标将被天津市行政许可中心处罚,将要受到半年内不准参加招投标及行政罚款的处罚,请其帮忙协调。其找市行政许可中心的李某2帮助宁某1家解决了此事。
3.被告人王蔚索取宁某1、宁某2160万元的证据
(1)证人宁某1的证言证明:2015年3月初,王蔚说他和袁某闹翻了,袁某找他要200万元,让其帮忙,其回家和宁某2说了,宁某2很不高兴,只给了其160万元,其打电话告诉了王蔚。王蔚说他找袁某要个银行账号,让其直接把钱打过去。随后将银行账号发了过来。其让宁某2将160万元打到其妻子王某3的银行卡上,再由王某3打入袁某的账户。
(2)证人宁某2的证言证明:2015年3月初,宁某1说王蔚让一个女的怀孕了,人家找他要200万元了事,他自己手里没有钱,叫宁某1先给那女的汇200万元。其为了日后王蔚能继续给其揽活,就让宁某1给王蔚出了160万元。由其银行账户转到儿媳王某3的账户,再由王某3账户打到王蔚指定的一个银行账户里。
(3)证人王某3(宁某1妻子)的证言证明:2015年3月的一天,宁某1说有一笔160万元的设备款需要从宁某2的账户转到其银行账户,让其给一个名叫袁某的人汇了过去。
(4)证人袁某的证言证明:2015年2月初,其怀孕了,但王蔚不想要孩子,后其自然流产,其也知道了王蔚不会与他爱人离婚。其给王蔚打电话,王蔚表示还是愿意与其在一起,为了表明他的真心,愿意把他个人的钱都给其,并让其将银行账户告诉他。过了些日子,王蔚发短信问其钱收到没有,其查了一下,发现在2015年3月20日其尾号0365的招商银行卡转入了160万元。
(5)历史交易明细表等证明:2015年3月20日,宁某2名下尾号7353的银行卡向王某11名下尾号6666的招商银行卡汇入160万元,同日,由该卡汇入袁某名下尾号0365的招商银行卡160万元。
(6)被告人王蔚的供述证明:2015年初,袁某怀孕,逼其与爱人王某1离婚。其向袁某表示其不能离婚,只能给她些钱做补偿,袁某勉强答应。同年3月的一天晚上,其让宁某1帮忙拿200万元,过了几天,宁某1说只凑了160万元。其将袁某的银行卡号给了宁某1,让宁某1直接打到袁某银行卡里。
(三)被告人王蔚利用职务便利,为陈某谋取利益,收受陈某给予的92万元的事实
2008年至2015年,被告人王蔚在担任天津市规划局市政处副处长、天津市规划局北辰区规划分局党组书记、局长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鼎诚担保公司法定代表人陈某在介绍工程履约担保业务等事项上提供帮助。2014年2月,王蔚收受陈某给予的92万元。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
1.被告人王蔚利用职务便利,为陈某介绍工程履约担保业务的证据
(1)证人陈某(鼎诚担保公司法定代表人)的证言证明:2008年7月,其通过代理公司注册成立了鼎诚担保公司,经营范围为以自有资金对中小企业进行投资担保、信用担保、经济合同担保、工程履约担保、投资管理、企业管理等。公司成立之初,其找初中同学时任市规划局市政处副处长王蔚帮忙介绍工程履约担保方面的业务,并答应给他好处费。后王蔚给其介绍了一些客户,有天房发展集团公司、津房置业公司等。
(2)证人李某3(鼎诚担保公司股东)的证言证明:鼎诚担保公司成立于2008年,主要承接一些建设工程方面的担保业务,公司法人是王蔚的同学陈某。听陈某说王蔚给公司介绍过不少履约担保业务。
(3)工程款支付保证委托担保合同、业主支付保函、进账单及情况说明等证明:2009年至2015年,鼎诚担保公司为津房置业公司北辰区勤俭新村城中村改造定向安置经济适用房、北辰区宜兴埠城中村改造B地块二期定向安置经济适用房等项目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担保费回款共计80.2577万元;2009年至2013年,鼎诚担保公司为天房发展集团公司卫津南路构件二厂租赁型经济适用房桩基施工等项目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担保费回款共计85.4716万元。
(4)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承办表、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会议纪要等证明:2014年9月15日,王蔚主持局长业务案件会审会议,原则同意核发津房置业公司宜兴埠城中村改造B二期地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主体部位);2015年12月14日,王蔚主持局长业务案件会审会议,同意核发津房置业公司勤俭村城中村改造项目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5)市场主体基本信息、公司变更登记申请书等证明:鼎诚担保公司于2008年注册成立,法定代表人陈某。公司经营范围为以自有资金对中小企业进行投资担保、经济合同担保、工程履约担保、投资管理担保等。
(6)被告人王蔚的供述证明:陈某是其初中同学。2008年,陈某注册成立鼎诚担保公司,主要做对中小企业投资担保、信用担保、经济合同担保、工程履约担保、投资管理、企业管理等业务。陈某让其帮忙介绍工程履约担保业务,并答应给其分红。其为陈某介绍了一些工程履约担保业务,有天房发展集团等公司的项目,也利用担任市政处副处长的职务便利给陈某提供了一些市政工程信息。
2.被告人王蔚收受陈某给予的92万元的证据
(1)证人陈某的证言证明:2014年春节前,王蔚让其将这些年介绍业务的好处费给他。其告诉王蔚会给他凑100万元。但因为手头紧张,最后只凑了92万元。同年2月10日,其按照王蔚的要求,将92万元转入王蔚指定的宁某1名下账户。
(2)证人宁某1的证言证明:2014春节前后,王蔚给其打电话说他同学陈某要给他100多万元,让陈某把钱先打到其银行卡里,其同意并将一个尾号3735的工商银行卡号给了王蔚。过了几天,陈某就往卡里打了92万元,其告诉了王蔚。同年5月初,其重新开了一个工商银行卡,把该92万元转到了新开的卡上,并将卡给了王蔚。同年底,王蔚说他的情妇袁某的父亲治病用的药品价格很贵,他想资助袁某40万元,并把该卡退回,其按照王蔚的吩咐转给袁某40万元。
(3)证人袁某的证言证明:2014年12月中旬,王蔚为了哄其开心,以为其父亲买药治病为由向其尾号7571的浦发银行卡上转了40万元,其用此款购买了一辆汽车,消费了一部分,剩余的在卡里。
(4)个人业务申请书、账户明细、汇款回单证明:2014年2月10日,陈某名下尾号2506的交通银行卡向宁某1名下尾号3735的工商银行卡汇入92万元。同年5月5日,从尾号3735的银行卡转入宁某1名下尾号9234的工商银行卡92万元。同年12月11日,从尾号9234的银行卡转入袁某名下尾号7571的浦发银行卡40万元。
(5)被告人王蔚的供述证明:2014年春节前,其让陈某给其这些年的分红钱,陈某说凑100万元,但最后只给了92万元。其让陈某将钱打到了宁某1名下的银行卡里。2014年底,因袁某的父亲需要购买抗癌药物,其让宁某1从该92万元中转给袁某40万元,剩余的钱一直在卡里。
(四)被告人王蔚利用职务便利,为张某1谋取利益,索取张某186.3221万元的事实
2006年至2008年,被告人王蔚先后担任天津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局市政工程规划管理处助理调研员、天津市规划局市政处副处长,其职务与张某1的建海管网公司存在行政管理关系。2006年7月,王蔚为购买河西区友谊南路瀚景园XXXX号房产,向张某1索取55万元。2008年1月,王蔚为购买奥迪轿车,向张某1索取31.3221万元,以上共计86.3221万元。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
1.被告人王蔚的职务与建海管网公司存在行政管理关系的证据
(1)证人张某1(建海管网公司法定代表人)的证言证明:其于1998年注册成立建海管网公司,主要承揽通信工程。2004年,其在一次聚会时认识了王蔚,得知王蔚在市规划局工作,遂与王蔚互留了电话,后慢慢熟悉。2005年左右,建海管网公司开始转型做石化和燃气管道工程,公司承揽的大部分通信线缆管道开挖工程及管道拉管工程需要市规划局审批。王蔚是天津市规划局市政处的领导,负责全市的地下市政工程审批。其从事地下管道施工工程,在业务上和王蔚的职务存在交集。
(2)天津市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关于官沟大街道路及配套工程立项的批复、通知书、承办表及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等书证证明:2007年至2008年,建海管网公司承揽的官沟大街道路及配套工程在天津市规划局审批情况及王蔚签批情况。
(3)营业执照、工商登记材料证明:建海管网公司注册成立于1998年5月19日,法定代表人张某1,经营范围为通信工程、管道工程、非开挖管道工程等。
(4)被告人王蔚的供述证明:2004年,其与建海管网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某1在一次饭局上相识。建海管网公司主要承揽通讯管网等地下工程,其当时在市规划局市政处工作,负责相关工程的审批,张某1因此主动与其套近乎,让其帮忙介绍工程、提供工程信息等。
2.被告人王蔚索取张某1共计86.3221万元的证据
(1)证人张某1的证言证明:2006年的一天,王蔚约其到河西区瀚景园售楼处见面,说他看上了一套房产,让其帮忙交5万元的定金。其交了2万元现金,用银行卡支付了3万元,该银行卡是其用司机王某4的身份证办的。过了一两天,王蔚打电话让其帮他筹集50万元购房款,其答应了。后其从家里凑了40万元存到该银行卡,并将卡给了王蔚。不久,在一次饭局上王蔚将银行卡归还并称从银行卡中刷了50万元。2008年1月,王蔚说他爱人王某1想购买一辆奥迪A4型汽车用于日常接送孩子上学,让其陪他去4S店看车,并让其帮忙交购车定金,其将一张工商银行卡交给王蔚支付了2万元的购车定金。过了两三天,王蔚再次让其陪同去4S店,交车款时王蔚还说要刷其银行卡,其又将上述银行卡交给王蔚,王蔚刷卡支付了29万余元的购车款。
(2)证人王某4的证言证明:其是张某1的司机,张某1曾经找其要身份证办理银行卡,尾号0029的天津银行卡应该是张某1使用其身份证办的,其不清楚使用情况。
(3)天津市商品房买卖合同、银行卡账户明细、存款凭证、收据、交易凭证证明:2007年7月26日,王蔚为购买天津市河西区友谊南路瀚景园XXXX号房产支付定金5万元,其中3万元通过王某4名下尾号0474(94×××29)的天津银行卡刷卡支付,同年7月31日该卡存入40万元,同日刷卡消费50万元用于支付上述房产的购房款。
(4)银行开户信息、账户明细、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收据、交易凭证证明:张某1名下尾号3451的工商银行卡于2008年1月25日刷卡支付购车定金2万元,同年1月28日刷卡支付购车款29.3221万元,自天津市中乒北奥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购买奥迪汽车一辆,购车人为王某1。
(5)被告人王蔚的供述证明:2006年的一天,其让张某1帮忙支付瀚景园XXXX号房产的购房定金5万元,张某1交了2万元的现金,又用张某1的银行卡交了3万元。过了几天,售楼员打电话说交完定金后一周内再交30%的购房款才能把房子定下来。其打电话让张某1帮忙凑钱,张某1答应了。后张某1说钱准备好了,让其去建海管网公司,其开车去后,张某1给其一张银行卡,说卡里有50多万元,并告知其密码。后其去售楼处刷卡支付了50万元的购房首付款。2008年初,其准备给爱人王某1买辆汽车接送孩子上学,最后选定了一辆奥迪A4型汽车。其就约张某1一起去河北区中乒北奥奥迪4S店看车。第一次去的时候需要交2万元的定金,其说没带钱,让张某1帮忙交,张某1答应了,其用张某1的银行卡刷卡支付了定金。几天后,其与张某1第二次去4S店,其用张某1的银行卡支付了29万多元的购车款,其在两次银行卡交易凭证上都签的是王某1的名字。
(五)被告人王蔚收受邱某6万元的事实
2007年至2014年,被告人王蔚在担任天津市规划局市政处副处长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多次收受具有行政管理关系的下属单位管线测量公司经理邱某给予的现金共计6万元。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
1.证人邱某(时任管线测量公司经理)的证言证明:管线测量公司是勘察院的下属部门,主要承揽全市地下管线的规划测量工作。地下管线及测绘后制作的地下管线现状图需要向市规划局市政处报批,另外,与市政处搞好关系,也能够获取市政处提供的项目信息。王蔚时任市政处副处长,分管地下管网规划的审批。为了搞好关系,2007年春节前,其让公司统计员翁某从勘察院财务中用发票倒出1万元,其用信封包好后到市规划局送给了王蔚。同年中秋节、2008年春节,其分别将以同样的方式倒出来的2万元送给了王蔚。2008年中秋节、2009年春节、中秋节、2010年春节、中秋节、2012年春节、2013年春节、中秋节、2014年春节,其分别给王蔚送了1万元。
2.证人朱某(时任管线测量公司主任工程师)的证言证明:管线测量公司与市政处搞好关系,市政处可以多介绍项目,多提供项目信息,有利于公司的业务发展。此外,公司制作的地下管线现状图也需要市政处审批。2007年春节前,邱某说得给王蔚1万元,其表示同意。后邱某就把安排事务员翁某从勘察院财务报销出来1万元给王蔚送了过去。2007年中秋节、2008年春节邱某分别给了王蔚2万元,2008年中秋节、2009年春节、中秋节、2010年春节、中秋节、2012年春节、2013年春节、中秋节、2014年春节,邱某分别给了王蔚1万元。
证人邢某(时任管线测量公司副经理)的证言证明了2009年其到管线测量公司任职后,管线测量公司多次给王蔚送钱的情况,与证人朱某的证言一致。
3.证人翁某(管线测量公司事务员)的证言证明:邱某、邢某、朱某是管线测量公司的领导,他们一般每个月都会来报销,只要拿来正式发票并经邱某同意,都可以拿到勘察院去报销,没有金额限制。且有现金付款凭证佐证报销的情况。
4.天津市规划局、天津市勘察院出具的书证及营业执照等证明:天津市勘察院隶属于天津市规划局,管线测量公司是天津市勘察院下属的非独立法人单位。
5.被告人王蔚的供述证明:管线测量公司是天津市规划局下属的事业单位,负责全市地下管网的规划测绘工作,地下管网测绘图须上报市政处审批。2007年春节前的一天,管线测量公司经理邱某在市规划局院里给其一个装有1万元的信封,此后每年春节和中秋节,邱某断断续续给其送钱,共计送了6万元。邱某送钱是想与其搞好关系,依靠其职权帮他们公司多拿点地下管线的工程及在业务审批上能够顺利通过。
(六)被告人王蔚收受王某54.5万元的事实
2011年至2014年,被告人王蔚在担任天津市规划局市政处副处长、天津市规划局北辰区规划分局党组书记、局长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多次索取或收受具有行政管理关系的下属单位基础测绘院院长王某5给予的现金共计4.5万元。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
1.证人王某5(基础测绘院院长)的证言证明:基础测绘院有一部分业务是地下管线测绘工作,接受委托对开发商涉及的道路地下管线和地形图进行测绘,并出具测绘图。开发商依据测绘图请规划设计单位出具设计图,再将设计图交市规划局市政处审批。2011年3月其借调到市规划局市政处帮忙,同年中秋节前后,王蔚让其给处里拿点过节费。其就给基础测绘院负责管理作业补贴钱的副院长李某4打电话说了此事,并征得院长刘某3同意后,找李某4拿了1万元现金给了王蔚。2012年初的一天,王蔚说马上到春节了,让其给大家准备些过节钱。其征得刘某3院长同意后,找李某4拿了1万元现金送给了王蔚。2012年其担任基础测绘院院长。此后,2012年中秋节、2013年春节、中秋节、2014年春节,其均从李某4处拿5000元用信封包好,到王蔚办公室或王蔚的车里送给王蔚。2014年下半年,王蔚调任北辰区规划分局局长,其和副院长李某4一起去北辰区规划分局看望王蔚,将用信封装的5000元现金给了王蔚。其给王蔚送钱,是为了以后基础测绘院的工作顺利开展。测绘院每年会根据每个分院的经营金额,返还15%作为作业补贴,主要用于日常经营和奖金、津贴,基础测绘院作业补贴由李某4管理。
证人刘某3(时任基础测绘院院长)的证言印证了2011年中秋节王某5从基础测绘院拿1万元送给王蔚的情况。
2.证人李某4(基础测绘院副院长)的证言证明:2011年王某5借调到市规划局市政处帮忙,同年下半年的一天,王某5打电话说市政处副处长王蔚以处里需要过节费的名义跟他要1万元钱。其就把钱准备好了,没过多久院长刘某3也让其把钱准备出来给王某5,后王某5找其拿走了1万元。2012年初,王某5又找其拿走1万元说要送给王蔚。2012年中秋节、2013年春节、中秋节、2014年春节之前,王某5都找其拿5000元现金说要送给王蔚。2014年下半年,王蔚调任北辰区规划分局局长。王某5让其准备5000元钱,其准备好后与王某5一起去北辰区规划分局,王某5把装了5000元钱的信封交给了王蔚。王蔚先后担任市政处副处长和北辰区规划分局局长,给他送钱主要是为了拉拢关系,省的王蔚在审批工作中找麻烦。测绘院每年会根据每个分院的经营金额,返还15%作为作业补贴,主要用于日常经营和奖金、津贴。基础测绘院的作业补贴都存在总工程师何涛名下的银行存折中,存折由其保管,王某5需要用钱就找其要,其取来后交给他。
3.账户交易明细证明:何涛名下尾号2318的工商银行账户2012年1月1日至2013年12月21日交易情况。
4.基础测绘院出具的书证证明:2012年至2014年基础测绘院的业务收入情况。
5.天津市建设工程规划放线测量技术报告、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承办表、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会议纪要等证明:2015年7月13日,王蔚主持局长业务案件会审会议,同意核发北辰区姚江西路东段排水工程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同年11月13日,贵富道排水工程项目获北辰区规划分局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上述两个项目的测量单位均为基础测绘院。
6.被告人王蔚的供述证明:天津市测绘院是市规划局下属的事业单位,主要业务包括地下管线测绘工作,其中部分地下管网规划需要报市政处审批。2011年9月,时任基础测绘院院长王某5借调市政处帮忙,中秋节前其以给处里准备点过节费为由找王某5要了1万元。2012年春节前,其再次找王某5要了1万元过节费。2012年中秋节、2013年春节、中秋节、2014年春节和下半年其到北辰区规划分局当局长以后,王某5都用信封包好5000元现金,给其送到办公室或车里。王某5给其送钱是为了基础测绘院的工作顺利开展,在报件的时候能够顺利通过。
(七)被告人王蔚收受王某64万元的事实
2015年至2016年,被告人王蔚在担任天津市规划局北辰区规划分局党组书记、局长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两次收受具有行政管理关系的下属单位测绘三院院长王某6给予的现金共计4万元。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
1.证人王某6(时任测绘三院院长)的证言证明:测绘三院主要负责西青区、北辰区和宝坻区的规划测量工作和全市部分燃气工程的规划测量及地下管线测绘工作,在北辰区做的测绘工作需要北辰区规划分局的审批。为了与时任北辰区规划分局局长王蔚搞好关系,2015年春节前,其与总工程师张某2商量后,让事务员张某3准备了2万元现金,其用信封装着去北辰区规划分局办公室送给了王蔚。2016年春节前,经与张某2商量后,其又从张某3处拿了2万元送给了王蔚。测绘院每年会根据每个分院的经营金额,返还15%作为作业补贴,主要用于日常经营和奖金、津贴。测绘三院作业补贴由张某3负责管理。
2.证人张某2(测绘三院总工程师)的证言证明:2015年春节前,王某6对其讲测绘三院的主要业务在北辰区,正好到了春节,他准备拿2万元拜会一下王蔚局长,其表示同意,后王某6告诉其已将钱送给了王蔚。2016年春节前,王某6再找其商量,要送给王蔚2万元,其亦表示同意,后由王某6将钱送给了王蔚。因为测绘三院的很多规划测量工程都在北辰区,王蔚是北辰区规划分局的局长,对局里的业务有决定权。因此必须和他搞好关系,这样公司的测绘工作进展才会更加顺利。测绘院每年会根据每个分院的经营金额,返还15%的钱作为作业补贴,主要用于日常经营和奖金、津贴,测绘三院作业补贴由张某3管理。
3.证人张某3(测绘三院事务员)的证言证明:2015年和2016年的春节前,王某6分别找其要过2万元的现金。其从王某6名下由其保管的工商银行存折上把院里的钱取出来交给王某6使用。存折里的钱款有上级测绘院返还的作业费提成,也有测绘三院报销的一些费用。
4.账户交易明细证明:王某6名下尾号2318的银行账户2014年7月25日至2016年6月3日交易情况。
5.测绘三院出具的书证证明:测绘三院在北辰区的业务收入情况。
6.天津市建设工程规划放线测量技术报告、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申报表证明:2014年勤俭村城中村改造项目在北辰区规划分局申报情况,该项目测绘单位为测绘三院。
7.被告人王蔚的供述证明:测绘三院是市测绘院的下属部门,主要承揽北辰区、宝坻区的规划测量工作及燃气工程地下管线测绘工作,测绘三院的测绘报告需报北辰区规划分局审批。2015年、2016年春节前,其在北辰区规划分局的办公室分别收受王某6送的现金2万元,其都用于平时消费了。王某6给其送钱是为了给他们测绘三院招揽业务,同时在审批环节上获得便利。
(八)被告人王蔚收受尹某价值3.8万元财物的事实
2009年至2015年,被告人王蔚在担任天津市规划局市政处副处长、天津市规划局北辰区规划分局党组书记、局长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多次收受具有行政管理关系的下属单位测绘四院院长尹某给予的购物卡共计价值2.8万元、现金1万元。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
1.证人尹某(测绘四院院长)的证言证明:测绘四院主要负责地下管线测绘并制作测量图,设计单位在测量图上依据规划条件设计管线,开发商再将设计图送行政许可中心的规划窗口进行审批,如果工程大或者跨区县就需要市政处审批。期间测绘四院还会进行防线和竣工测量,需经过市规划局验线和验收。2009年春节前,其在一次规划局开会时认识了时任市规划局市政处副处长王蔚。2009年至2011年,每年春节其送给王蔚3000元的购物卡,2012年和2013年每年春节,其分别给王蔚5000元的购物卡。2009年至2012年的中秋节,其送过三次价值2000元的购物卡,一次价值3000元的购物卡。由于测绘院每年的作业补贴都打到其名下的银行卡中,由事务员常中保管,需要用钱的时候其会跟书记卓某1、副院长张某4打招呼,大家都同意后其再让常中去取钱买卡,常中买完后把卡交给其,其去市规划局王蔚办公室送给王蔚。2015年春节前,当时王蔚已调任北辰区规划分局局长,其从自己的卡中取了1万元装进信封中,在北辰区规划分局局长办公室送给了王蔚。
证人张某4(时任测绘四院副院长)、证人卓某1(时任测绘四院党支部书记)的证言印证了2009年至2013年测绘四院给王蔚送购物卡的情况。
2.交易明细证明:尹某名下尾号7231的工商银行存折收支情况。
3.测绘四院出具的书证证明:2008年至2014年测绘四院的业务收入情况。
4.天津市测绘院纪检监察室出具的情况说明证明:天津市测绘院是天津市规划局下属的副局级事业单位。
5.被告人王蔚的供述证明:2009年春节前,其在市规划局的一次会议上认识了时任测院四院院长尹某。测绘四院是规划院的一个下属事业单位,主要负责天津市区地下管线测绘工作和地形图。当时其任市规划局市政处副处长,负责地下管网规划的审批。双方存在业务上的隶属关系。尹某为了与其搞好关系,让他们单位的申报材料尽快通过审批,也为了让其帮忙介绍业务,2009年至2011年每年春节送给其价值3000元的购物卡,2012年至2013年每年春节送给其价值5000元的购物卡。2009年至2012年中秋节,送给其三次价值2000元的购物卡,一次价值3000元的购物卡。2015年春节前,当时其已调任北辰区规划分局局长,尹某到其办公室送给其1万元。
二、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
2002年10月,被告人王蔚与王某1结婚,婚后育有一女。截至案发前,王蔚个人及家庭现有银行存款及理财产品1727.635062万元、现金240万元、机动车价值99.55万元、房产价值492.4971万元,共计2559.682162万元,期间,王蔚个人及家庭支出共计619.1777万元,以上共计3178.859862万元。2002年10月至案发前,王蔚个人和家庭合法收入共计939.284552万元,其受贿及其他违法违纪收入共计931.3321万元。王蔚的个人及家庭财产、支出明显超过其个人及家庭的合法收入,且对差额部分1308.24321万元不能说明来源。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
1.证人王某1的证言证明:王某7名下尾号7788、9999的招商银行账户、尾号3073的农业银行账户、尾号0301的天津银行账户;赵某2名下尾号3999的招商银行账户、尾号9581的渤海银行账户;王蔚名下尾号8033的中信银行账户、尾号2805的建设银行账户、尾号1471的农业银行账户、尾号5313的农商银行账户;其名下尾号8773的建设银行账户、尾号0808的招商银行账户、尾号6917的建设银行账户、尾号8536的光大银行账户、尾号3202的交通银行账户、尾号7272的农业银行账户、尾号1767的工商银行账户。截止2016年10月31日,上述账户中的钱扣除尾号0808的招商银行账户有王某710万元的理财外,剩余共计1675.635062万元,都是其与王蔚的家庭财产。另在其租赁的招商银行保险柜中有其和王蔚的240万元现金。其和王蔚共有两辆汽车,一辆是王某8名下牌照号为京L×××××的现代维拉克斯汽车,2008年3月27日购买,发票金额是43.5万元,该车由王蔚使用;另一辆是王蔚名下牌照号为津A×××××的路虎揽胜汽车,2014年5月6日购买,发票金额是56.05万元,该车由其使用。其与王蔚共有三套房产,分别是:王蔚名下天津市河西区汇文名邸8-2-601号房产,2003年9月30日购买,合同价款为69.9791万元;王蔚名下天津市河西区瀚景园XXXX号房产,2007年4月18日购买,合同价款为192.118万元;其名下天津市和平区朗文名邸XXXX号房产,2008年11月12日购买,合同价款为230.4万元。其认可按照相关标准计算认定的2003年至2015年其和王蔚及女儿三人家庭共同生活消费支出为61.4877万元。2002年10月至2016年10月,其在天津市的工资总额为41.970382万元。另外,其婚前有20万元的存款,结婚后用于家庭支出。2003年,其与王蔚结婚时,双方父母给了23万元,收受双方亲朋礼金13万元;2004年,王蔚领取新竣里13-308、309的房屋拆迁补偿款27.9379万元;2007年,王某8给了40万元用于补贴购买瀚景园XXXX号房产;2009年1月,王某8将王蔚继母郦某去世时他收的礼金15万元给了其和王蔚。另外,这十三年来,双方父母每逢生日和年节给的礼金共计83.2万元。亲朋逢年过节给孩子的礼金共计78万元。郦某的父母及姐妹给孩子的礼金共计9.8万元。王某8将他与杨某结婚时收的礼金20万元给了其和王蔚。王蔚是从2008年起陆陆续续往家里拿钱的,开始的时候是几万元,年节的时候集中一些,每次都是现金,后来钱款数额也逐步增大,到每次几十万元,甚至上百万元。王蔚不让其问钱的来源。这些钱基本上都存在银行卡里了。其让王某7帮忙存过钱。
2.证人王某7(王某1之父)的证言证明:从王某1和王蔚的女儿出生到2016年,其和爱人逢年过节及过生日给他们的礼金共计约41.6万元。其名下尾号3073的农业银行账户、尾号0274的中国银行账户里面的钱是王蔚和王某1的,他们还向其尾号7788的招商银行账户转过200万元,其中40万元打给了恒安标准人寿保险公司,160万元购买了理财。近几年,其多次帮王某1到银行存钱,有的存在王某1名下的账户,也有存在其名下账户中的。2016年3月,王蔚让其帮忙开过一个尾号9999的招商银行账户,王某1向该卡中转入900万元,后陆陆续续取走400万元,剩余500万元让其帮忙买了理财。其曾支出10万元用王某1的名字购买了华夏人寿保险,还没有到期,钱还在王某1的银行账户中。
3.证人赵某2的证言证明:2016年三四月份,王某1曾经借用其身份证办了一张招商银行卡(尾号3999)和一张渤海银行卡(尾号9581),其按照王某1的要求将王某1给的150万元分几次存入上述银行卡后,将银行卡给了王某1。
4.证人王某8的证言证明:2003年,王蔚和王某1结婚时,其和前妻郦某给过他们10多万元。其和郦某及后来的老伴杨某每年都会给他们压岁钱或生日礼金,共计41.6万元。2007年,其给王蔚40万元用于补贴购买房产,是分几次打到王某1银行卡里的。郦某去世后,其将收的份子钱15万元给了王蔚。其和杨某办婚礼的时候,收取了不少礼金,后其和杨某把收取的20万元礼金都给了王蔚。其名下牌照号为京L×××××的现代汽车实际由王蔚使用,购车款是王蔚自己出的。2008年底或2009年初,郦某病危时曾说她在西城区月坛北街16号楼5层506号的住房中放了一些钱,准备交给王蔚,但是没有说钱数和具体地点。郦某去世后,其在2010年二三月份,在家里小卧室大衣柜内发现了很多报纸包着的现金,大概有60万元。后其让王蔚把钱拉回了天津。同年下半年,其在整理房间时又发现了大约60万元现金,陆陆续续带回天津给了王蔚。
5.证人李某3的证言证明:2000年,其曾用王蔚的身份证贷款购买房产,因没有及时偿还银行贷款影响了王蔚的征信记录,王蔚要求给他50万元,不然不配合办理过户,后其给了王蔚48万元。
6.证人马某的证言证明:2016年初,中国人民银行发行了百元面值的航天纪念币,王蔚让其帮他兑换6万元的航天纪念币用来给孩子们发压岁钱。几天后,其用王蔚给的6万元现金兑换好纪念币后给了王蔚。
7.天津市城镇居民家庭人均收支及增幅、情况说明证明:2001年至2015年天津市城镇居民家庭人均收支情况。
8.工资明细表及情况说明证明:2002年10月至2016年10月,王蔚工资收入为143.235796万元,王某1工资收入为41.970382万元。
9.民用公房过户、分户、并户申请表、离婚申请、天津市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公证书、拆迁费付款单证明:1997年,被告人王蔚和前妻王某13因离婚分户,分别承租和平区成都道新竣里13号309室、308室。2004年8月11日,上述房产拆迁后,获拆迁补偿款共计27.9379万元。
10.机动车注册申请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收据及付款凭证等证明:王蔚名下牌照号为津A×××××的陆虎揽胜汽车购买价格为56.05万元;王某8名下牌照号为京L×××××的现代维拉克斯汽车购买价格为43.5万元;崔某名下牌照号为津N×××××的奥迪汽车购买价格为42.91万元;崔某名下牌照号为京N×××××的速腾汽车购买价格为14.78万元。
11.天津市不动产登记簿查询证明、商品房买卖合同、收据及相关付款凭证等证明:王蔚名下坐落于天津市河西区解放南路415号汇文名邸8-2-601号房产,购买价格为69.9791万元;王蔚名下坐落于天津市河西区友谊南路瀚景园XXXX号房产,购买价格为192.118万元;王某1名下坐落于天津市和平区西康路与成都道交口西南侧朗文名邸XXXX号房产,购买价格为230.4万元。
12.专项审计报告、银行查询明细证明:自2003年1月至2016年10月31日,王蔚、王某1、王某7、赵某2四人银行账户资产总额为1685.635062万元,其中,存款余额1205.07049万元(含人民币户理财收益200.950679万元,美元户理财收益折合人民币2275.72元,存款利息收入19622.23元)、理财户余额49.02元、理财产品960万元、保险产品250万元、基金户余额5.123111万元、基金产品350万元。
13.搜查笔录、扣押清单证明:从招商银行天津分行保险柜中查获王某1所存现金234万元,另查获航天纪念币6万元。
14.被告人王蔚的供述证明:2002年10月,其与王某1登记结婚,2003年5月,女儿王某14出生。其认可按照相关标准认定其与王某1及王某14三人2003年至2015年的家庭消费性支出为61.4877万元。2010年其为情人崔某购买速腾轿车支出14.78万元,2014年为崔某购买奥迪Q5轿车支出42.91万元。2014年底至2015年上半年,其给情人袁某共计500万元。其与王某1有三套房屋,分别是:2003年购买的天津市河西区汇文名邸8-2-601号,其是房主,合同价款69.9791万元;2007年购买的天津市河西区瀚景园XXXX号,其是房主,合同价款192.118万元;2008年购买的天津市和平区朗文名邸XXXX号,房主是王某1,合同价款230.4万元。其与王某1有两辆汽车,分别是:2008年购买的牌照号为京L×××××的现代维拉克斯汽车,车主是王某8,购车发票金额是43.5万元,该车由其使用;2014年购买的牌照号为津A×××××的路虎揽胜汽车,其是车主,购车发票金额是56.05万元,该车由王某1使用。其家里的银行存款有1300多万元,具体数额其不清楚。其中有10万元的保险是王某7的。在招商银行保险箱里面保存款物的事情是王某1办理的。6万元的航天纪念币是2016年春节前其委托同事马某兑换的,钱是找王某1从家里拿的。其在宁某1名下的一张银行卡存有52万元,是陈某给其的92万元给了袁某40万元后余下的。2004年,新竣里13-308、309拆迁,其领取拆迁补偿款27.9379万元。2007年,王某8给了40万元,用于补贴购买瀚景园XXXX号房屋,是分几次打到王某1卡里的。2003年,其和王某1结婚时,双方父母给了23万元,收取亲朋礼金13万元。后每逢生日和过年双方父母都会给礼金,共计83.2万元。收取其他亲朋好友逢年过节的礼金共计78万元。其继母郦某父母及姐妹给了礼金共计9.8万元。2007年至2008年,郦某在北京住院期间,其去看望时,郦某有时会给其一些现金,共计30万元。郦某去世时,其收取了朋友礼金23万元。郦某去世后,王某8将随礼钱给了其15万元。2013年,王某8将他与杨某结婚时收的礼金20万元给了其。2009年1月郦某去世至2013年间,王某8每逢周末来天津时都给其带几万元,说是郦某遗留下来的,还有一两次是王某8让其开车去北京把钱拉回来的,累计120万元,其没有告诉王某1钱的来源。2014年,其协助李某3办理房屋过户手续时,李某3补偿其48万元。另外,王某1有一些私房钱,但具体多少其不清楚。其违纪收受他人送给的现金或购物卡,总计价值11.8万元,都用于消费了。关于其家庭财产和支出与收入之间的差额部分,其没有什么要说的。
此外,公诉机关还向法庭宣读出示了下列证据,经庭审质证,本院予以确认:
1.常住人口登记表、结婚登记申请书及审查处理结果证明:被告人王蔚出生于1968年8月8日,2002年10月9日与王某1登记结婚。
2.干部职务任免登记表、关于给予王蔚行政开除处分的决定及相关任免职文件证明:王蔚于2005年4月任天津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局市政工程规划管理处助理调研员,2008年2月任天津市规划局市政处副处长,2014年8月任天津市规划局北辰区规划分局局长,2015年9月任天津市规划局北辰区规划分局党组书记、局长,2017年2月被开除行政公职。
3.市政处副处长(主管市政管线)岗位职责、环城四区规划分局主要职责证明:天津市规划局市政处副处长(主管市政管线)负责职责范围内的市政管线工程规划方案、管线综合、建设工程规划管理等工作。天津市规划局环城四区规划分局主要职责是组织编制本辖区管理范围内的控制性详细规划;负责本辖区职责范围内的城乡建设用地和城乡建设工程规划管理、城乡建设工程规划验线、过程查验和验收管理;负责市管范围以外项目的规划实施管理;本辖区测绘市场监管、基础测绘等测绘管理工作。
4.案件来源、抓获经过、立案决定书、强制措施手续及情况说明等证明:2016年8月24日,中共天津市纪律检查委员会将被告人王蔚涉嫌犯罪线索移送至天津市人民检察院,该院于同年8月31日指定天津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管辖,同年10月14日,天津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对该案立案侦查。
5.搜查笔录、扣押财物清单及收缴赃款凭证证明:案发后,检察机关扣押涉案现金234万元,航天纪念币价值6万元,王蔚亲属退缴赃款1993.77531万元。
针对被告人王蔚的辩解及其辩护人所提出的辩护意见,根据本案的事实和证据,本院评判如下:
1.关于被告人王蔚收受邱某贿赂的数额认定。
经查,证人朱某、邢某的证言能够相互印证,但仅能证明邱某从单位支取钱款的次数、金额,而不能证明邱某将上述钱款送予王蔚的情况。送给王蔚共计14万元的情节,仅有邱某的证言,而王蔚对此予以否认,仅承认收受邱某共计6万元。因此,公诉机关指控王蔚收受邱某共计14万元的证据不足,应认定为6万元。王蔚所提其共计收受邱某6万元的辩解及其辩护人所提认定王蔚收受邱某14万证据不足,应认定为6万元的辩护意见成立,予以采纳。
2.关于辩护人所提现有证据不能证明被告人王蔚利用职务便利为请托人谋取了具体的利益,王蔚收受他人财物的行为并非纯粹的权钱交易,其在受贿情节上应当与在具体工程上谋取利益的行为有所区分的辩护意见。
经查,被告人王蔚利用职务便利为吴某1在河东万达广场35KV专用变电站电源线工程、春泽苑项目规划审批事项上提供帮助,为宁某1、宁某2在公司免受行政处罚事项上提供帮助,承诺提供市政工程供热管网信息、介绍客户,为陈某介绍工程履约担保业务,均系为行贿人谋取具体利益;王蔚的职务与张某1、邱某、尹某、王某5、王某6所在公司或单位具有行政管理与被管理关系,其索取或非法收受上述人员给予的财物,且索贿数额占绝大部分,其行为具有明显的权钱交易特征。辩护人所提相关辩护意见不成立,不予采纳。
3.关于辩护人所提王蔚具有自首情节的辩护意见。
经查,被告人王蔚涉嫌犯罪线索于2016年8月24日移送至检察机关,同年9月25日,检察机关通过对证人宁某1的询问,基本掌握了王蔚向宁某1索要160万元的线索,9月26日,检察机关就该线索有针对性地对王蔚进行调查谈话时,王蔚交代了其向宁某1索取160万元的犯罪事实。依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职务犯罪案件认定自首、立功等量刑情节若干问题的意见》的规定,在办案机关调查谈话期间,犯罪分子如实交代办案机关掌握的线索所针对的事实的,不能认定为自首。后王蔚如实交代收受陈某、吴某1、张某1、王某6、尹某、邱某、王某5等人款物的犯罪事实与办案机关已掌握的罪行属于同种罪行,亦不构成自首。辩护人所提相关辩护意见不成立,不予采纳。
辩护人所提案发后被告人王蔚及其亲属积极协助退缴赃款,能够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悔罪的辩护意见,经查属实,予以采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