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东北地区/黑龙江省/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黑龙江省木兰县人民法院

【法院层级】:基层法院

【案例类型】:普通案例

【审理程序】:一审

【案  号】:刑事/贪污贿赂罪/介绍贿赂罪

【文书类型】:判决书

【审结时间】:2018/3/9 0:00:00

杨志新、边海军行贿、介绍贿赂一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信息

公诉机关黑龙江省木兰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杨志新,男,汉族,1982年6月7日出生于黑龙江省尚志市,中专文化,黑龙江省延寿县中和镇新利隆热力有限公司经理,户籍地黑龙江省尚志市,住所地黑龙江省延寿县。因涉嫌犯行贿罪于2017年8月16日被取保候审。

辩护人齐炳华,黑龙江福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边海军,男,汉族,1971年4月7日出生于黑龙江省延寿县,高中文化,原系延寿县联营建筑公司司机,现无业,住黑龙江省延寿县。因涉嫌犯介绍贿赂罪于2017年8月16日被取保候审。

审理经过

黑龙江省木兰县人民检察院以木检刑诉(2017)13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志新犯行贿罪、被告人边海军犯介绍贿赂罪于2017年11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11月8日以(2017)黑01刑一辖136号指定管辖决定书指定本院对本案进行审判,本院于2017年12月1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于2018年2月2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黑龙江省木兰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霍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杨志新及其辩护人齐炳华、被告人边海军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黑龙江省木兰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1月份,被告人杨志新欲用其私建的房产抵押办理贷款,因私建的房屋没有土地规划审批手续,无法办理房屋产权证,杨志新经朋友王某1介绍认识了延寿县居民被告人边海军,因边海军与黑龙江省延寿县房产住宅局中和镇房管所所长的刘某华(已判刑)熟悉,杨志新遂请求边海军联系刘某华,办理个人名下的房屋产权证书。在办理产权证书过程中,经刘某华与边海军协商,确定办理房屋产权证欲收受杨志新现金18万元,为体现边海军在联系介绍过程中有面子,由边海军提议将收受款提高到22万元。事后,边海军当着杨志新的面与刘某华通话时讲价,确定为18万元。当日晚,杨志新、王某1、边海军三人开车到延寿县五金公司住宅楼下,边海军联系刘某华下楼后到王某1驾驶的车内将现金18万元拿走。刘某华接受杨志新的请托后,明知杨志新要求办理的房屋产权证书不符合办理房屋产权登记条件,利用其负责办理中和镇内房屋产权登记的职务便利,到哈尔滨市伪造了延寿县国土资源局的《国有土地建设用地申请审批表》和延寿县房产住宅局的《村镇公共建设申请审批表》,亲自填制了《房屋所有权登记申请审批书》,为杨志新办理了个人名下的房屋产权证三本。

经侦查,木兰县人民检察院反贪污贿赂局于2017年8月10日对杨志新、边海军下达传唤通知书,二人于2017年8月16日到木兰县人民检察院反贪污贿赂局接受讯问。

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宣读并出示了下列证据:案件来源、到案经过、抓捕经过、房屋所有权证书复印件、黑龙江省延寿县人民法院审理的刘某华受贿案件卷宗复印件及刑事判决书等,证人刘某华、王某1、闫某等人的证言,被告人杨志新、边海军的供述和辩解等证据。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杨志新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应当以行贿罪对其定罪处罚;被告人边海军向国家工作人员介绍贿赂,应当以介绍贿赂罪对其定罪处罚。

一审答辩情况

被告人杨志新及其辩护人、被告人边海军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性质及基本犯罪事实均无异议。但杨志新辩护人认为:杨志新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了自己的行贿行为,在侦查、庭审中均能自愿认罪,在被追诉后也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初犯,犯罪主观恶性小,社会危害性相对较轻且有悔罪表现,故对杨志新可以从轻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本院查明

经本院审理查明,2015年1月份,被告人杨志新欲用其私建的房产抵押办理贷款,因私建房屋没有土地规划审批手续,无法办理房屋产权证书。杨志新经朋友王某1介绍认识了延寿县居民被告人边海军,因边海军与时任延寿县房产住宅局中和镇房管所所长刘某华熟悉,杨志新遂请求边海军联系刘某华,办理其个人名下的房屋产权证书。在办理产权证书过程中,经刘某华与边海军协商,确定办理房屋产权证欲收受杨志新18万元,为体现边海军在联系介绍过程中有面子,由边海军提议将收受款提高到22万元,事后,边海军当着杨志新的面与刘某华通话讲价,确定为18万元。当日晚,杨志新、王某1、边海军三人开车到延寿县五金公司住宅楼下,由边海军联系刘某华下楼到王某1驾驶的车内将现金18万元拿走。刘某华接受杨志新的请托后,明知杨志新要求办理的房屋产权证书不符合办理房屋产权登记条件,但其利用负责办理中和镇内房屋产权登记的职务便利,到哈尔滨市伪造了延寿县国土资源局的《国有土地建设用地申请审批表》和延寿县房产住宅局的《村镇公共建设申请审批表》两份表格,并亲自填制了《房屋所有权登记申请审批书》后,为杨志新办理了三本个人名下的房屋产权证书。杨志新、边海军于2017年8月16日到木兰县人民检察院反贪污贿赂局接受讯问。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案件来源、破案经过、抓捕经过:举报人刘某华(已判刑)将杨志新涉嫌行贿罪、边海军涉嫌介绍贿赂罪的举报材料报到木兰县人民检察院,该院于2017年8月4日报请哈尔滨市人民检察院办理指定管辖,同年8月9日经批准开始查办此案件,调取了延寿县人民检察院、延寿县人民法院关于刘某华的卷宗材料后,于2017年8月10日对杨志新、边海军下达传唤通知书,2017年8月16日下午14时,杨志新、边海军到该院接受讯问并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1延寿县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挂牌出让的批复、关于发布延寿县基准地价和土地年租金更新成果的公告、延寿县国土资源局国有土地使用权挂牌出让公告、关于发布延寿县基准地价、土地年租金更新成果公告的请示、关于发布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挂牌出让公告的请示、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挂牌出让方案等文件:延寿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局分别对中和镇集中供热项目建设用地的招标、竞拍、挂牌出让的整体流程的公告、请示、批复等相关文件,其中挂牌出让的土地出让保证金竞拍起始价为158.8161万元。

(1户籍证明、现实表现:杨志新和边海军的身源信息及无违法犯罪记录的现实表现。

(1刘某华受贿罪一案复印卷宗3册、(2017)黑0129刑初78号刑事判决书:延寿县人民法院审理的刘某华受贿罪一案的相关证据卷宗复印件,证实了经边海军介绍,杨志新向刘某华行贿的事实,2017年6月21日,刘某华因受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

(1证人王某2、闫某的证言:王某2是延寿县国土资源局纪检组长,2016年4月末临时负责分管国土资源局资产股工作,闫某是2011年6月份任国土资源局资产管理股股长。二人证实了延寿县中和镇集中供热项目的土地使用权应采取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拍挂程序,摘得该地块的受让人与国土局签订国有土地出让合同,并向财政局缴纳土地出让金,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如果欲办理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可通过国土局办理相关手续。二人同时证实住建局的《规划条件通知书》、《规划条件指标》、《规划用地界线图》、《新利隆热力有限公司的总平面图》是杨志新在2016年10月-11月左右送到国土资源局资产管理股的,中和镇集中供热宗地的竞拍起始价为158.8161万元。闫某另证实因为流拍,杨志新没有取得土地使用权。

(1证人王某1的证言:其与杨志新是多年的好朋友,杨志新在中和镇的热力公司建成后于2015年1月份想办理贷款,需要办理房某,因边海军熟悉延寿县房产住宅局的刘某华,其就帮杨志新联系边海军,他们之间如何商量其不清楚。2015年1月下旬的一天,杨志新给其打电话说刘某华帮他办理房某需要18万元,其就从所经营的超市拿了18万元用黑色方便袋装着。当天晚上7点多钟,其开车拉着边海军和杨志新到五金公司家属楼下去找刘某华,杨志新给刘某华打电话下楼,边海军就下车了,刘某华上车坐在后排座椅上,杨志新说办房某的18万元你查一查,要求尽快把房某办下来,刘某华接过方便袋查说数对了,得交各种税费,就拿着装18万元的黑色方便袋下车走了。因为办的房某是假的,不能做他项权办贷款,其和边海军都觉得对不住杨志新,边海军多次找刘某华让他把钱退回去,但刘某华一直没退。

(1证人刘某华的证言:2015年1月份,其朋友边海军到办公室找其说杨志新想办个房某,是中和镇热力公司办杨志新名下的房某,在银行办理贷款。其咨询了乡建处和土地所,因为没有交纳土地出让金,住建局的乡建规划和土地部门的审批手续办不了,其就有想法把土地和规划的审批手续做个假的,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让对方出钱把房某办了。边海军问其大约需要多少钱,其说15万-16万,边海军说也不能让他白忙活,这样其和边海军商定好要18万元。当天晚上,杨志新让其下楼,其上车后,杨志新说钱在后座椅的黑塑料袋里,其数了一下,确定18万元后拿钱下车了。其从房产住宅局借出档案,复印了国土部门的《国有土地建设用地申请审批表》和乡建处的《村镇公共建设申请审批表》,去哈尔滨市找到办假证的做好后,其取回表把杨志新办理房某的相关内容填写进去,又联系房产局测绘公司的工作人员测绘后,其亲笔填写了三套《房屋所有权登记申请审批书》,经过审批后,其把三本房某领出来了。

(1证人樊立国的证言:其是2013年10月份任延寿县房产住宅局副局长。其证实了刘某华的工作职责以及为杨志新办理名下三套房屋产权登记审批、签字的流程和经过。

(1证人王某3的证言:其是延寿县人民法院刑庭审判员,刘某华受贿一案由他主审,从整个案件看,他认定个人向刘某华行贿的根据是:杨志新通过边海军找到刘某华办理房产证,是为了贷款才办房产证,所办房产证整个手续都是他个人的,如果用公司名义办不下来产权证,房某办下来后也是他个人名。另外证实,杨志新明知道没有土地使用证办不了房某,要想办土地使用证必须交纳土地出让金158.8161万元,而杨志新根本没有交纳土地出让金158.8161万元,才用18万元向刘某华行贿的。

(1被告人杨志新的供述和辩解:2017年3月10日其到延寿县人民检察院举报了延寿县房产住宅局工作人员刘某华受贿18万元一事。2013年初,其是通过中和镇政府招商引资项目在中和镇准备经营供热公司,通过与中和镇政府、中和村以及农户办理了土地转让手续,但国有土地的出让手续没有办理完毕,就是土地出让金还没有交。买完地以后就开始施工建设供热所需的厂房,并购进相关设备,在2013年11月份就开始供热了。2015年1月份,其想用新利隆热力公司进行抵押贷款,但是贷款必须要房产证抵押,由于其土地规划审批手续没有办下来也没有房产证,其与好朋友王某1聊天的时候说起了办房某的事,王某1说认识边海军,边海军与房产那边的人熟,当天其向边海军介绍了情况,边海军说他认识中和镇房产所的刘某华,并当着其的面给刘某华挂的电话。第二天上午王某1让其去崔刚的办公室,边海军当场给刘某华打电话问办房某需要多少钱,刘某华说得22万元,其认为比较多,就让边海军与对方讲价,这样边海军与刘某华讲到18万元。边海军与刘某华通话的当天,其就从王某1处借了18万元,晚上7点多钟,王某1开着车拉着其和边海军到刘某华所住的五金公司家属楼下,其给刘某华打电话让刘某华下楼,在车上其和刘某华说拿这18万元得把土地规划和相关部门手续办下来,手续必须是真的,房某也必须能做抵押能做他权的,刘某华数完钱确认是18万元就拿钱下车回家了。给完钱三四天,刘某华给其打电话说房某办下来了,让其到刘庆华办公室房产局二楼东南角的一个屋取。刘某华帮其办房某时,其提供了两张图,有个选址意见书、身份证复印件、营业执照复印件,办理房某所用延寿县土地部门和乡建部门的审批表不是其提供的,其本人没有在办理的其名下热力公司的房某所用的审批表中签字或盖章。

(1被告人边海军的供述和辩解:其和王某1是非常好的朋友,大约在2015年1月份,杨志新因中和镇新利隆热力公司要办房某,就通过王某1找的其。因为其认识县房产局的刘某华,就联系了刘某华帮忙给杨志新的新利隆热力公司办房某,刘某华说可以帮忙办,但是大约需要22万元左右,包括向建设局、税务局、房产局交的税费。当时杨志新让其帮讲一讲价,刘某华在电话里同意了18万元,同时表示会尽快办理。当天下午杨志新和刘某华直接联系,并定好了晚上把18万元给刘某华送去。杨志新在王某1超市借了18万元,用黑色方便袋装的,王某1开车拉着其和杨志新到了刘某华家的楼下,刘某华上了王某1的车,在刘某华上车之前,其就下车了,过了几分钟刘某华拎着黑色塑料袋下车了。2017年3月初,杨志新找其说刘某华给的房某无法做他项权。杨志新当时通过其找刘某华办理房某时,是办理他个人名下的。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志新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行贿罪;被告人边海军为杨志新联系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其行为已构成介绍贿赂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对杨志新辩护人关于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杨志新、边海军在被追诉前分别主动交待了自己的行贿行为及介绍贿赂行为,到案后亦均能够如实供述罪行,在开庭审理过程中认罪态度及悔罪表现好,故均可以对二被告人从轻处罚,判处缓刑均不致再危害社会。根据本案的犯罪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三百九十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百九十二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杨志新犯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0元(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

二、被告人边海军犯介绍贿赂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0元(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人民币50000元,余款自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经本院一次性缴纳,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人员

审判长王艳红

审判员史晓伟

人民陪审员严青山

二〇一八年三月九日

书记员李长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