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市宝山区康桥水都小区业主委员会,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
负责人:李丽英,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少林。
上诉人(原审原告):劳俊,男,1980年6月5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宝山区。
上诉人(原审原告):陈勇,男,1970年11月19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崇明县。
上诉人(原审原告):王程,男,1980年8月17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宝山区。
上诉人(原审原告):刘伟,男,1981年10月19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宝山区。
上诉人(原审原告):沈燕华,男,1981年4月7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宝山区。
上诉人(原审原告):吴惠琳,女,1957年7月30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宝山区。
上诉人(原审原告):杨伟,男,1968年5月24日生,汉族,住上海市静安区。
上列七位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栾国庆,上海沪港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列七位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任辛耘,上海沪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浙江鸿翔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
法定代表人:麻永明,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浙江鸿翔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县。
法定代表人:麻向理,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耀华。
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浙江鸿翔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上海兴瑞物业管理分公司,住所地上海市。
法定代表人:麻永明,董事长。
原审原告:田学凤,男,1960年9月1日生,汉族,住山东省。
上诉人劳俊、陈勇、王程、刘伟、沈燕华、吴惠琳、杨伟和上海市宝山区康桥水都小区业主委员会(以下简称“康桥业委会”)因与被上诉人浙江鸿翔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鸿翔公司”)、浙江鸿翔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鸿翔上海分公司”)和浙江鸿翔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上海兴瑞物业管理分公司(以下简称“鸿翔兴瑞分公司”)、原审原告田学凤业主知情权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宝山区(2017)沪0113民初1313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人康桥业委会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改判或发回重审。
事实和理由:一、2017年11月8日庭审中,己方明确表明,对2015年12月31日前的相关资料,上届业委会移交的是汇总表、银行汇单等,没有移交维修资金账册、公共收益金账册,已经纠正了己方原负责人阙波在2017年10月17日谈话中的错误说法。阙波在谈话中也确认劳俊等第三项诉请所涉资料在物业公司,而不在业委会。阙波在2017年10月17日谈话时,系歪曲事实,混淆是非,做出错误表示。上届留任委员确认上届业委会只收到过这些汇总材料,没有账册。二、鸿翔公司、鸿翔上海分公司和鸿翔兴瑞分公司未提交将2012年10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的维修资金账册和公共收益金账册移交业委会的证据不足,一审法院遗漏事实认定。
上诉人劳俊、陈勇、王程、刘伟、沈燕华、吴惠琳、杨伟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改判或发回重审。
事实和理由:同上诉人康桥业委会一致。
被上诉人鸿翔公司、鸿翔上海分公司和鸿翔兴瑞分公司辩称,同意一审判决,请求予以维持。
原审原告田学凤未作述称。
劳俊、陈勇、王程、刘伟、沈燕华、吴惠琳、杨伟和田学凤向一审法院起诉,要求判令:1、康桥业委会公开自2012年10月1日至2017年8月2日的维修项目及做出维修事项的业主大会或业主委员会的决定及会议记录;2、康桥业委会公开自2012年10月1日至2017年8月2日的公共收益金账册(包括但不限于机动车停车费、地下车库收益、广告费、绿化费、公共用房出租收益等收支情况)及小区维修资金账目情况,并要求将上述账目张贴在小区告示栏及每个门牌号幢前面;3、康桥业委会提供公共收益金、小区维修资金账目的费用使用情况,包括由此费用中所支付的所有支付凭证、银行流水、发票、施工合同、采购合同等,以供劳俊、陈勇等人进行核对和查询、复印;4、康桥业委会提供康桥水都水产路2600弄、2700弄、2800弄、2900弄水景池维修的全套招投标文件,定标、决标依据,以供劳俊、陈勇等人进行核对和查询、复印。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如下:劳俊、陈勇等人系上海市宝山区康桥水都小区业主,康桥业委会系该小区的业主委员会。2012年9月,上海市宝山区康桥水都业主大会(甲方)与鸿翔兴瑞分公司(乙方)就康桥水都小区签订上海市康桥水都物业管理服务合同,约定,乙方为本物业管理区域的业主、物业使用人提供物业管理服务事项;专项维修资金的账务由物业管理企业代管;本合同为期三年,自2012年10月1日起至2015年9月30日止,等等。
2016年7月1日,上海诚昌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出具审计报告,对康桥水都小区业主大会2012年10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业主委员会的商品住宅维修资金收支情况和小区公共收益资金收支情况进行审计,审计意见为除上述“四、重要事项或其他事项”所述事项外,上述《商品住宅维修资金收支明细表》及《小区公共收益资金收支明细表》的编制符合物业管理相关政策法规的规定,已在所有重大方面公允反映了贵业主大会维修资金及公共收益资金收支情况。其中,“四、重要事项或其他事项”主要内容为贵业主大会提供书面情况说明,鸿翔上海分公司与业主大会签订的物业管理服务合同到2015年9月止,在与新一届业委会签订新的物业合同前继续沿用前期物业合同,服务内容条款不变;我们未能获取小区大额工程的审价报告。根据贵业主大会提供书面情况说明,业委会换届改选期间,业主大会公章、业委会公章及财务印鉴章由房办托管,物业公司与业委会、房办进行沟通对未审价工程进行审价,等等。
2016年11月,本届康桥水都业委会成立,并于2016年12月接收了上届业委会的资料文件。原业委会委员、新业委会委员及居委会代表签署了2016年康桥水都业委会文件移交清单,其中文件包括2012年至2016年会议记录、工作联系单、工作报告;征询意见公示,专项维修更新改造方案;业委会备案,收益公示;盛高物业移交资料;物业公开招标材料;维修汇总;2014年房屋维修合同(126份);2015年房屋维修合同(13份);2012年10月至2015年12月房屋维修一般维修资金支取汇总(16册);2014年1月至2014年12月公共收益、维修资金、一般维修支出(22册);2015年1月至2015年6月公共收益、维修资金、一般维修支出(16册);2015年7月至2016年3月维修资金支出(B001-B092);2015年1月至2015年6月公共收益支出(A075-A154);审计报告(3份);2012年10月至2015年12月维修资金收支情况和小区公共收益资金收支情况的审计报告;八处边门和门栏工程结算审核报告、八处停车场系统工程结算审核报告,等等。
一审另查明,鸿翔上海分公司、鸿翔兴瑞分公司均系鸿翔公司的分支机构。2014年11月25日,鸿翔公司、鸿翔上海分公司、鸿翔兴瑞分公司向康桥业委会发函,主要内容为,鸿翔公司于2014年10月13日成立了鸿翔上海分公司,就此我公司在上海有两家分公司。鸿翔兴瑞分公司于2012年10月1日与贵业委会签订的康桥水都物业管理服务项目合同,由我公司委派鸿翔上海分公司管理,其服务内容和范围以及质量要求,均按政策法规和约定履行。现康桥水都小区实际由鸿翔上海分公司管理,并提供物业管理服务至今。
一审中,关于劳俊、陈勇、王程、刘伟、沈燕华、吴惠琳、杨伟和田学凤诉请中所涉资料。康桥业委会在2017年10月17日谈话中表示,除劳俊、陈勇、王程、刘伟、沈燕华、吴惠琳、杨伟和田学凤第三项诉请中所涉资料在物业公司外,其他资料均在业委会。康桥业委会后又在同年11月6日的庭审中表示,对2015年12月31日前的相关资料,上届业委会移交的是汇总表、银行汇单等,没有移交维修资金账册、公共收益金账册,故劳俊、陈勇、王程、刘伟、沈燕华、吴惠琳、杨伟和田学凤第二、三项诉请所涉资料均不在业委会。原审第三人表示,2012年10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的维修资金账册、公共收益金账册已移交给业委会,2016年1月1日至今的相关资料,因新老业委会交替,本届业委会尚未向物业公司发函要求移交,故物业公司也未移交,但物业公司同意予以配合,将该部分资料移交给业委会,业主可以至业委会查看、复印及扫描。维修资金、公共收益金的相关支取凭证意见同上。
一审中,鉴于康桥业委会明确表示同意劳俊、陈勇、王程、刘伟、沈燕华、吴惠琳、杨伟和田学凤的诉讼请求,原审第三人也同意予以配合,一审法院指定劳俊、陈勇、王程、刘伟、沈燕华、吴惠琳、杨伟和田学凤于2017年11月6日庭审后十日内至业委会查阅、复印相关资料,原审第三人予以配合。后劳俊、陈勇、王程、刘伟、沈燕华、吴惠琳、杨伟和田学凤向一审法院反映未查阅、复印到相关资料。
一审法院认为,根据相关规定,业主请求公布、查阅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的筹集、使用情况;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以及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的决定及会议记录;物业服务合同、共有部分的使用和收益情况;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处分情况;其他应当向业主公开的情况和资料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本案中,鉴于劳俊、陈勇、王程、刘伟、沈燕华、吴惠琳、杨伟和田学凤诉请表述较为复杂,一审法院归纳为关于维修资金的收支账目情况及公共收益金的收支账目情况之公布、查阅及复印事宜,包括上述费用使用情况的各类原始支取凭证,及涉维修事项的业主大会或业主委员会决定及会议记录。至于康桥水都水产路2600弄、2700弄、2800弄、2900弄水景池维修的全套招投标文件,定标、决标依据,应包含在业主大会或业主委员会的相关决议、决定及维修资金的收支情况等相关资料中,一审法院不再重复处理。
一审中,康桥业委会同意劳俊、陈勇、王程、刘伟、沈燕华、吴惠琳、杨伟和田学凤的诉讼请求,表示只要是业委会有的资料,都向所有业主开放,以供业主查阅、复印,一审法院对此予以认可。
对2015年12月31日前的资料。其中,关于维修资金的收支账目情况、公共收益金的收支账目情况、涉维修事项的业主大会或业主委员会的决定及会议记录,康桥业委会在审理中确认业委会存有上述资料,且未拒绝劳俊、陈勇、王程、刘伟、沈燕华、吴惠琳、杨伟和田学凤行使业主知情权,劳俊、陈勇、王程、刘伟、沈燕华、吴惠琳、杨伟和田学凤可及时行使权利,前往查阅、复印。
至于维修资金及公共收益金使用情况的各类原始支取凭证,一审法院认为,鉴于上海诚昌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已接受委托对康桥水都小区业主大会2012年10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业主委员会的商品住宅维修资金收支情况和小区公共收益资金收支情况进行了审计并出具了审计报告,故劳俊、陈勇、王程、刘伟、沈燕华、吴惠琳、杨伟和田学凤再主张要求对该部分相关原始支取凭证进行查阅、复印缺乏依据,一审法院不予支持。
对2016年1月1日后的资料,原审第三人表示,因新老业委会交替,故该部分资料尚未移交,康桥业委会对此不持异议,现原审第三人同意向康桥业委会移交上述资料,康桥业委会应及时与原审第三人完成交接,以供业主查询、复印。
劳俊、陈勇、王程、刘伟、沈燕华、吴惠琳、杨伟和田学凤若认为康桥业委会或原审第三人公布、提供的相关资料存在遗失、伪造等相关情况,可向相关部门进行反映,非本案处理范围。
劳俊、陈勇、王程、刘伟、沈燕华、吴惠琳、杨伟和田学凤若对康桥业委会或原审第三人公布、提供的相关账目持有异议,可另行通过业主大会决议委托专业的审计单位对相关账目进行审计的方式以行使业主的监督权。
至于劳俊、陈勇、王程、刘伟、沈燕华、吴惠琳、杨伟和田学凤要求康桥业委会张贴相关账目,一审法院认为,根据康桥业委会提交的证据材料显示,已对过往的维修资金等支取情况进行了张贴,现劳俊、陈勇、王程、刘伟、沈燕华、吴惠琳、杨伟和田学凤再主张要求张贴,于法无据,一审法院不予支持。
根据法律规定,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因此,本案中,鸿翔兴瑞分公司、鸿翔上海分公司的民事责任应由鸿翔公司承担。在具体履行中,为避免矛盾,应当由康桥业委会与原审第三人全面进行清点交接后,将相关资料全面向劳俊、陈勇、王程、刘伟、沈燕华、吴惠琳、杨伟和田学凤进行公布,并提供查阅、复印。
一审法院判决:一、上海市宝山区康桥水都小区业主委员会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公开上海市宝山区康桥水都小区2012年10月1日至2017年8月2日期间维修资金的收支账目情况及相关业主大会或业主委员会的决定、会议记录,并提供2016年以来的上述费用使用情况的各类凭证,以供劳俊、陈勇、王程、刘伟、田学凤、沈燕华、吴惠琳、杨伟查阅、复印,浙江鸿翔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配合提供2016年以来的资料;
二、上海市宝山区康桥水都小区业主委员会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公开上海市宝山区康桥水都小区2012年10月1日至2017年8月2日期间公共收益金的收支账目情况,并提供2016年以来的上述费用使用情况的各类凭证,以供劳俊、陈勇、王程、刘伟、田学凤、沈燕华、吴惠琳、杨伟查阅、复印,浙江鸿翔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配合提供2016年以来的资料;
三、劳俊、陈勇、王程、刘伟、田学凤、沈燕华、吴惠琳、杨伟如需复印上述第一、二项所涉资料而产生的费用由其自行承担;
四、驳回劳俊、陈勇、王程、刘伟、田学凤、沈燕华、吴惠琳、杨伟的其他诉讼请求。
二审中,当事人均无新证据提交。
本院经审理查明,一审法院认定的事实无误,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康桥业委会在2017年10月17日一审法院所作自认具备法律效力,不受业委会成员之间内部矛盾所影响。康桥业委会关于此节的上诉意见,与其在一审中所作自认相矛盾,本院难以采信。根据业主大会委托上海诚昌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对小区相关资金收支情况进行审计的事实,有理由相信与资金收支相关的材料应在业主大会执行机构控制之下,康桥业委会应向小区业主公布维修资金收支账目情况和小区公共收益资金收支账目情况。
综上所述,一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60元,由上诉人劳俊、陈勇、王程、刘伟、沈燕华、吴惠琳、杨伟负担人民币80元,上诉上海市宝山区康桥水都小区业主委员会负担人民币80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彭 辰
审判员 姚 跃
审判员 王晓梅
二〇一八年五月七日
书记员 张末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