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原告):刘贤芬,女,1974年9月11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禺东西路**号**栋***房。
上诉人(原审原告):邓泽强,男,1968年8月26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海珠中路**号*楼。
上诉人(原审原告):丁秀敏,女,1971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天河东路**号***房。
上诉人(原审原告):朱秀娟,女,1981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白水县杜康镇张家塬村六社。
上诉人(原审原告):刘小芹,女,1979年7月8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醴陵市板杉镇擂鼓桥村石子岭组**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陆敏仪,女,1969年12月9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石牌东路***号***房。
上列六上诉人共同诉讼代表人:邓泽强、刘小芹,亦为本案上诉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广州百脑汇科技大厦第二届业主委员会,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天河路594号夹层。
负责人:蔡福江。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玉江,广东广之洲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蔡福江,男,1961年1月20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上饶市万年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陈贵荣,男,1968年9月1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长汀县。
原审第三人:广东建安消防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叠景中路90号2801-2806、2831-2832室。
法定代表人:彭超坦,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斯和春,该公司员工。
上诉人刘贤芬、邓泽强、丁秀敏、朱秀娟、刘小芹、陆敏仪因与被上诉人广州百脑汇科技大厦第二届业主委员会(以下简称百脑汇业委会)、蔡福江、陈贵荣,原审第三人广东建安消防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建安公司)业主撤销权纠纷一案,不服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2016)粤0106民初1907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刘贤芬、邓泽强、丁秀敏、朱秀娟、刘小芹、陆敏仪共同上诉请求:l.撤销一审判决,改判支持上诉人的全部一审诉讼请求;2.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与理由如下:法院认定的事实存在如下问题:一、一审判决书中第8页“2015年4月到2015年9月期间,百脑汇业委会于上述期间收取了相关费用,并出具收据七份”,以及判决书第18页:“刘贤芬、刘小芹、邓泽强、朱秀娟签署的同意书五份”,又根据百脑汇业委会提供的证据《广州百脑汇科技大厦业主委员会第五次会议纪要》,百脑汇业委会委员们作出消防整改决定的时间为2014年8月14日,且无法提供送达给各业主的快递单,证明存在百脑汇业委会先作出消防整改的决定,然后要求百脑汇业主签署同意书和缴纳相关费用的事实。另外,在一审判决书的第19页:“涉及原告的入户消防喷淋、烟感、消防警报都己安装”,这句话来源于一审法庭上的调查,但法官在法庭上问的是“除了没有安装的之外,其余的原告是否消防设施安装完毕”,因此,并非问所有原告。上诉人还要纠正一个事实,丁秀敏的房屋也未安装消防设施,只打了孔,且刘小芹、朱秀娟均未在屋内做任何消防设施。二、一审判决书第九页:“2015年7月12日,广州百脑汇科技大厦业主委员会(甲方)与建安公司(乙方)签订合同,约定工程名称为……合同价款:5785789.88元”广州百脑汇科技大厦业主委员会与建安公司承认双方之间存在合同关系,但由于该份合同至今未公开,对于双方之间的权利义务至今不明确,被上诉人应当提供完整的合同,不仅涉及到诉讼时效的问题,还涉及到百脑汇业主的知情权问题,以及合同是否成立的问题。若被上诉人在庭审期间仍未能举证,一审法院应当直接认定该合同不成立。三、一审判决书中第九页、第十页:“2016年10月12日,百脑汇业委会向业主发布公告称:“因消防规范要求,拟在天面加装18吨消防不锈钢水箱,经鉴定结果为原方案加装水箱存在安全隐患,因此己要求检测鉴定公司重新出方案并告知全体业主”,对于位于B座顶楼的水箱影响主体结构安全的问题,群泰物业公司还多次发公告,对消防管道进行试水、测水处理,该水箱涉及到人民重大生命财产安全问题,且2016年8月8日做的《百脑汇消防安全检查报告》中并未涉及到该水箱的安全问题。四、一审法院对于被上诉人主张事实的认定中,根据被上诉人提供的证据一到十五,均为政府给百脑汇的消防问题下发的《通和》,从表面上看,似乎消防问题已经非常紧迫到非整治不可的程度才会有如此多的通知,但是,从《通知》的内容上也可以反映出,政府要求对“住改商、住改仓”问题进行整治,实际上是业委会应当履行管理职责而不作为,才导致政府频繁发通知及开会要求整治。而对于“住改商、住改仓”的问题,只需要业委会履行职责进行清理小作坊和仓储问题即可,并不需要搞消防整改工程。从《石牌街消安委会议纪要》的内容可以反映出,“住改商(仓)”存在的问题就是小作坊和仓储问题。从政府提供的整治单位名单上看,作为整治对象的单位基本上为类似百脑汇这样的商住楼,也都存在同样的“住改商、住改仓”问题,而这些商住楼盘均只做相应整治即通过了消防检查,并没有做所谓的消防整改工程。原来在百脑汇业委会未产生之前,在政府例行消防检查时,由杭州市兆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进行物业管理,以前该物业公司也能顺利通过管理达到政府检查的要求,故上面提到的“小作坊和仓储问题”是可以通过管理的手段来杜绝和防范的。根据原告补充提交的证据2013年9月5日《石牌街消安委会议纪要》中指出“百脑汇科技大厦业主委员会蔡福江主任表示将按照相关部门指出的要求着手进行消防安全隐患整改”,蔡福江还提出:“消防安全配套系统升级改造由于与原系统的兼容性、系统扩容、管网改造带来的工程改造以及资金筹措等方面存在一定困难,希望消防部门给予一定的专业技术指导。”可见,蔡福江在此次会议时,有意首先提出了想通过消防整改筹措资金达到做工程的目的。而被上诉人有意未提交2013年9月5日《石牌街消安委会议纪要》,只提供在此之后产生的有关政府部门的会议通知(即形成于2013年9月23日到2015年6月1日期间的证据一到证据十五),有意隐瞒了2013年9月5日的《石牌街消安委会议纪要》中披露出来的两个内容:第一、消防整治的对象实质为小作坊和仓储问题,且该问题是可以通过管理手段来杜绝和防范的;第二、在该次会议上,业委会不向政府作出承诺管理“小作坊和仓储”,而是想借助政府施压来实现做消防整改工程的目的,且蔡福江在会议上首先提出做消防整改工程的想法。尔后才会演变出为2013年9月23日到2015年6月1日期间,政府频繁发通知要求整治而百脑汇业委会一直不作为的情况发生,为被上诉人以政府的要求作为迫使全体业主同意做消防整改作为铺垫。另外,蔡福江提出做消防整改工程,在2013年9月5日《石牌街消安委会议纪要》中,会议达成共识的前提是:“将邀请拥有相关资质的消防技术部门对大厦的消防系统升级改造工程进行评估,……与会的相关部门将提供一定的技术和业务指导,督促百脑汇科技大厦住改商消防安全隐患整改工作的落实。”会议上政府和百脑汇业委会已经达成共识和督促工作,而事实上,百脑汇并未邀请相关资质的消防技术部门进行评估,当初很多不明真相的业主也是基于在《会议纪要》中蔡福江作出“邀请有相关资质的消防技术部门对大厦的消防系统升级改造进行评估”的承诺,以及政府的监督,若有相关资质单位的评估,广大业主相信接下来可能要做的消防整改工程是非常有必要的,但是,在用欺骗的方法获得小部份业主的同意之后,就开始启用消防整改工程计划,完全违背当初的承诺,也有意避开了涉及消防整改工程必要性的“评估”工作,炮制出本案的消防整改工程出来。五、被上诉人在一审中提供的证据十六可以证明被上诉人做的消防整改工程不合格,一审法院未注意该《通知》和《百脑汇消防安全检查报告》所产生的时间为2016年7月1日和2016年8月8日,使用的措辞为“预评估结果显示该大厦仍存在消防隐患,安全管理仍有漏洞”,一审法院未注意消防整改工程的开工日期为2015年7月15日,竣工日期为2015年10月18日(见消防整改合同),也就是说这份《百脑汇消防安全检查报告》是针对涉案工程竣工验收时检测出的问题,上诉人在一审中提供的《质证意见》中也特别指出这个问题,与被上诉人提出的证明对象严重不符。根据一审判决书第ll页:“业委会于2016年5月17日主动提请广州城示房屋鉴定有限公司对方案进行鉴定,鉴定结果为原方案加装水箱存在安全隐患等”说明加装水箱己经安装好并鉴定完毕,也就是证明工程完工后的验收问题,其中还提出“消防水箱的容积不符合要求”,证明施工单位施工质量不合法,消防水箱的容积不符合要求,是典型的无设计、无审批、无备案的工程,请求二审法院认真审查清楚事实再作认定。六、被上诉人提供的证据十七《关于广州百脑汇科技大厦塔楼消防整改公告》以及《广州百脑汇科技大厦塔楼消防整改(快递征集)意见情况表》的内容存在真实性问题,标明的“快递征集”方式没有向全体业主发快递,上诉人在一审中对业委会是否发快递提出异议,被上诉人至今未提供一份快递单予以佐证,事实上百脑汇房屋出租的比较多,仅发一份公告很多业主仍然不知情,而上诉人均从未收到过这次表决的快递,故快递征集的内容是虚构的事实。另外,《广州百脑汇科技大厦塔楼消防整改(快递征集)意见情况表》由占有40%以上票权的商场表决,但商场和塔楼完全分开又让商场较高的票权来决定塔楼的事务,而在商场既不参与消防整改又无须缴纳任何费用的情况下,这明显违反业主自治的原则,以至于百脑汇很多事务的表决都由商场来决定,明显违反公平原则,业委会也因此与商场串通来达到搞消防工程的目的。后来的电梯表决等诸多次表决也存在同样的问题。该证据还提到恢复住宅使用,可以不用做消防整改工程的问题,也即是并非所有的业主都要做消防整改工程,是有选择性的。事实上,上诉人刘小芹、丁秀敏和朱秀娟均决定作住宅使用,丁秀敏未签同意书,被上诉人应当履行承诺退还所交的消防整改费用,业委会只是代表业主与施工单位签订合同,但事实上由于上述三位上诉人无需做消防整改,也未在涉案房屋内做施工,那么该三位上诉人和施工单位的消防合同应当不成立。七、从一审中证据十八即2014年8月14日的《广州百脑汇科技大厦业主委员会第五次会议纪要(消防整改专题会议决议)》的内容来看,该会议纪要不仅扩大了消防整改工程的范围,还增加了与消防整改无关的大堂装修和修缮南面绿化带的项目,还扩大了投入资金部份,其他整改部份由群泰物业出资一部份,缺少的通过民间借贷的方式投入,可见,业委会不仅扩大工程范围还扩大工程投入资金,而这些行为的直接结果就是百脑汇的业主来分摊费用,在后来参与的热心业主强烈反对下,暂时搁置了一部份方案的实施。另外,业委会还向广大业主作出承诺,但均未实现,例如公开公示账目,热心业主参与,由有资质的单位设计整改图纸,公开招标,向政府相关部门验收等,全部承诺都未实现,到目前为止,未见到公开账目,哪个单位设计的图纸也不清楚,图纸至今未公开,公开招标成了意向单位的内部邀请招标,向政府验收成了未审批未验收的工程。业委会存在诸多欺骗百脑汇业主的事实。八、被上诉人提供的证据二十《承诺书》实际上也是欺骗百脑汇业主的工具,因为业委会委员作为百脑汇大厦的消防责任人,如果向政府作出管理和杜绝小作坊和仓储问题的承诺,政府也不会通过限制百脑汇业主的注册来达到整治的目的,再由业委会利用政府限制注册来达到搞工程的目的。九、上诉人对被上诉人一审提供的证据二十三的形式真实性予以认可,但因其内容没有通过法定人数和面积的业主表决,故认为其内容违背业主的真实意思。既然一审法院通过审理认可该证据的内容,就应当审查广州百脑汇科技大厦第二届业主大会议事规则无效的理由和法律依据,而一审法院驳回上诉人的诉请,故意曲解上诉人的意思,偏帮被上诉人。十、对于被上诉人提供的证据二十四,一审法院未指明签署同意书的时间,B1712刘贤芬的签同意书和交费的时间为2015年9月14日,A2801刘小芹签同意书和交费时间为2015年6月2日和2015年6月3日,A1806邓泽强签同意书的时间和交费时间分别为2015年7月20日、2015年4月24日,A1807邓泽强签同意书的时间和交费时间分别为2015年7月20日和2015年7月21日,被上诉人未提供Bl001丁秀敏签的同意书和交费记录,丁秀敏未签同意书,交费时间为2015年1月9日,金额为7182元。上诉人强调签同意书和交费时间的原因在于被上诉人业委会并未向上诉人有效送达业委会公告以及消防整改的决定,上诉人等均按时交纳物业费(因为业委会擅自决定用酬金制聘请物业公司,物业费的实际收取人为业委会),因此业委会均应当清楚上诉人等联系方式,但业委会在2014年1月3日向全体业主发布公告及征集意见时,理应在2014年1月3日之前向各业主有效送达征集意见表,而从上诉人的同意书和交费收据的时间可以证明,被上诉人不仅未向全体业主有效送达,而是先由业委会表决后再以不能注册的形式逼迫业主签署同意书和缴纳相关费用事实。再综合上诉人补充提供的QQ群聊天记录中各业主反映的交纳消防整改费用属于被迫交纳的事实,足以证明被上诉人未按照法定程序和方式征求业主意见,表决票的内容缺乏真实性的事实。综合以上事实,针对一审法院所作的法律认定,以及被上诉人和第三人提出的答辩意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七十六条、第七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区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的规定,上诉人认为被上诉人存在如下四方面违法事实和理由:一、被上诉人业委会未征得法定人数和面积的业主同意,《广州百脑汇科技大厦塔楼消防整改(快递征集)意见情况表》的内容涉嫌虚构事实,未将《征求意见书》快递送达给业主,商场不参与消防整改未交费,业委会却利用商场的票权来决定塔楼的事务,损害百脑汇塔楼业主的利益,业委会违法先作出消防整改的决定,再逼迫一直以来在百脑汇注册的租户和业主,签署同意书并缴纳费用的方式同意做消防整改,在法庭上也未提交已表决业主的名单和表决票,在未取得法定人数和面积的业主同意后,业委会擅自先作出消防整改的决定违法且无效。二、被上诉人存在诸多欺骗百脑汇业主的行为。⒈隐瞒政府要求杜绝的“住改商(仓)”问题即是“小作坊和仓储”问题,且“小作坊和仓储”问题是可以通过管理手段来控制和防范,也即业委会应当履行的职责范围。被上诉人业委会不仅不履行职责,导致政府暂时停止注册来要求整治,且隐瞒事实真相,欺骗百脑汇业主称是政府要求搞消防整改,实际上政府只要求杜绝“小作坊和仓储”问题。⒉欺骗百脑汇业主假意承诺“找相关部门进行消防系统升级改造的评估”骗取大家的信任,以及承诺会找有相关资质的单位设计、施工,向消防部门审批并验收合格,等部份业主同意消防整改并缴纳费用之后,不仅不对“小作坊和仓储”的消防问题和消防整改工程之间存在必要性和合理性作出解释,也拒绝找有资质的单位作评估,还没有通过设计审批的施工图纸,找的施工单位为挂靠的没有任何资质的施工队,消防施工未经审批也无法审批,最终验收不合格等,在未经验收合格之前,就擅自把大部份工程款给了施工单位,欺骗广大业主所谓的合法工程,实质上成了与施工单位相互串通谋取利益的工程。⒊为了获得更多业主参与消防整改,欺骗长期以来在百脑汇取得注册公司的业主和租户,故意长期不履行业委会应当履行的职责,导致政府暂时停止注册,再以政府暂时停止注册为借口,胁迫一直以来在百脑汇取得注册的租户和业主签署《消防整改同意书》并向其缴纳费用。并且还违背承诺,对于决定改回住宅的业主且未在房屋内安装消防整改设施的业主,拒绝退还所缴纳的消防整改费用。欺骗广大业主要注册就一定要做消防整改,隐瞒政府政策允许对住宅有条件可以商用注册公司的规定,导致许多不明真相的业主受蒙蔽,冤枉交纳所谓的消防整改费,还影响自身的房屋美观和结构。⒋为了取得政府对消防检查的验收合格,不顾百脑汇业主的生命财产安全,不顾B座水箱影响主体结构安全的事实,对B座水箱影响主体结构安全的鉴定作出之后,不作任何处理,还多次让物业公司发通知,多次尝试启用新建的消防喷淋系统,在政府进行多次消防检查之后,仍然因为水压不够的原因导致消防检查不合格。被上诉人业委会为了自己的私利,不顾业主生命财产安全的行为,对建造的消防喷淋系统已经烂尾负有不可推卸的主要责任。三、建安公司作为消防工程施工的专业公司,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的相关规定进行施工,不仅要确认有关部门对图纸审核合格,还应当对工程的施工安全性,是否危及大楼的主体结构和人身安全负责,还应当对该工程申请规划部门的备案或许可,向消防部门申请行政许可直接负责任;工程竣工后,还应当向消防部门申请对该工程验收合格,方可收取相应的工程款,但从建安公司答辩意见来看,该公司未尽到应尽义务,一审法院理应认定为工程施工违法。尤其是百脑汇的消防工程还涉及到影响主体结构安全的B座水箱问题至今没有得到解决,而被上诉人业委会不顾全体业主的利益,和施工单位串谋,以付进度款的方式预先支付工程款,帮助施工单位逃避对该工程的审批和验收义务,该行为严重损害全体业主的利益。四、被上诉人提交的《百脑汇议事规则》未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应当视为无效。尤其是每次表决时,业委会引用的该议事规则的第二十三条“在规定时间里未表达意见、未回复意见、无异议者视为同意大多数表决人的意见,或表示同意业主委员会所做出的决议事项”,严重剥夺了作为普通业主的知情权和表决权,且该议事规则并未公开征求业主的同意,未获得法定人数和面积的业主同意,当属无效。五、上诉人的起诉未超过诉讼时效。⒈从合同成立时间上看,因为对业委会作出消防整改决定的《公告》并未实际有效送达给各上诉人,也未提供证据证明送达给其它业主,各上诉人知晓该《公告》的时间为一审庭审期间,故诉讼时效应当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受到侵害之日起计算。⒉从涉案《消防合同》的提出时间来看,《消防合同》为上诉人在诉讼前从其他业主处获得,内容不完整且为照片,被上诉人至今未提供完整的《消防合同》以供佐证,诉讼时效应当从被上诉人提供完整的《消防合同》时起计算。⒊从施工单位违法施工的法律关系来看,因为涉及合同无效的问题,而无效合同从始至终均无效,那么作为百脑汇业主在任何时间起诉都不超过诉讼时效。综上所述,被上诉人违背百脑汇业主的意愿,且存在诸多违法事实以及欺骗、胁迫业主同意做消防整改,施工单位也存在诸多违法施工的等情形,制造出来的消防整改工程纯粹就是被上诉人业委会等非法敛财的工具,以及上诉人的起诉未超过诉讼时效,一审法院并未明确法律依据,忽视了上诉人应享有的各项权益,也未尊重和体谅作为小业主的苦衷。在上诉人收到一审判决书的当天,被上诉人业委会又向全体业主发出一个《关于更换全部电梯的公告》,又将如法炮制出一个新的损害百脑汇小业主利益的工程,可见一个不公正的审判给小业主带来的影响是巨大无比的痛苦,故请求二审法院在尊重事实和法律的前提下,正确认定本案事实,维护业主合法权益,支持上诉人的全部诉讼请求。二审诉讼中,上诉人明确表示放弃其一审诉讼请求第二项。
被上诉人百脑汇业委会答辩称:1.本案应中止审理。虽然在前案14个业主起诉我方业主知情权的纠纷中,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已经认定我方具有主体资格,业主有知情权,但我方认为自己没有主体资格,我方已对该生效判决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诉,本案应该中止审理,等待该案处理。⒉其他坚持一审答辩意见,并同意一审判决结果。
被上诉人蔡福江、陈贵荣、建安公司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没有到庭,且没有答辩和举证。
刘贤芬、邓泽强、丁秀敏、朱秀娟、刘小芹、陆敏仪共同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⒈确认百脑汇业委会、蔡福江、陈贵荣与建安公司于2015年7月12日签订的消防工程合同不成立;2.建安公司因违法施工、非法安装顶楼水箱、非法打孔的行为给住户造成的损失并承担恢复原状、赔偿损失、拆除顶楼水箱的责任(损失暂计100元,具体待评估后确定);3.百脑汇业委会、蔡福江、陈贵荣及建安公司返还刘贤芬、邓泽强、丁秀敏、朱秀娟、刘小芹、陆敏仪所交的工程款共计48377元(其中刘贤芬所交工程款为6944元,邓泽强所交工程款为10082元,丁秀敏所交工程款为7182元,朱秀娟所交工程款为7997元,刘小芹所交工程款为8978元,陆敏仪所交工程款为7194元);4.百脑汇业委会、蔡福江、陈贵荣向建安公司交付工程款的行为无效,建安公司立即停止施工,将工程设备撤离现场;5.确认广州百脑汇科技大厦第二届业主大会议事规则无效;6.本案诉讼费用由百脑汇业委会、蔡福江、陈贵荣及建安公司承担。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百脑汇科技大厦(简称百脑汇大厦)位于广州市天河区天河路。本案刘贤芬、邓泽强、丁秀敏、朱秀娟、刘小芹、陆敏仪均为百脑汇科技大厦业主,其中刘贤芬为天河区天河路594号1712房业主,邓泽强为天河区天河路592号1806、1807房业主,丁秀敏为天河区天河路594号1001房业主,朱秀娟为天河区天河路592号1411房业主,刘小芹为天河区天河路592号2801房业主,陆敏仪为天河区天河路594号706房业主。
2013年12月23日,广州百脑汇科技大厦第二届业主委员会(简称百脑汇业委会)经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政府石牌街道办事处(简称石牌街道办)备案,任期自2013年11月20日起至2018年11月19日止,业委会委员包括陈贵荣、李振山、张峰、蔡福江及许昆泰(广东百脑汇商业设施租赁管理有限公司)。
2015年4月至2015年9月期间,百脑汇业委会向刘贤芬、邓泽强、刘小芹、陆敏仪等下发《百脑汇科技大厦消防整改费用明细》(列明单价100元/平方米等)。百脑汇业委会于上述期间收取了相关费用,并出具收据七份,分别载明:收到B1712房消防整改费用预款6944元(多退少不补);收到A1806房消防整改费用预款5011元(多退少不补);收到A1807房消防整改费用预款5071元(多退少不补);收到B1001房消防整改费用预款7182元(多退少不补);收到A1411房消防整改费用预款7997元(多退少不补);收到A2801房消防整改费用预款8978元(多退少不补);收到B706房消防整改费用预款7194元(多退少不补)。
2015年7月12日,广州百脑汇科技大厦业主委员会(甲方)与建安公司(乙方)签订合同(下称2015年7月12日合同),约定工程名称为广州百脑汇科技大厦塔楼消防整改工程,资金来源:自筹资金。承包范围:按甲方提供的全套施工图纸、设计说明及补充说明,承包塔楼消防整改项目(烟感、喷淋、广播、消防门控制系统、塔楼天花装饰及照明灯安装)等施工图纸包含的全部内容(具体内容以图纸为准)。工程承包方式:综合单价包干、项目措施费用包干(包工、包料、包工期、包质量、包安全、包文明施工)。开工日期:2015年7月15日,竣工日期:2015年10月18日。质量目标:符合《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合格标准。合同价款:5785789.88元等。蔡福江作为甲方法定代表人在合同上签字,陈贵荣作为甲方委托代理人在合同上签字。
2015年12月20日,百脑汇业委会委托某房屋安全鉴定有限公司对百脑汇大厦的钢筋混凝土梁局部钻孔位置安全性作出《房屋安全鉴定报告》,该报告载明:鉴定日期2015年12月30日,有效日期2016年12月30日。主要检查情况综述:……经现场扫描检测,新安装消防管道的钻孔施工未对该幢住房的核心筒剪力墙、梁的主要受力钢筋造成破坏,但位于LL1梁局部的箍筋有钻断损坏的现象。鉴定结论显示,根据检测扫描和检查鉴定结果,以及对照该幢房屋的结构设计施工图纸,我司鉴定认为:该幢房屋现状未有因新安装消防管钻孔施工对该处主要钢筋混凝土梁的受力钢筋产生破坏影响,也未造成该处钢筋混凝土结构构件出现变形、开裂等现象,亦未对相邻装饰装修造成破坏影响。但由于局部位置的钻孔,有些会对该位置钢筋混凝土梁的一至两根箍筋产生损坏,但不影响房屋主体结构安全。为保持原构件设计性能,建议对局部位置重要、原有孔洞较多的钢筋混凝土梁构件进行加固处理;另外经检查室内小孔径的消防管安装开孔不影响结构使用安全。处理建议:现经测算,对原有孔洞和新增孔洞数量多于三个的LL1梁的抗剪能力和抗扭能力会受到局部轻微削弱。因此,按现状,建议应及时对上述多于三个以上孔洞的LL1梁进行加固处理,以确保该幢房屋的使用安全。建议委托有资质的加固单位对该幢A、B、C三座房屋的第十九层天花板底的LL1梁进行加固,并将施工方案报我司确认。
2016年3月21日,广州市消防安全委员会发出穗消安[2016]4号《广州市消防安全委员会关于督促整治2016年度广州市火灾隐患重点地区及上报第一批消防安全隐患突出区域(单位)名单的通知》,该通知附件显示天河区石牌街冠军社区2014年未通过验收。
2016年6月15日,陆敏仪签署《确认书》,确认其为B706房业主,已知晓广州市天河区石牌街消防安全委员会发布的穗天石消安【2014】3号文件《石牌街冠军社区火灾隐患专项整治方案》,该房日后仅用于住宅使用,故不参与本大厦的消防整改。该《确认书》下方空白处由李某手写注明:业主已提供退款申请。
2016年10月12日,百脑汇业委会向业主发布公告,称:因消防规范要求,原水池储水量无法达到消防用水要求,拟在天面加装18吨消防不锈钢水箱。为安全起见,业委会于2016年5月17日主动提请广州城示房屋鉴定有限公司对方案进行鉴定,鉴定结果为原方案加装水箱存在安全隐患,因此己要求检测鉴定公司重新出方案并告知全体业主。
2016年11月7日,刘贤芬、邓泽强、丁秀敏、朱秀娟、刘小芹、陆敏仪提起本案诉讼。
百脑汇业委会对其辩称提供下列证据:
1.《百脑汇科技大厦触目惊心的消防隐患》(照片打印件),拟证明石牌街道出租屋中心及安监中队于2013年7、8月份对百脑汇大厦塔楼进行了消防安全隐患地毯式的检查,958套出租作商业用途。
2.落款时间为2013年9月23日、落款人为天河区火灾隐患整治办公室的《关于印发<百脑汇等专业市场消防安全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列明百脑汇科技大厦主要问题:①部分防火门闭合器损坏;②存在住改商情况;③房间内无自动喷淋灭火系统及烟感报警系统;④部分消防设施损坏(应急照明、疏散指示标志)。
3.落款时间为2013年10月23日、落款人为石牌街消防安全委员会办公室的《关于组织对百脑汇科技大厦消防隐患整治通知》。
4.落款时间为2013年12月9日、落款人为石牌街消防安全委员会办公室的《会议通知》。
5.落款时间为2013年12月17日、落款人为石牌街消防安全委员会办公室的《关于推进百脑汇科技大厦消防安全隐患整治的督办通知》。
6.2014年3月13日《石牌街消安委会议纪要》。
7.落款时间2014年4月17日、落款人广州市消防安全委员会的穗消安[2014]14号《广州市消防安全委员会关于督促整治2014年度广州市火灾隐患重点地区的通知》及附件(其中显示百脑汇大厦等住改仓、住改商隐患突出)。
8.落款时间为2014年4月25日、落款人为石牌街消防安全委员会办公室的穗天石消安[2014]3号《关于印发<石牌街冠军社区火灾隐患专项整治方案>的通知》及《石牌街冠军社区火灾隐患专项整治方案》。
9.落款时间2014年5月28日、落款人广州市天河区消防安全委员会的穗天消安[2014]14号《关于开展2014年消防安全隐患突出单位挂牌督办的通知》及附件,显示:百脑汇科技大厦隐患基本情况:①部分防火门闭合器损坏;②商场首层防火分区改变;③存在住改商(仓)的情况,未按规范安装消防设施。隐患整改完成情况:①已大部分整改;②已安装防火门;③住改仓已大部分清理(其中已临时查封6间),对消防设施已制定方案,取得相关部门批准后将按方案编列预算,筹措资金推进整改。
10.落款时间为2014年6月4日、落款人为石牌街消安办的《会议通知》。
11.落款时间为2014年6月23日、落款人为广州市消防安全委员会穗消安[2014]16号《广州市消防安全委员会关于开展2014年第二批消防安全隐患突出区域(单位)挂牌督办的通知》。该通知附件2《2014年第二批消防安全隐患突出区域(单位)情况一览表》第16项载明:百脑汇大厦隐患基本情况:①部分防火门闭合器损坏;②商场首层防火分区改变;③存在住改商(仓)的情况,未按规范安装消防设施。
12.2014年7月7日穗天石消办会纪[2014]9号石牌街消防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关于百脑汇科技大厦火灾隐患整治工作推进会议纪要》。
13.落款时间2014年11月12日、落款人石牌街消防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关于百脑汇科技大厦塔楼消防整改协调推进会的会议纪要》。
14.落款时间为2014年12月29日、落款人为石牌街消防安全委员会办公室的穗天石消安办[2014]28号《转发市消安委<广州市消防安全委员会关于2014年全市火灾隐患重点整治情况的通报>的通知》及附件。
15.落款时间2015年6月1日、落款人石牌街消防安全委员会办公室穗天石消办函[2015]2号《关于再次督促落实百脑汇科技大厦消防安全隐患整改的告知函》。
16.石牌街消防安全委员会发出的穗天石消安办[2016]11号《关于再次督促落实百脑汇科技大厦消防安全隐患整改的通知》,主要内容:我办于7月1日联合区公安交防大队、广东建筑消防设施检测中心有限公司(第三方检测公司)等单位对百脑汇科技大厦进行了验收预评估,预评估结果显示该大厦仍存在消防隐患,安全管理仍有漏洞。请贵委会引起重视,落实主体责任,对照检查结果及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落实整改,于8月8目前将整改情况报至我办。逾期未整改,我办将联合公安消防等相关部门依法处理。并附有广东建筑消防设施检测中心有限公司制作的《百脑汇消防安全检查报告》,其中存在问题及整改建议合计65项,存在的消防安全隐患包括消防安全管理方面、建筑防火方面、消防设施方面、火灾危险源管理方面等,综合上述问题该建筑存在一定的火灾风险,企业、所属街道和公安机关消防机构都应给予一定的重视等。
17.落款时间2014年1月3日、落款人广州百脑汇科技大厦业主委员会向全体业主发出的《关于广州百脑汇科技大厦塔楼消防整改公告》,并附《广州百脑汇科技大厦塔楼消防整改(快递征集)意见情况表》(主要内容:百脑汇大厦为住宅性质,经广大业主和业委会努力与政府沟通后,最终允许作为商业注册使用,但住改商后远远达不到商用的消防要求,随着政府对消防整改力度的投入,百脑汇大厦已列入广州市消防整治挂牌督办单位。目前政府对大楼的消防整改强制要求只有两个选择:一是恢复住宅性质,好处是业主不用投入整改费用,但以后不能再作为商用注册使用;二是按政府要求进行消防整改,就可作为商用性质,可以进行工商注册登记,但业主须投入整改费用约500万元,费用按房产证登记面积分摊,每平方米投入约80元。业委会建议全体业主同意此次消防整改,这样既可以作为商用,可作为住宅,请广大业主投票表决)。
18.2014年8月14日《广州百脑汇科技大厦业主委员会第五次会议纪要(消防整改专题会议决议)》,主要内容包括:主要议题:①每户单元间加装喷淋烟感。②增加消防应急广播。③增加楼宇门禁一卡通系统。④大堂装修并对走火通道进行翻新。⑤修缮南面绿化带。根据穗天石消办会纪(2014)9号的市、区、街道消防联席会议指示精神,广州百脑汇科技大厦通过此次业主委员会议后正式启动消防硬件设施的改造。资金来源:①消防整改部分:相关的消防整改费用由塔楼业主共同分摊,但作为住宅使用的无需整改,不用分担消防整改费用。②其他整改部分:该部分资金争取由群泰物业出资一部分,从结余的管理资金中出资一部分、缺少的或透过民间募资、借贷(年利率不超过15%,欢迎业主提供资金)等方式筹集,此部分视资金到位情况安排整改进度。③业主筹集资金的监管:业委会负责监管,并邀请热心业主参与,群泰负责实施,公开公示账目。工作流程:①请有建筑、消防资质的单位设计消防整改图纸,按程序上报消防及政府部门审核。确定设计图纸之后,由设计单位依规编列预算,且设计与施工分开实施。②筹集资金,向业主公开公示账目。③通过公开招标进行择优选择具有消防资质的公司进行施工。④报请政府相关部门验收。”末尾显示有蔡福江、陈贵荣、李振山、徐振嘉、李力行的签名。
19.落款时间2015年5月31日、落款人广州百脑汇科技大厦整治工作小组《消防整改推进小组会议纪要》(显示有李振山、陈贵荣、茅程懿签名)。
20.落款时间2015年6月23日、落款人百脑汇业主委员会、广州百脑汇科技大厦消防整改推进小组向石牌街消防安全委员会出具的《承诺书》,显示有李振山、陈贵荣、茅程懿签名,主要内容:为保障大厦使用及消防安全,经业委会和消防整改推进小组对大厦消防整改工作制定的执行方案及对方案的评估,目前已完成方案的审定及预算审核工作,进入工程议标和合同的制定阶段。经慎重评估,业委会和消防整改推进小组向上级部门承诺在2015年10月31日前完成大厦主体消防工程并接受验收。
21.落款人百脑汇业主委员会、广州百脑汇科技大厦消防整改小组《关于广州百脑汇科技大厦消防整改工程邀请招标确认函》,显示有李振山、陈贵荣、茅程懿等人签名。显示时间2015年7月1日,第一中标单位为广东省华侨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价格558万元等等。
22.2015年度工作汇报(复印件,百脑汇业委会称为其自行制作汇总并向街道办、居委会报备)。该工作汇报载明:自2013年11月百脑汇业委会成立以来完成了以下几项重点工作:①督促收取了商场按要求缴纳的公维金;②停车位及绿化地收回使用权工作……。该报告附件包括:①2012年10月至2016年6月30日每季度公告过的《管理费及公维金收支情况》;②2012年10月至2015年9月30日《财务审计报告》;③塔楼《消防开孔安全鉴定报告》。百脑汇业委会据此拟证明其已向全体业主公布了维修资金的筹集及使用情况,已向全体业主公布了成立以来的决定、决议和会议记录,已向全体业主公布了共有部分、车位、使用及收益情况,已向全体业主公布了物业服务合同。
23.《广州百脑汇科技大厦管理规约议事规则》,拟证明百脑汇业委会依照管理规约及议事规则履职,应依法给予保障。该议事规则第二十二条规定:鉴于小区实际情况,业主大会议事可以选择采用以下一种或几种结合的形式:①全体业主大会形式:拥有产权已登记业主直接参加业主大会,进行现场投票表决。②书面征求意见形式:业主以答复调查问卷、表决票及其它书面意见表达个人意见,并签名确认。经收集汇总表决结果,形成业主大会的决定。③公告征求意见形式:调查问卷、征求意见书、通知及公告等文书,公布张贴在大堂公告栏内公示7个工作日,并同时在业主委员会网络通讯平台上发布,业主在规定时间里及时回复意见,经收集汇总,进行表决。第二十三条规定:业主大会采用以下方式征求、回收业主意见,进行表决:①设投票箱: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放置投票箱,由业主亲临现场自行将个人意见投入意见箱内,经业主大会统计汇总,进行表决。②设专人派发、回收意见:由业主委员会组织有关人员逐户派发、回收业主意见,经业主大会统计汇总,进行表决。③邮寄方式回收意见:按照业主所登记的通信联系地址寄发、回收业主意见统计汇总,进行表决。④网络通讯平台回收意见:使用业主委员会短信平台、微信平台、QQ群回收业主意见统计汇总,进行表决。属前款③、④的,在规定时间里未表达意见、未回复意见、无异议者视为同意大多数表决人的意见,或表示同意业主委员会所做出的决议事项。
24.刘贤芬、刘小芹、邓泽强、朱秀娟签署的同意书五份(其中刘贤芬为他人代签),拟证明原告同意进行消防整改。主要内容:按广州市天河区石牌街消防安全委员会发布的穗天石消安[2014]3号文件《石牌街冠军社区火灾隐患专项整治方案》。本人同意配合日后百脑汇科技大厦进行消防整改,在室内安装配备喷淋系统和烟感,并分摊公共区域部分的消防整改费用。
25.2016年4月22日广州市城示房屋安全鉴定有限公司出具的城示鉴字[2016]0069号《房屋安全鉴定报告》,鉴定日期2016年4月12日,有效日期2016年4月12日,鉴定构件L1梁。鉴定结论:委托单位已委托有加固资质的施工单位按照我司鉴定报告的鉴定结论和处理建议对该幢房屋A、B、C三座房屋的第十九层钢筋混凝土天花板底的L1梁构件进行了加固处理,加固方法、加固施工要求均满足我司鉴定报告的要求。因此,依据我司鉴定验算结果,经加固处理后的上述钢筋混凝土梁的抗剪和抗扭能力均可恢复到该构件的原设计要求。按现状,因施工不当对委托鉴定部位造成的影响经维修加固后已全部排除,该幢房屋已达到继续安全使用的要求。
上述证据经质证,刘贤芬、邓泽强、丁秀敏、朱秀娟、刘小芹、陆敏仪表示:对证据1、2的真实性、合法性不予确认。对证据3、4、5、7真实性、合法性予以确认,对关联性有异议。对证据6的真实性予以确认,不确认合法性、关联性。证据8–16的真实性、合法性无法认定。证据17真实性予以认可,合法性、关联性不予认可。证据18真实性无法确认,合法性、关联性有异议。证据19的真实性无法核实,合法性、关联性有异议。证据20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不予认可。证据21真实性无法核实,合法性、关联性有异议。证据22、23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均不予认可。证据24真实性予以确认,合法性、关联性不予认可。证据25真实性无异议。
一审庭审中建安公司表示:2015年我方与百脑汇业委会签约不久就进场施工;施工的内容是喷淋、将公共走道的天花拆除、水系统及自动报警系统;入户的喷淋系统及警报系统大部分已完成,水箱已放天面楼顶,消防主水管也已更换,施工接近尾声;我方只是负责施工,消防设计施工图纸是设计院出具的,图纸是百脑汇业委会提供给我方的;大楼本身是住宅,现改为商用,消防设计方案达不到消防部门的要求,现也没有相关规定可将住宅改为商用,所以无法报备;整个工程的造价600多万元,我方现收到400多万元;我方在施工过程中政府部门没有介入,只有做完后才涉及消防验收问题。百脑汇业委会表示:确认该消防工程施工已接近尾声,工程进度款是按合同支付的。六原告则表示:建安公司称施工接近尾声是其主观判断,顶楼水箱虽已安装,但没有注水,也无法验收投入使用;涉及原告的入户消防喷淋、烟感、消防警报安装都已完成。
关于《广州百脑汇科技大厦管理规约议事规则》,刘贤芬、邓泽强、丁秀敏、朱秀娟、刘小芹、陆敏仪表示:该议事规则未获业主同意,尤其是第二十二条、二十三条没有法律依据,剥夺了业主的知情权和参与权,当属无效。
关于涉案消防整改工程,一审庭审中刘贤芬、邓泽强、丁秀敏、朱秀娟、刘小芹、陆敏仪表示:我方认为应当拆除;因业主楼房是住宅,安装了消防设施会导致房屋价值减少;我方作为业主也无法拆除,故只能由建安公司进行拆除;该消防整改工程是百脑汇业委会未征得我方同意的情况下进行的,我方是被迫缴纳工程款。百脑汇业委会则表示:业委会代表1008户业主,截至2016年9月已经有620户以交费的方式来同意消防整改,后续也有部分业主陆续同意消防整改并缴纳费用,证明消防整改是有利于大部分业主的,消防整改后对业主更有安全的保障,也符合公共利益,消防整改工程应继续根据设计图纸施工并早日投入使用;我方不同意原告称的将消防整改工程进行拆除,这也不具备现实可能性;退一步讲,业主以交费的方式同意业委会去实施消防整改,业委会实施后现又不同意了,破坏了最基本的商业社会秩序。
一审庭审中刘贤芬、邓泽强、丁秀敏、朱秀娟、刘小芹、陆敏仪另表示:⒈百脑汇大厦住改商并非违法,实行有条件地商用注册,符合广州市政府的有关规定。⒉业委会作为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应按照法律规定的范围征求业主意见,获得业主同意(包括详细具体的方案)后,才能由业委会正式作出决定,执行最终确定的方案。《广州百脑汇科技大厦塔楼消防整改(快递征集)意见情况表》是在公告发出后近期内作出的统计,按照上面统计的人数为131人,占610570.25平方米,其中包括商场一票,面积50684.04平方米,而事实上商场完全不用参加消防整改,因商场是商业用途,此次消防整改工程只针对塔楼的业主,由此可见此次投票未达到《物权法》第七十六条双2/3的要求,未经业主同意即与建安公司签订合同,合同不成立。⒊建安公司存在违法施工的情形,包括:未按规定进行设计及提供设计图纸;未向规划部门审批并获得许可;顶楼水箱涉及主体结构安全,水箱设计未经业主同意,如改变需重新提供设计图纸,再进行安全性能检测通过后方可施工;未通过消防测试,未取得消防检验合格证明等等。
一审法院认为:关于刘贤芬、邓泽强、丁秀敏、朱秀娟、刘小芹、陆敏仪的第1项诉请。我国《合同法》第二条规定:“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一般而言,合同成立应具备三项条件:1、订约主体存在两方以上当事人;2、当事人对合同必要条款达成合意;3、合同的成立应当经过要约和承诺阶段。本案中,虽关于百脑汇大厦消防整改工程的2015年7月12日合同涉及包括刘贤芬、邓泽强、丁秀敏、朱秀娟、刘小芹、陆敏仪在内的全体大厦业主权益,但刘贤芬、邓泽强、丁秀敏、朱秀娟、刘小芹、陆敏仪非上述合同的签约当事人,且我国《物权法》第七十八条规定业主有权对业委会的决定行使撤销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对上述撤销权的行使对象、行使期限、行使方式等作出了明确规定,刘贤芬、邓泽强、丁秀敏、朱秀娟、刘小芹、陆敏仪应依照上述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依法行使权利。现刘贤芬、邓泽强、丁秀敏、朱秀娟、刘小芹、陆敏仪直接以百脑汇大厦业主身份要求确认上述合同不成立,于法无据,一审法院不予支持。
关于刘贤芬、邓泽强、丁秀敏、朱秀娟、刘小芹、陆敏仪的第2、3、4项诉请。按查明的事实,第一,刘贤芬、邓泽强、丁秀敏、朱秀娟、刘小芹、陆敏仪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在上述合同签订前后均签署了同意书并实际支付了整改费用,同意百脑汇大厦实施消防整改工程,即刘贤芬、邓泽强、丁秀敏、朱秀娟、刘小芹、陆敏仪告对该消防整改工程是知情并同意的。现刘贤芬、邓泽强、丁秀敏、朱秀娟、刘小芹、陆敏仪称其上述意思表示及行为均属被迫,未举证证实,一审法院不予采信。第二,百脑汇业委会提供的诸多证据显示百脑汇大厦消防隐患由来已久,相关政府部门多次要求整改,百脑汇业委会述称并举证其在与建安公司签约前已发出公告,征求过大厦业主意见,并向包括刘贤芬、邓泽强、丁秀敏、朱秀娟、刘小芹、陆敏仪在内的部分业主,筹集了部分整改资金。第三,该消防整改工程关乎百脑汇大厦本身消防安全及全体业主的重大财产及人身安全,建安公司、百脑汇业委会均确认该工程已接近完工,刘贤芬、邓泽强、丁秀敏、朱秀娟、刘小芹、陆敏仪自身也确认涉及其各自房屋的入户喷淋、消防警报等工程已完成,涉案消防整改工程已成为一个客观存在。关于涉案消防整改工程的存留、停建与否事关重大,不但须依合法程序征求百脑汇大厦全体业主意见,同时也须征求政府相关主管部门的意见。刘贤芬、邓泽强、丁秀敏、朱秀娟、刘小芹、陆敏仪以上诉请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一审法院依法不予支持。
关于刘贤芬、邓泽强、丁秀敏、朱秀娟、刘小芹、陆敏仪的第5项诉请。第一,本案中刘贤芬、邓泽强、丁秀敏、朱秀娟、刘小芹、陆敏仪一方面不确认百脑汇业委会提供的《广州百脑汇科技大厦管理规约议事规则》的真实性,另一方面又要求确认该议事规则无效,本身自相矛盾。第二,《广州百脑汇科技大厦管理规约议事规则》应属百脑汇大厦全体业主意思自治范畴,现刘贤芬、邓泽强、丁秀敏、朱秀娟、刘小芹、陆敏仪径直要求确认该议事规则无效,于法无据,一审法院不予支持。
蔡福江、陈贵荣经一审法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应诉,一审法院依法作缺席判决。
综上,一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于2017年10月26日作出如下判决:驳回刘贤芬、邓泽强、丁秀敏、朱秀娟、刘小芹、陆敏仪的全部诉讼请求。一审案件受理费1010元,由刘贤芬、邓泽强、丁秀敏、朱秀娟、刘小芹、陆敏仪负担。
本院经审查认为,一审查明事实无误,且有相关证据予以佐证,本院予以确认。
二审中,刘贤芬、邓泽强、丁秀敏、朱秀娟、刘小芹、陆敏仪共同提交如下证据:1.网上下载的百脑汇塔楼业主微信群在2016年10月14日的聊天记录打印件,拟证明百脑汇业委会逼迫广大业主同意消防整改并缴费,不同意的不给予注册;2.群泰物业管理(杭州)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于2015年7月14日出具的《关于广州百脑汇科技大厦消防整改施工公告》复印件,拟证明施工日期为2015年7月15日至2015年10月18日,而大部分业主被迫交纳消防整改费用和签署同意书时间在2016年6月到12月,因为这个时间全面停止注册,业主们才被迫同意消防整改和缴纳消防整改费用。证明被上诉人实际上是先施工后逼迫业主同意;3.广州百脑汇科技大厦业主委员会于2015年7月16日作出的《关于缴纳消防整改费用的公告》复印件,拟证明业委会利用街道暂时停止注册的时机逼迫业主进行消防整改,且该公告中载明“未整改的将恢复住宅使用”,即按照街道会议要求,住宅可以不参与消防整改,表明参不参与消防整改是可以选择的,六上诉人中有三位并未实施消防整改,按理应退还消防整改费用;4.群泰物业管理(杭州)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于2016年11月8日作出的《关于百脑汇塔楼消防联动测试的公告》复印件,拟证明百脑汇业委会要求物业公司不顾顶楼水箱影响主体结构安全的事实,多次启动水箱进行消防联动测试,企图强行通过消防整改工程验收;5.广州百脑汇科技大厦业主委员会于2015年3月26日作出的《百脑汇科技大厦塔楼消防整改预算公告》复印件,拟证明原定的预算与后来实际的施工进程完全两样,第一项消防整改项目备注“由设计院按消防法规设计图纸,监理依据图纸编制预算”,实际上至今未出具图纸,监理编制预算也成了一句空话,欺骗了广大业主以为消防整改工程存在合理性才同意消防整改,而事实上被上诉人欺瞒了大楼作为住宅根本无法按照商用标准进行消防设计,以及监理的预算与百脑汇业委会提供的预算相去甚远的事实,原定的每平方米80元的预算中,还有政府补贴及物业等出资一部分,到了实际施工中,成了塔楼业主独自承担每平方米100元。除此以外,百脑汇业委会还把不属于消防整改范围的其他工程也纳入这个项目当中,企图不通过业主表决的程序多做工程,达到多收取费用的目的。6.登记日期为2015年10月20日的“广州索隆贸易有限公司”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拟证明广州索隆贸易有限公司在业主被迫同意消防整改和缴纳相应费用之前,就已经在百脑汇大厦取得了注册,再结合我方在一审中提交的政府文件,足以证明注册和消防整改不是必然捆绑在一起的,而是百脑汇业委会为了私自做工程搞的骗局。上诉人还表示虽然上述证据均形成于本案一审之前,但是有的证据是一审后才找到的,上诉人认为一审判决审查事实不清,所以才在二审中提交。
经本院主持质证,百脑汇业委会认为上述证据并不是上诉人在一审庭审后取得的,而是一审前就取得了的;且认为这些证据均不是二审新证据;因为没有证据原件,也无法确认这些证据内容的真实性、关联性和合法性。为了消防整改,业委会曾经张贴过公告,但是由于业委会人员变动,所以无法找到原件,经询问业委会的相关人员,他们均表示不清楚业委会所张贴的公告是否就是上诉人提交的这些公告。
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三条的规定,第二审案件的审理应当围绕当事人上诉请求的范围进行。上诉人在二审中明确撤销其要求建安公司因违法施工、非法安装顶楼水箱、非法打孔的行为给住户造成的损失并承担恢复原状、赔偿损失、拆除顶楼水箱的责任的上诉请求,属于其处分自己权利,并无不可,本院予以准许。对于上诉人其余诉求,一审法院已经根据双方当事人的诉辩、提交的证据对本案事实进行了认定,并在此基础上依法作出一审判决,合法合理,且理由阐述充分,本院予以确认并不再赘述。二审中,虽然上诉人提交了微信聊天记录打印件、有关消防整改的公告若干、营业执照复印件等证据,但从证据形式上来看,这些证据大部分均形成于本案一审之前,不属于二审新证据;从证据内容上来看,亦不足以证明上诉人的上诉主张,故本院均不予采纳。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的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在上诉人现在举证不足以证明其上诉主张或推翻一审认定的情况下,上诉人的上诉缺乏理据,本院不予支持。
虽然被上诉人百脑汇业委会以另案生效判决正在申诉中为由,答辩称本案应中止审理,但被上诉人百脑汇业委会并未向本院提交书面的中止审理申请,且其陈述的理由亦不充分,故本院对其该项答辩意见不予采纳。
综上所述,刘贤芬、邓泽强、丁秀敏、朱秀娟、刘小芹、陆敏仪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010元,由上诉人刘贤芬、邓泽强、丁秀敏、朱秀娟、刘小芹、陆敏仪共同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刘 卉
审判员 韩志军
审判员 郭东升
二〇一八年六月十九日
书记员 李倩妤
梁少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