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西北地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农)一师中级人民法院
【法院层级】:基层法院
【案例类型】:普通案例
【审理程序】:一审
【案 号】:刑事/危害国防利益罪/过失损坏武器装备、军事设施、军事通信罪
【文书类型】:判决书
【审结时间】:2018/2/1 0:00:00
王某过失损坏军事设施案
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公诉机关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某。因涉嫌犯过失损坏军事设施罪,于2017年10月31日被呼伦贝尔市公安局海拉尔分局取保候审。
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人民检察院以海检公诉刑诉(2018)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犯过失损坏军事设施罪,于2018年1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18年1月16日立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由审判员刘旭担任审判长,人民陪审员魏景文、李保铮参加的合议庭,于2018年1月3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海拉尔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姚勇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7年10月17日10时30分许,被告人王某驾驶车牌号为×××重型专项作业车途经海拉尔区东山南坡时,因驾驶车辆疏忽大意,将中国人民解放军某甲部队使用的通信光缆2根(24芯光缆)及中国人民解放军某乙部队使用的通信光缆1根(4芯)刮断,导致中国人民解放军某甲、某乙部队通信彻底中断,某甲部队通信中断时长长达30小时,某乙部队通信中断时长长达24小时。因正值中国人民解放军某甲、某乙两部队执行"中国共产党第十九次全国代表大会"战备任务,此次通信中断对两部队执行战备任务造成严重影响。
另查明,被告人王某于2017年10月17日到海拉尔公安分局投案自首。案发后被告人王某支付了抢修光缆相关费用,并得到部队的谅解。
上述事实,被告人王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户籍信息,证人袁某、孙某、陈某的证言,扣押笔录,扣押清单,现场勘验笔录,中国人民解放军61415、65023证明,光缆抢修清单,谅解书,被告人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驾驶机动车辆在行驶过程中,疏忽大意,损坏军事通信设施,造成严重后果,其行为已构成过失损坏军事设施罪,海拉尔区人民检察院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所犯罪行,系自首,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综合其犯罪性质、社会危害程度、悔罪表现、赔偿及谅解等情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九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王某犯过失损坏军事设施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三个月。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呼伦贝尔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 判 长 刘旭
人民陪审员 魏景文
人民陪审员 李保铮
二○一八年二月一日
书 记 员 赵文萍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六十九条破坏武器装备、军事设施、军事通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破坏重要武器装备、军事设施、军事通信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战时从重处罚。
破坏武器装备、军事设施、军事通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破坏重要武器装备、军事设施、军事通信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过失犯前款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战时犯前两款罪的,从重处罚。
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一)犯罪情节较轻;
(二)有悔罪表现;
(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